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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教育公平是现代大多数国家追求的社会价值之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教育公平问题的影响因素是多元化的,但其中,政治是不容忽视的极其重要的因素。文章分析了政治对教育公平的影响和教育公平的政治价值,并指出从制度上保障教育公平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键词: 政治学视野 教育公平 政治稳定 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G 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07)01—0035—03
“教育话题热得发烫!”媒体这样评价教育在2006年“两会”期间所受到的关注,而“教育公平”成为代表、委员们“点击率”最高的关键词。在这个“学习改变命运,教育创新生活”的时代,人们对于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社会对教育公平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教育,作为社会公平的平衡器,如何实现公平、实现相对均衡的发展,进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是政府部门应该着力思考并尽快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 对教育公平问题的一般理解
教育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理念。“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教育公平实质是人们对教育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评价,它蕴涵人权思想,体现主体价值,表现为对全体社会的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做出公平的分配。它强调的是一个受教育群体相对于其他受教育群体在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方面所占有的平等份额,它是个体受教育者能够获得相应的平等份额的前提。”[1]正如M·米尔恩所指出的,教育公平表現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2]这种基本的形式,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样两个基本方面。“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公平的核心。“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3]教育机会被视为是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伟大的工具”。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已经成为现代公民的基本人权,是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
“教育公平的状态表达了一个社会在其教育资源仍然短缺的条件下分配教育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由社会合作所产生教育利益的制度设计方式。”[4]教育公平具体可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种类型。一般地说,教育的起点公平体现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过程公平集中表现为完成了义务教育的公民,平等获得高一级教育消费的机会;教育的结果公平通过大学教育得以实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说是不受现存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为对社会制度的评判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5]如今,公平概念己被专门用来作为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面镜子,是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的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它已经成为现代化教育体制中的基本理念,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教育政策、教育制度的基本出发点。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教育公平问题已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二、 政治对教育公平的影响
政治是“与社会所进行的价值权威性分配有关的那种社会交往”的过程,是“对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活动。[6]教育公平作为现代教育这种非抽象的社会实践活动追求的价值,它无法(实际上也不可能)逃避政治权威对它的制约和影响。科根等人曾论证说:“从本质上说,教育是政治性的。”[7]在现代国家,政治是最直接的权威,其它权威影响大多最终要转化为政治影响才能生成真正的社会效应,而且政治会经常强制地施加权威影响。如果说科根所言道出了教育对政治敏感的特征,那么,我们就有必要从政治视野中寻找教育公平问题的成因。
首先是一般的国家制度即国家体制、政治制度、政府行政制度、意识形态这些宏观的政治因素对教育公平的影响。人们可以在一般的国家制度之特点中发现教育是否真正体现出了公平的特征。“教育不能回避国家制度的制约,因为现代教育是国家制度涵盖中的教育,教育不能回避国家政治制度,因为现代国家首先是政治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因此,国家政治制度倾向和政治意识的主流形态都会不以教育自身意志的选择而自然地或被强行地灌输到教育的发展模式中。”[8]教育公平在现代国家的凸现,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国家一般政治制度的变迁和更动。
其次是具体的教育管理制度即国家的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教育宗旨对教育公平的影响。教育管理制度是国家一般政治制度在社会具体领域的反映。社会政治制度对教育公平的影响:一方面,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具体的教育管理制度,如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教育宗旨的规定。政治权威在识别和传达基本共同体价值与准则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政治决策“内在地承载了价值——有些价值被强化,有些价值则受到压制”。[9]另一方面,通过政治社会化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于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或通过社会政治生活、政治舆论融浸于人们的教育观念中。整个教育体系以及作为教育重要载体的学校向受教育者所传递的价值,事实上受到了政治的强烈影响。不同国家的教育体系可能向受教育者传授同样的实用知识,但却不可能向他们传递同样的体系价值。一个国家的教育体系构成了民族性格的外向表达,它代表着每个国家背景中的一个特别的制度。在这种意义上,教育不可能完全脱离政治或失去政治维度。教育公平是现代国家追求的教育价值,它必然会在国家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规定中得到反映,并在国家教育制度和政策的落实中不断得以体现。
