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私分国有资产案之攻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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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但自1997年刑法增设该罪以来,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的案件并不多见,这与当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状是不相符的。究其原因,一是立法上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对严格,操作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二是作为新增罪名,司法人员尤其是反贪干警对其还缺乏深入的认识,办案经验还不够丰富。本文将结合我院去年侦结的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分析一下卫生系统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发案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该罪的查处方法进行一番探讨。
  基本案情:1995年前后,时任厦门市集美区某卫生院(系事业单位)院长兼党支部书记的曾某任命陈某为该院防疫保健组(以下简称“防保组”)组长,全面管理防保组的各项业务工作。此后曾某假借“承包”的名义,擅自同意陈某将防保组有偿服务的收入不上交卫生院,也不纳入卫生院财务统一核算管理。2000年至2004年,陈某将防保组有价疫苗差价和注射费收入共计44万余元,扣除部分业务成本后,以下乡补贴、交通补贴、加班加点补贴的名义私分给该卫生院院长兼党支部书记曾某和包括陈某在内的防保组全体成员。其中曾某分得5.5万元,陈某分得7万元,其他防保组成员9人共分得22.24万元。
  
  一、卫生系统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发案原因
  
  (一)法律上对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是卫生系统私分国有资产案件频发的法律原因
  虽然1993年出台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对“国有资产”作了定义,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但该规定仍然相当笼统,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可操作性差,使相当一部分国有资产被作为集体财产或者单位自有财产私分掉。本案中,该卫生院防保组的有价疫苗差价和注射费属于利用财政拨款及国有医疗设施取得的业务收入,理应属于国有资产,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卫生院领导曾某和防保组组长陈某为了中饱私囊,利用法律上的空白,将防保组的收入作为本单位的自有收入进行截留、私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医疗机构的财务制度不健全
  一些医疗机构的财经制度不健全,导致有关的国家规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是卫生系统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屡见不鲜的制度原因。我国的会计法第2条、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因此,医院、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而会计法第9条又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再加上有关的法规、规章也对医疗机构的财会制度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形成了一套严密、完备的财经管理体系。但由于主管机关监管不力等原因,一些小型医疗机构的内部财经制度还不健全,对各级国家机关出台的财经法律、法规没有认真地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较为混乱,擅自将医疗收入不纳入本单位的会计核算,这就导致某些医疗机构的经营收入无法得到有效地监管,容易滋生“小金库”和账外收入,成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频发的“温床”。
  (三)法制意识淡薄
  一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主要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是卫生行业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不断发生的意识因素。一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主要领导也明白将本单位的医疗收入不入账,不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是不对的,但并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认为这些账外收入都以单位名义私分给内部人员了,没有中饱私囊,只能算一般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即使案发,也只能按照财经纪律作出很轻地行政处理。在这种错误意识的怂恿下,他们进行私分国有资产自然就有恃无恐了。就如本案中的曾某和陈某,即使在检察机关对其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后,他们仍辩称自己的行为只违反了财经纪律,不构成犯罪,让人啼笑皆非。
  (四)“承包”等违法经营方式仍然在卫生行业十分盛行,是卫生系统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时有发生的行业环境因素
  根据有关的规定,医疗机构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对其设定一定的工作任务,并据此进行奖惩,但这与“承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前,我国只对在京的卫生部直属医院进行了承包制的试点工作,但这是将部属医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在一般情况下,将公立医疗机构的内设科室承包给个人是不允许的,即使将“承包”作为一种激励措施,也要将有关科室的经营收入交由本单位进行统一会计核算。但事实上,“承包”在卫生行业仍然屡见不鲜,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打着“承包”的幌子,将医疗机构被“承包”科室的医疗收入截留在本科室之内并私分给个人,使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本案中,防保组组长陈某每年都与卫生院签订了一份类似承包的协议,规定只要防保组完成每年的防疫、保健任务,科室收入可自行分配。然而,包括陈某在内的防保组所有人员都从卫生院领取工资、奖金等,在待遇上与其他科室的医务人员并无多大的差别,可见,“承包”只是该卫生院领导曾某和防保组负责人陈某侵吞国有资产的手段而已。
  
