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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推出,本文在详解新政优惠的基础上,浅析了企业在选择是否采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计税时的应考虑因素,并根据新政的折旧优惠类型,分析了在按新政加速折旧计税的情况下,企业的会计处理的选择。
【关键词】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 优惠 账务处理
2014年9月24日,为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6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OO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第1项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6大特定行业的,第2项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行业用于特定用途的固定资产的,第3项税收优惠政策是适用于所有行业所有用途的固定资产,详见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缩短后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所规定折旧年限的60%,且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2、可采取的加速折旧方法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选择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税收优惠效果体现为使得企业可以延迟缴纳所得税,即加大企业持有固定资产前期的累计折旧,相应减少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而固定资产持有后期的累积折旧会有所减少,相应增加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实现了延迟缴纳所得税,可以使企业有更多的现金进行扩大再生产。但从企业固定资产整个持有期间来看,并不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
企业在选择是否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计税时,还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假设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期,若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少了前期应纳税所得额,也会减少享受到的免税额,待加速折旧的后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时,很可能已超过免税期,则增加了免税后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对于正处于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期的企业,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存在期限限制,若新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则会减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额。特别是对于经营前景不乐观或不确定的企业,不利于企业尽早在税法允许的期限内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
三、账务处理的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计处理上不需要一定与计税时采用的折旧方法相同。这样就使得财务人员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资产及财务管理等要求,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税的账务处理
对满足政策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税的,在其累计折旧的会计处理时,可以采取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相同的方法,即会计处理时也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此种会计处理方法避免了会计处理与纳税的差异,减少了财务人员因税会差异造成的财务核算难度,减轻了财务人员工作量。但因加速折旧方法相对于直线折旧法来说,在固定资产持有的前期折旧额增加较多,会使得企业前期的净利润下降,还会使得固定资产持有的各期间的净利润因折旧而有所波动。我们具体举例来看一下各种折旧方法下各年度折旧额的差异。
首先介绍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如何计算折旧。
年数总和法是指按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和某年尚可使用年数占预计使用年数总和的比重(即年折旧率)计提折旧的方法。其年折旧率和年折旧额的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一(固定资产原价一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待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内,要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其年折旧率和年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21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下面假设某企拥有一套设备原值15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3%,预计使用年限5年,则该设备分别按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及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年折旧额及比较如下表:
由上表可见两种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年折旧额差异较大,特别是在折旧初期,假设企业拥有的满足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固定资产原值较高,且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同样采取加速折旧方式,则各年度因加速折旧而导致的折旧对净利润影响会比较大。
2、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计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规定,满足条件的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以及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确认的金额标准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金额标准,因此对计算所得税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拥有资产状况、资产管理要求等,确定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的确认金额标准。低于这一金额标准的资产,在计税时一次性所得税前扣除,且会计处理上也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二者不存在税会差异,财务核算难度及工作量均较小。对于高于这一金额标准的资产,则需要在会计处理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分期计提折旧,而计税时为一次性扣除,会形成暂时性的税会差异,需要财务人员做好差异的计算工作,保证纳税及核算准确性。
【关键词】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 优惠 账务处理
2014年9月24日,为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6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OO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第1项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6大特定行业的,第2项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行业用于特定用途的固定资产的,第3项税收优惠政策是适用于所有行业所有用途的固定资产,详见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缩短后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所规定折旧年限的60%,且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2、可采取的加速折旧方法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选择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税收优惠效果体现为使得企业可以延迟缴纳所得税,即加大企业持有固定资产前期的累计折旧,相应减少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而固定资产持有后期的累积折旧会有所减少,相应增加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实现了延迟缴纳所得税,可以使企业有更多的现金进行扩大再生产。但从企业固定资产整个持有期间来看,并不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
企业在选择是否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计税时,还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假设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期,若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少了前期应纳税所得额,也会减少享受到的免税额,待加速折旧的后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时,很可能已超过免税期,则增加了免税后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对于正处于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期的企业,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存在期限限制,若新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则会减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额。特别是对于经营前景不乐观或不确定的企业,不利于企业尽早在税法允许的期限内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
三、账务处理的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计处理上不需要一定与计税时采用的折旧方法相同。这样就使得财务人员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资产及财务管理等要求,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税的账务处理
对满足政策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税的,在其累计折旧的会计处理时,可以采取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相同的方法,即会计处理时也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此种会计处理方法避免了会计处理与纳税的差异,减少了财务人员因税会差异造成的财务核算难度,减轻了财务人员工作量。但因加速折旧方法相对于直线折旧法来说,在固定资产持有的前期折旧额增加较多,会使得企业前期的净利润下降,还会使得固定资产持有的各期间的净利润因折旧而有所波动。我们具体举例来看一下各种折旧方法下各年度折旧额的差异。
首先介绍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如何计算折旧。
年数总和法是指按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和某年尚可使用年数占预计使用年数总和的比重(即年折旧率)计提折旧的方法。其年折旧率和年折旧额的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一(固定资产原价一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待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内,要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其年折旧率和年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21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下面假设某企拥有一套设备原值15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3%,预计使用年限5年,则该设备分别按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及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年折旧额及比较如下表:
由上表可见两种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年折旧额差异较大,特别是在折旧初期,假设企业拥有的满足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固定资产原值较高,且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同样采取加速折旧方式,则各年度因加速折旧而导致的折旧对净利润影响会比较大。
2、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计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规定,满足条件的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以及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确认的金额标准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金额标准,因此对计算所得税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拥有资产状况、资产管理要求等,确定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的确认金额标准。低于这一金额标准的资产,在计税时一次性所得税前扣除,且会计处理上也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二者不存在税会差异,财务核算难度及工作量均较小。对于高于这一金额标准的资产,则需要在会计处理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分期计提折旧,而计税时为一次性扣除,会形成暂时性的税会差异,需要财务人员做好差异的计算工作,保证纳税及核算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