如今教育公平已经越来越成为衡量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和质量一个举足轻重的指标,教育自身对社会影响力和作用力的增强进一步刺激了政治力量对它的主动影响。如果说,在历史上政治对教育更多的是一种自然的影响,那么在现代,政治对教育的影响更呈现出一种积极和主动的自觉精神。教育和政治是相辅相成的,教育不只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政治的影响,教育尤其是教育公平还会对政治做出积极主动的反应。
三、 教育公平维护政治稳定的价值
社会的急剧变迁为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使教育经常处于“弥补现实与未来之间差距的无尽的努力”之中,也使人们重新反思和认识教育,特别是重新评价政治维度上的教育不公现象并在政治背景下发现教育公平的价值。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我国“城市导向”的教育政策导致的教育不公现象,其影响不仅是教育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更为重要的还在于乡村社会很有可能会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盲点”。有人认为,“对政治的无知不仅会使乡村成员在经济竞争中将永远处于劣势,而且会使他们在政治活动方面可能会长期被排斥在政治体系之外。当大量的乡村成员长时期无法通过有序政治参与表达利益时,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他们往往倾向于选择非制度参与的形式,这对乡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都是一个不利因素。”[10]另外,还有人指出,“教育公平缺失会导致主流意识形态的相对淡化,阻碍社会流动,衍生权力腐败”等等,而这些最终都会导致政治的不稳定。[11]
人类社会不同时期的政治权威都极为重视教育的政治功能,目前我国社会的政治权威更是应该重视、贯彻和落实教育公平。首先,教育公平观念晓谕民众认识、重视和促进社会价值和政治体系价值,引导民众发现和肯定自我价值,培养民众平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尤其是培养民众形成政治体系所需要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意识。教育公平还会使民众自觉认识到有意义的社会生活和符合政治体系要求的生活的必要性,使其在尊重个人价值的同时更强调社会共同体的价值。
其次,教育公平为社会成员的有效流动提供了机会和可能性,从而可以缓解政治体系与社会体系的压力。亨廷顿认为:“政治动荡的根源在于一个国家进行了现代化而又未取得现代性,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12]对我国来说,国家的现代化刺激和加强了社会成员的对公平和公正的欲望和期待,但社会经济、政治和教育却还不具备现代性,即这些领域尤其是教育领域存在的教育不公却无法满足人们的欲望和期待,致使社会成员产生强烈挫折感。按照亨廷顿的理论,如果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教育具备现代性(即具备公平公正等品质),社会的有效流动机会就较大,就会削弱和消除这些挫折感而不致使之转入政治参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政治稳定。
可见,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和落实教育公平的政治价值是不言而喻的,通过教育组织的政治社会化传递有助于维持社会体系存续和稳定的价值,培养符合政治体系要求的自信、自尊、安全感、参与效能感等公民,塑造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公民精神,并使这种精神内化为公民自觉自愿的行动,从而维护和传承社会政治主导价值和政治信仰,维系政治体系的稳定。“从政治学角度看,如果公民对政治制度的认同上升至价值和信仰的高度,那么这种制度是最稳定的。”[13]美国学者认为,“任何社会,为了能存在下去……必须紧密地围绕保持其制度完整这个中心,成功地把思想方式灌输进每个成员的脑子里。”[14]罗斯金等人更直言不讳地说:教育的“政治社会化——对政治态度和社会习惯的学习——对稳定政府至关重要”,“政治社会化有助于维持政治系统与政府的运作……使其成功地按应有的方式进行统治”。[15]教育公平是政治体系稳定的重要环境和社会基础。
我国两千多年前的“有教无类”思想,就蕴涵着社会公平的深义。如果教育不能指向社会公平,反而擴大社会差距,那岂不是背离了教育的初衷? 教育公平被看作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教育公平、教育发达、学术昌明既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结果,又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无限可能。
四、 对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理性思考
教育是一个公共产品,按照公共选择理论,教育应由政府来承担,政府是向社会提供这项公共服务的最佳组织。虽然市场在实现教育资源的配置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政府首当其冲要承担起责任,政府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与使用中起主导性作用。“政府应当是维护和促进教育公平的社会主体,政府行为的底线,至少是不会人为地制造差距和扩大不公平。”[1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教育发展总体上的非均衡状态越来越明显。教育作为国家政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在国家事务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成为政府日程中的优先工作。如何实现教育资源与教育机会分配的社会公平,是摆在政府面前的头等大事。教育不公平问题很大程度源于制度性和体制性的障碍。政协委员朱清时在2005年两会期间强调:“教育公平是当前社会非常重要的事情,必须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因此,研究和构建教育政策和制度运行的公平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的关键所在。