  二、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查处方法
  
  (一)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私分国有资产罪系单位犯罪,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众多。一般而言,案发单位几乎每个成员都或多或少分得一点,而每个成员的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使我们的初查或侦查工作很容易泄密,尤其是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每天都接触许多患者,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因此,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时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稍有不慎,就会打草惊蛇。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直接去涉案单位调查取证,更不要直接接触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防止其结成攻守同盟,隐匿、篡改、销毁有关证据或实施其他有碍初查或侦查工作的行为。在非要去涉案单位了解情况不可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改头换面,与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配合,以他们所管辖事务的名义去“刺探敌情”,以减少泄密的风险。
  一般而言,被私分的国有资产是通过签领工资单、奖金单、补贴条等形式分发到个人手上,因此或多或少会留存一些财务资料,这些材料对定罪量刑非常重要,甚至是不可或缺的。比如我院去年查处的某卫生院曾某、陈某私分国有资产案,防保组组长陈某在分发防保组的业务收入时就是以每月每个成员签一份工资单的形式进行的。在一次突击搜查中,这些材料被我们所掌握,最终成了曾某、陈某私分国有资产的铁证。如果当时保密工作做得不够细致,走漏了风声的话,他们肯定会把这些极为重要的证据材料付之一炬,这起案件的侦查就可能功亏一篑。
  (二)要注意加强与审计、税务、工商、金融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协调配合
  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涉案人员众多,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当然也有极少数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只有区区几个人的),这既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又给我们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因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通常是“见者有份”,且一般会通过开会等方式集体决定,因此,不管做得如何隐蔽,也不管如何掩饰,都会或多或少走漏风声,或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比如,私分国有资产本身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么是采取收入不入账或者账外设账的手段私设“小金库”,要么是对单位的账簿做一些违反会计准则或者明显不合情理的“技术处理”。这些伎俩在专业的审计人员面前将原形毕露。某卫生院曾某、陈某私分国有资产案就是区审计局在对该卫生院进行审计时发现该院的财会制度存在巨大漏洞,账簿管理极其混乱后移送我院的,并提供了许多真实反映该卫生院财务状况的书面材料,从而为侦破此案找到了突破口。
  涉案人员的私分所得系非法收入,一般不会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改头换面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我们可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配合,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在私分的过程中通常要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或者通过银行将欲私分的公款打入单位成员的个人账户,因此,我们还可以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查询涉案单位及其成员账户的资金变动,监控可疑资金的流向,以查清私分的具体操作流程,为预审及审判提供强大的事实支持。
  (三)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私分国有资产案是一种非常强调书证支持且数据资料工作量极大的案件,这是因为这种案件一般涉案人员众多,被私分的国有资产数额巨大,要彻底、准确查清被私分国资的具体流向比较困难。虽然有些单位在私分前会拟定一个大致的分配方案,每人分多少一目了然,但实际上是否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进行分配则不得而知。因此,我们绝对不能轻信和过于依赖分配方案,它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每人实得的数额仍须一个一个地核对,至少那些主要分得者的所得额必须查清,不然就是“事实不清”,不能结案。对于那些没有事先形成分配方案、完全由领导决定怎么分的私分国资案件,除了深入细致地收集账簿、业务凭证等有关材料、做大量的统计工作外就别无他法了。
