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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协助当事人取证的方式,将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取证权行使的有效性,也将影响着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我国法院协助当事人取证的方式一方面体现着法院的强职权性,另一方面却显得法院职权的强制苍白无力.这不但是因为我们在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缺乏系统的制度指导理念,还在于我们忽略了公民人权保障的需要.本文并不指望以此篇幅能够构建出整个民事诉讼法院协助取证制度,因此仅在分析了应然和实然层面后提出能够指导我们构建该制度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