首先,建立更加灵活的教育制度,完善教育公平政策,促进教育公平。要消除各种教育不公平现象,最重要、最迫切的就是政府从我国具体国情和教育实际条件出发,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出发,努力制定既符合改革方向、又照顾到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平合理的教育制度。努力健全和完善教育公平的监督保障机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公平模式,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城乡教育统筹协调的发展构架,制定和建立教育快速发展和教育公平之间统筹协调的有效政策与机制。“现代教育中存在的众多不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还原为教育的政策或者是制度的缺失问题。”[17]换言之,政府的教育公平政策是调节教育活动、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的根本。提高教育政策的公平程度,不仅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教育活动本身的内在要求。政府作为教育资源配置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其调节教育公平的职能,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确保教育活动公平运行,使社会各阶层教育群体和个体所享受的教育利益相对平等。特别是在制定教育政策时,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摈弃各种不公平的限制,并优先照顾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和群体。对于历史形成的区域教育发展差距,要通过实施政府公共政策逐步来缩小差距,实现教育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其次,实施依法治教,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保障《宪法》和《教育法》的实施。《宪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近年来,社会上关于教育公平问题的各种抨击,主要的切入点也都是认为这种制度侵犯了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是违法行为。因此,依法治教的重点首先应着眼于制度的公平与完善。“制度的平等原则体现的是制度的平衡机制,它要借助法律的形式解决结果上的巨大差距,把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限制在对个人和社会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秩序保证和有利环境。”[18]另外,还要提高受教育者的法治观念。试问:如果连法律这一公平的最后屏障都无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还能够相信谁?
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穷国实现普遍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但令人欣慰的是,教育公平问题已愈来愈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必将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对教育的渴望和需求,从而排除威胁我国政治稳定的隐患,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交往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建构。
总之,教育公平问题不仅仅只是教育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极其贴切地揭示了人类和政治不可分的状态:哪里有人和人的结合,哪里就有政治。因此,教育的政治影响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这是教育发展历史实践的昭示。无论是观察世界教育公平现象还是审视我国教育公平现象,无论是总结教育公平问题的经验教训,还是在以后的教育现代化过程中探讨和追求教育公平的价值,我们都应该把政治这个因素纳入自己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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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治学视野 教育公平 政治稳定 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G 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07)01—0035—03
“教育话题热得发烫!”媒体这样评价教育在2006年“两会”期间所受到的关注,而“教育公平”成为代表、委员们“点击率”最高的关键词。在这个“学习改变命运,教育创新生活”的时代,人们对于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社会对教育公平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教育,作为社会公平的平衡器,如何实现公平、实现相对均衡的发展,进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是政府部门应该着力思考并尽快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 对教育公平问题的一般理解
教育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理念。“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教育公平实质是人们对教育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评价,它蕴涵人权思想,体现主体价值,表现为对全体社会的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做出公平的分配。它强调的是一个受教育群体相对于其他受教育群体在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方面所占有的平等份额,它是个体受教育者能够获得相应的平等份额的前提。”[1]正如M·米尔恩所指出的,教育公平表現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2]这种基本的形式,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样两个基本方面。“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公平的核心。“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3]教育机会被视为是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伟大的工具”。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已经成为现代公民的基本人权,是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