  同时,由于在某些领域发生的私分国资案件,实施私分行为的时间跨度非常地长,组织起来以供私分的收入、资金又非常琐碎,要统计准确的被私分额是相当困难的。时间跨度太长,很多书面材料可能已不知所踪,即使能找到,也要费尽周折;积累的收入、资金太琐碎,就必须收集尽可能多的账簿、发票、收据等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做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才能准确查明被私分国资的数额,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某卫生院曾某、陈某私分国有资产案就是如此。该案私分国资的时间跨度超过10年,防保组的业务收入又非常琐碎,主要来自疫苗的进销差价和每针3元的注射费。光疫苗就有上百种,而每一种疫苗买入和卖出的价格都不相同,且经常变动。由于防保组的收入没有入账,也没有单独做账,因此要准确查明被私分额就必须从市、区两级的疾控中心调取大量的该防保组买进疫苗的发票、收据等资料,计算出每种疫苗10年以来的销售量;还要从卫生主管部门调取每一个时期每一种疫苗准确的销售指导价,计算出每一种疫苗不同时期买入和卖出的差价,这样才得以算出比较准确的防保组10年以来的业务收入,从而确定被私分的国资数额。
  (四)要善于揭穿各种披着“合法”外衣的私分行为
  在私分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往往利用自己的职权,给私分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其中,“承包”是一种常见的手段。所谓承包就是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内设机构与整个单位签订协议,由单位或单位的内设机构自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所得收入除上缴承包费之外归本单位或本内设机构自行分配和处理。对某些领域、某些部门(主要是公司、企业)而言,承包是一种激励手段,是合法有效的,可以显著提高经济效益,但对于某些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而言,由于其承担着一定的公共职能,能不能采取承包的方式要看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但由于监管不力、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在某些地方,违法承包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一部分国有资产、收入脱离了财政系统的监管,最终被违法截留私分掉,这种承包方式其实就是一种看上去“合法”的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如曾某、陈某私分国有资产案,防保组组长陈某每年都与卫生院签订了一份类似承包的协议,规定只要防保组完成每年的防疫、保健任务,科室收入可自行分配。乍一看,这种方式得到了院方的许可,是合法有效的,但违反了有关的财会法律、法规,导致账外收入和“小金库”,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五)要不胜其烦,做好涉案人员的询问工作
  私分国有资产案涉案人员众多,因此,涉案单位几乎每一个成员都可以作为证人来证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观犯意和私分的具体运作过程。如果涉案人员不是很多,应当挨个进行询问,这些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将成为证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行为的铁证。如果涉案人员实在太多,无法面面俱到时,也要尽可能多地选择那些比较有代表性、知悉情况较多、岗位比较重要的如出纳、会计、领导秘书、中层干部等人来询问,从不同角度强化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询问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争取他们的有效配合,切不可急于求成。归结起来,涉案人员主要有以下三种心态:(1)涉案人员由于是非法所得者,肯定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2)害怕被握有实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复,不敢开口。即使开口,也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甚至捏造虚假情况来蒙混过关。(3)在交代个人所得额时,由于涉及到退赃的问题,涉案人员会尽可能地少承认,但个人分得额关系到总的被私分额的精确度,因此必须尽可能地准确。对此,在询问时要先分析每个涉案人员属于哪一种或哪几种心态,再对症下药,结合每个人的性格、成长环境等不同特点采取富有针对性的“攻坚”策略:(1)对于那些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者,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耐心地向他们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表明我们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立场,劝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如实交代问题。(2)对于害怕打击报复者,我们要先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制服”,符合逮捕条件的尽量逮捕,因为只有这些握有实权的人物“垮台”后,单位的其他成员才没有后顾之忧,才会“畅所欲言”,必要时可以联合公安机关对证人及其家属提供适当的人身保护。(3)对于那些承认分得额明显偏低的涉案人员,要斩钉截铁地表明我们对于违法所得一律收缴的立场,同时依靠有关的书面证据和其他涉案人员交代的数额来与之“谈判”,推算出其大致的所得额,彻底揭穿其谎言,击垮其心理防线。总之,要不胜其烦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如果操之过急,或者盛气凌人,会招致证人的强烈抵触,使我们的工作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如在侦查某卫生院曾某、陈某私分国有资产案中,由于刚开始时对有关证人的思想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证人极不愿意配合,使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后来办案人员在认真分析某卫生院防保组的人员构成之后发现,该防保组有一部分老同志已快到退休年龄,患得患失,且相对比较贫困,因而不愿意退赃;有的工作人员事业正如日中天、前程似锦,很快将步入卫生院的领导岗位,害怕打击报复,失去晋升的机会;还有的是刚参加工作的年轻同志,涉世不深,摇摆不定。于是,办案人员针对他们不同的心态、不同的性格特点,区别对待,不厌其烦地“政策”攻心,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他们渐渐放下了思想包袱,开始主动配合我们的询问和退赃工作,为该案的顺利侦结和移送审查起诉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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