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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检察机关的制度改革、机制创新、行使法定职权和管理职能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要保证检察机关工作的正确方向,体现人文关怀;在诉讼程序中,要按照权力制约原理和监督规律,对我国检察权合理设定边界,重新配置和整合内部资源,强化人权保障;要找准新时期检察机关队伍管理的矛盾点,选准队伍建设的切入点,严格检察职业准入,扩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推行人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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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中国特色,在立法上转变了过去的刑事诉讼偏重于惩罚犯罪,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较弱,特别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不够重视的局面。相应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对控辩平等、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问题的研究也日趋深入。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均有待提高,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介入诉讼时间晚、阅卷难、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辩护意见被采纳难、维护诉讼权难等辩护制度立法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各国的水准。在刑事诉讼中,以人为本意味着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尊重“人的尊严”的制度和技术规范:诸如沉默权制度、抑制口供效力原则、强制措施的令状主义、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被告人辩护权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双重追诉等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以及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中,明确了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准则。针对各个诉讼参与人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刑事诉讼法又具体规定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告人的利益优先选择,体现了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的特点,符合现代社会人权保障对刑事诉讼的要求,代表了刑事诉讼利益取向的发展方向。”对于被控方的人权保障,应强化其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对案件管辖、寻常捕决定、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等决定的答辩权。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防御权,包括沉默权、不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知情权、保释权、辩护权等。应建立律师见证制度,即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在接受讯问和询问时应在场见证有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威胁、诱骗等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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