“教育公平的状态表达了一个社会在其教育资源仍然短缺的条件下分配教育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由社会合作所产生教育利益的制度设计方式。”[4]教育公平具体可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种类型。一般地说,教育的起点公平体现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过程公平集中表现为完成了义务教育的公民,平等获得高一级教育消费的机会;教育的结果公平通过大学教育得以实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说是不受现存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为对社会制度的评判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5]如今,公平概念己被专门用来作为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面镜子,是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的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它已经成为现代化教育体制中的基本理念,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教育政策、教育制度的基本出发点。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教育公平问题已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二、 政治对教育公平的影响
政治是“与社会所进行的价值权威性分配有关的那种社会交往”的过程,是“对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活动。[6]教育公平作为现代教育这种非抽象的社会实践活动追求的价值,它无法(实际上也不可能)逃避政治权威对它的制约和影响。科根等人曾论证说:“从本质上说,教育是政治性的。”[7]在现代国家,政治是最直接的权威,其它权威影响大多最终要转化为政治影响才能生成真正的社会效应,而且政治会经常强制地施加权威影响。如果说科根所言道出了教育对政治敏感的特征,那么,我们就有必要从政治视野中寻找教育公平问题的成因。
首先是一般的国家制度即国家体制、政治制度、政府行政制度、意识形态这些宏观的政治因素对教育公平的影响。人们可以在一般的国家制度之特点中发现教育是否真正体现出了公平的特征。“教育不能回避国家制度的制约,因为现代教育是国家制度涵盖中的教育,教育不能回避国家政治制度,因为现代国家首先是政治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因此,国家政治制度倾向和政治意识的主流形态都会不以教育自身意志的选择而自然地或被强行地灌输到教育的发展模式中。”[8]教育公平在现代国家的凸现,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国家一般政治制度的变迁和更动。
其次是具体的教育管理制度即国家的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教育宗旨对教育公平的影响。教育管理制度是国家一般政治制度在社会具体领域的反映。社会政治制度对教育公平的影响:一方面,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具体的教育管理制度,如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教育宗旨的规定。政治权威在识别和传达基本共同体价值与准则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政治决策“内在地承载了价值——有些价值被强化,有些价值则受到压制”。[9]另一方面,通过政治社会化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于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或通过社会政治生活、政治舆论融浸于人们的教育观念中。整个教育体系以及作为教育重要载体的学校向受教育者所传递的价值,事实上受到了政治的强烈影响。不同国家的教育体系可能向受教育者传授同样的实用知识,但却不可能向他们传递同样的体系价值。一个国家的教育体系构成了民族性格的外向表达,它代表着每个国家背景中的一个特别的制度。在这种意义上,教育不可能完全脱离政治或失去政治维度。教育公平是现代国家追求的教育价值,它必然会在国家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规定中得到反映,并在国家教育制度和政策的落实中不断得以体现。
如今教育公平已经越来越成为衡量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和质量一个举足轻重的指标,教育自身对社会影响力和作用力的增强进一步刺激了政治力量对它的主动影响。如果说,在历史上政治对教育更多的是一种自然的影响,那么在现代,政治对教育的影响更呈现出一种积极和主动的自觉精神。教育和政治是相辅相成的,教育不只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政治的影响,教育尤其是教育公平还会对政治做出积极主动的反应。
三、 教育公平维护政治稳定的价值
社会的急剧变迁为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使教育经常处于“弥补现实与未来之间差距的无尽的努力”之中,也使人们重新反思和认识教育,特别是重新评价政治维度上的教育不公现象并在政治背景下发现教育公平的价值。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我国“城市导向”的教育政策导致的教育不公现象,其影响不仅是教育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更为重要的还在于乡村社会很有可能会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盲点”。有人认为,“对政治的无知不仅会使乡村成员在经济竞争中将永远处于劣势,而且会使他们在政治活动方面可能会长期被排斥在政治体系之外。当大量的乡村成员长时期无法通过有序政治参与表达利益时,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他们往往倾向于选择非制度参与的形式,这对乡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都是一个不利因素。”[10]另外,还有人指出,“教育公平缺失会导致主流意识形态的相对淡化,阻碍社会流动,衍生权力腐败”等等,而这些最终都会导致政治的不稳定。[11]
人类社会不同时期的政治权威都极为重视教育的政治功能,目前我国社会的政治权威更是应该重视、贯彻和落实教育公平。首先,教育公平观念晓谕民众认识、重视和促进社会价值和政治体系价值,引导民众发现和肯定自我价值,培养民众平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尤其是培养民众形成政治体系所需要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意识。教育公平还会使民众自觉认识到有意义的社会生活和符合政治体系要求的生活的必要性,使其在尊重个人价值的同时更强调社会共同体的价值。
其次,教育公平为社会成员的有效流动提供了机会和可能性,从而可以缓解政治体系与社会体系的压力。亨廷顿认为:“政治动荡的根源在于一个国家进行了现代化而又未取得现代性,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12]对我国来说,国家的现代化刺激和加强了社会成员的对公平和公正的欲望和期待,但社会经济、政治和教育却还不具备现代性,即这些领域尤其是教育领域存在的教育不公却无法满足人们的欲望和期待,致使社会成员产生强烈挫折感。按照亨廷顿的理论,如果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教育具备现代性(即具备公平公正等品质),社会的有效流动机会就较大,就会削弱和消除这些挫折感而不致使之转入政治参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政治稳定。
