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近,读了于光远同志的《谈谈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问题》,感到很受启发,应该推荐。
作者在这本书里,提出了不少精辟的见解,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见解。这个见解,对于驳斥“四人帮”诋毁按劳分配,以及正确理解按劳分配都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得先从什么是所有制谈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讲到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时指出,政治经济学是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9页)。就是说,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关系,包括生产、交换和分配三个环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不仅讲到生产、分配、交换三个环节,而且还把消费包括在内,他认为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总生产过程的这些论述,作者指出,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中,都有人与人的关系,都有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意义就是在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它可以分做:直接生产中的生产关系,分配中的生产关系,交换中的生产关系,消费中的生产关系。作者对生产关系下的这个定义,比长期以来流行的“三分法”要确切得多,也更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作者指出,所有制是通过人对生产的物质要素(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力或劳动者本身)的关系建立的人和人的关系。也就是说,所有制就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或诸生产关系),而不是三分法中所说的基础。因此,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就是所有制在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体现。我们知道,人对生产中物质要素的占有方面,是区别迄今为止的各个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要标志。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区别,都是所有制的不同。所有制、人与人在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关系是生产关系,不是法的关系,不是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上规定所有权即财产权,只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来保护当时已存在着的所有制。把所有制说成是所有权,是不妥当的。
所有制关系是不能与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四个环节相割裂而孤立起来的。离开了这四个环节,所有制就不能得到体现。试想,一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只是作为一种形式独立地存在着,而根本与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四个环节无关,岂不成了空的了吗?因此,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制,首先要在生产中实现,接着在分配和交换中实现,最后在消费中实现。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的:如果要给资产阶级所有制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同样,如果要给社会主义所有制下定义,也只有把社会主义全部生产关系讲一遍,才能讲清楚。马克思的这些话以及别的一些话,说明了他是从所有制在社会总生产过程(即上述四个环节)中的实现来说明所有制这一概念的。他反对把所有制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关系,反对把它看作是形而上学的或者法学的幻想。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要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实现,也一定要在按劳分配中实现。不存在按劳分配也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是各种各样的,即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未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虽然基本上相同,但两者也有差别,其中最具有特征的是按劳分配。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没有按劳分配,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没有在个人消费品方面得到实现,这样,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就没有实际意义,我们经常说的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也是一句空话。从这个意义上,作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因此,作者引用了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说的“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列宁选集》第3卷第62页)这句名言,得出结论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等于生产资料公有加按劳分配——这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公式。
毫无疑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公式,对于我们批判“四人帮”诋毁按劳分配的谬论,和准确地理解按劳分配原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公式,为我们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这一方面,对“四人帮”的谬论进行批判,提供了一个理论武器。例如,“四人帮”对按劳分配的攻击,集中到一点,就是否认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原则,硬说它是“资本主义因素”,他们的主要论据不外乎是:按劳分配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中称为资产阶级权利,而这种资产阶级权利是“资本主义因素”,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是“产生资本主义和新资产阶级分子的经济基础和条件”。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知道,按劳分配正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出现的,它是社会主义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我们在上面已经讲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实际上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回事。因此,坚持按劳分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按劳分配,也就是实际上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整个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四人帮”不许讲清楚这个概念,但又把“资产阶级法权”说成是我们的革命和建设最重要的理论问题和政治问题,以便在这上面大作文章。其实“资产阶级法权”根本不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的问题,也值不得去讨论它到底是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四人帮”在“资产阶级法权”上炮制的谬论,其目的就是要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等同起来,从根本上否定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即在消费品分配中实现了按劳分配。按劳分配这种等量劳动交换完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实行按劳分配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出新的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这正是最终消灭一切形式的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重要条件。
二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公式,有利于我们加深对“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正确理解,避免把一些本来不是按劳分配的问题,强加到按劳分配上。
我们大家知道,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原则,但是它的作用不限于消费品分配的范围,而对整个社会主义生产起作用。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关于按劳分配在生产中的作用讲了不少话,比如他说:“计算和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全部问题在于要他们在正确遵守工作标准的条件下同等地工作,并同等地领取报酬”。(《列宁全集》第3卷第254页、第257—258页)这就是说,实行按劳分配是起“分配产品和劳动的调节者”的作用,即要使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与整个生产联系起来。所以实行按劳分配是使社会主义生产能够进行的“主要条件”。由此可见,列宁不只把按劳分配看作分配原则,而且把它看作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
董薇园读《谈谈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问题》
最近,读了于光远同志的《谈谈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问题》,感到很受启发,应该推荐。