可见,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和落实教育公平的政治价值是不言而喻的,通过教育组织的政治社会化传递有助于维持社会体系存续和稳定的价值,培养符合政治体系要求的自信、自尊、安全感、参与效能感等公民,塑造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公民精神,并使这种精神内化为公民自觉自愿的行动,从而维护和传承社会政治主导价值和政治信仰,维系政治体系的稳定。“从政治学角度看,如果公民对政治制度的认同上升至价值和信仰的高度,那么这种制度是最稳定的。”[13]美国学者认为,“任何社会,为了能存在下去……必须紧密地围绕保持其制度完整这个中心,成功地把思想方式灌输进每个成员的脑子里。”[14]罗斯金等人更直言不讳地说:教育的“政治社会化——对政治态度和社会习惯的学习——对稳定政府至关重要”,“政治社会化有助于维持政治系统与政府的运作……使其成功地按应有的方式进行统治”。[15]教育公平是政治体系稳定的重要环境和社会基础。
我国两千多年前的“有教无类”思想,就蕴涵着社会公平的深义。如果教育不能指向社会公平,反而擴大社会差距,那岂不是背离了教育的初衷? 教育公平被看作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教育公平、教育发达、学术昌明既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结果,又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无限可能。
四、 对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理性思考
教育是一个公共产品,按照公共选择理论,教育应由政府来承担,政府是向社会提供这项公共服务的最佳组织。虽然市场在实现教育资源的配置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政府首当其冲要承担起责任,政府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与使用中起主导性作用。“政府应当是维护和促进教育公平的社会主体,政府行为的底线,至少是不会人为地制造差距和扩大不公平。”[1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教育发展总体上的非均衡状态越来越明显。教育作为国家政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在国家事务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成为政府日程中的优先工作。如何实现教育资源与教育机会分配的社会公平,是摆在政府面前的头等大事。教育不公平问题很大程度源于制度性和体制性的障碍。政协委员朱清时在2005年两会期间强调:“教育公平是当前社会非常重要的事情,必须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因此,研究和构建教育政策和制度运行的公平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的关键所在。
首先,建立更加灵活的教育制度,完善教育公平政策,促进教育公平。要消除各种教育不公平现象,最重要、最迫切的就是政府从我国具体国情和教育实际条件出发,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出发,努力制定既符合改革方向、又照顾到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平合理的教育制度。努力健全和完善教育公平的监督保障机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公平模式,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城乡教育统筹协调的发展构架,制定和建立教育快速发展和教育公平之间统筹协调的有效政策与机制。“现代教育中存在的众多不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还原为教育的政策或者是制度的缺失问题。”[17]换言之,政府的教育公平政策是调节教育活动、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的根本。提高教育政策的公平程度,不仅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教育活动本身的内在要求。政府作为教育资源配置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其调节教育公平的职能,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确保教育活动公平运行,使社会各阶层教育群体和个体所享受的教育利益相对平等。特别是在制定教育政策时,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摈弃各种不公平的限制,并优先照顾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和群体。对于历史形成的区域教育发展差距,要通过实施政府公共政策逐步来缩小差距,实现教育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其次,实施依法治教,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保障《宪法》和《教育法》的实施。《宪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近年来,社会上关于教育公平问题的各种抨击,主要的切入点也都是认为这种制度侵犯了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是违法行为。因此,依法治教的重点首先应着眼于制度的公平与完善。“制度的平等原则体现的是制度的平衡机制,它要借助法律的形式解决结果上的巨大差距,把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限制在对个人和社会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秩序保证和有利环境。”[18]另外,还要提高受教育者的法治观念。试问:如果连法律这一公平的最后屏障都无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还能够相信谁?
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穷国实现普遍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但令人欣慰的是,教育公平问题已愈来愈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必将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对教育的渴望和需求,从而排除威胁我国政治稳定的隐患,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交往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建构。
总之,教育公平问题不仅仅只是教育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极其贴切地揭示了人类和政治不可分的状态:哪里有人和人的结合,哪里就有政治。因此,教育的政治影响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这是教育发展历史实践的昭示。无论是观察世界教育公平现象还是审视我国教育公平现象,无论是总结教育公平问题的经验教训,还是在以后的教育现代化过程中探讨和追求教育公平的价值,我们都应该把政治这个因素纳入自己的视野。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