作者在这本书里,提出了不少精辟的见解,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见解。这个见解,对于驳斥“四人帮”诋毁按劳分配,以及正确理解按劳分配都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得先从什么是所有制谈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讲到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时指出,政治经济学是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9页)。就是说,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关系,包括生产、交换和分配三个环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不仅讲到生产、分配、交换三个环节,而且还把消费包括在内,他认为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总生产过程的这些论述,作者指出,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中,都有人与人的关系,都有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意义就是在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它可以分做:直接生产中的生产关系,分配中的生产关系,交换中的生产关系,消费中的生产关系。作者对生产关系下的这个定义,比长期以来流行的“三分法”要确切得多,也更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作者指出,所有制是通过人对生产的物质要素(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力或劳动者本身)的关系建立的人和人的关系。也就是说,所有制就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或诸生产关系),而不是三分法中所说的基础。因此,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就是所有制在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体现。我们知道,人对生产中物质要素的占有方面,是区别迄今为止的各个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要标志。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区别,都是所有制的不同。所有制、人与人在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关系是生产关系,不是法的关系,不是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上规定所有权即财产权,只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来保护当时已存在着的所有制。把所有制说成是所有权,是不妥当的。
所有制关系是不能与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四个环节相割裂而孤立起来的。离开了这四个环节,所有制就不能得到体现。试想,一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只是作为一种形式独立地存在着,而根本与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四个环节无关,岂不成了空的了吗?因此,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制,首先要在生产中实现,接着在分配和交换中实现,最后在消费中实现。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的:如果要给资产阶级所有制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同样,如果要给社会主义所有制下定义,也只有把社会主义全部生产关系讲一遍,才能讲清楚。马克思的这些话以及别的一些话,说明了他是从所有制在社会总生产过程(即上述四个环节)中的实现来说明所有制这一概念的。他反对把所有制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关系,反对把它看作是形而上学的或者法学的幻想。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要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实现,也一定要在按劳分配中实现。不存在按劳分配也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是各种各样的,即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未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虽然基本上相同,但两者也有差别,其中最具有特征的是按劳分配。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没有按劳分配,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没有在个人消费品方面得到实现,这样,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就没有实际意义,我们经常说的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也是一句空话。从这个意义上,作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因此,作者引用了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说的“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列宁选集》第3卷第62页)这句名言,得出结论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等于生产资料公有加按劳分配——这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公式。
毫无疑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公式,对于我们批判“四人帮”诋毁按劳分配的谬论,和准确地理解按劳分配原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公式,为我们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这一方面,对“四人帮”的谬论进行批判,提供了一个理论武器。例如,“四人帮”对按劳分配的攻击,集中到一点,就是否认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原则,硬说它是“资本主义因素”,他们的主要论据不外乎是:按劳分配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中称为资产阶级权利,而这种资产阶级权利是“资本主义因素”,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是“产生资本主义和新资产阶级分子的经济基础和条件”。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知道,按劳分配正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出现的,它是社会主义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我们在上面已经讲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实际上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回事。因此,坚持按劳分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按劳分配,也就是实际上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整个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四人帮”不许讲清楚这个概念,但又把“资产阶级法权”说成是我们的革命和建设最重要的理论问题和政治问题,以便在这上面大作文章。其实“资产阶级法权”根本不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的问题,也值不得去讨论它到底是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四人帮”在“资产阶级法权”上炮制的谬论,其目的就是要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等同起来,从根本上否定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即在消费品分配中实现了按劳分配。按劳分配这种等量劳动交换完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实行按劳分配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出新的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这正是最终消灭一切形式的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重要条件。
二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公式,有利于我们加深对“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正确理解,避免把一些本来不是按劳分配的问题,强加到按劳分配上。
我们大家知道,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原则,但是它的作用不限于消费品分配的范围,而对整个社会主义生产起作用。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关于按劳分配在生产中的作用讲了不少话,比如他说:“计算和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全部问题在于要他们在正确遵守工作标准的条件下同等地工作,并同等地领取报酬”。(《列宁全集》第3卷第254页、第257—258页)这就是说,实行按劳分配是起“分配产品和劳动的调节者”的作用,即要使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与整个生产联系起来。所以实行按劳分配是使社会主义生产能够进行的“主要条件”。由此可见,列宁不只把按劳分配看作分配原则,而且把它看作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
作者在这本书里,提出了不少精辟的见解,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见解。这个见解,对于驳斥“四人帮”诋毁按劳分配,以及正确理解按劳分配都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得先从什么是所有制谈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讲到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时指出,政治经济学是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9页)。就是说,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关系,包括生产、交换和分配三个环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不仅讲到生产、分配、交换三个环节,而且还把消费包括在内,他认为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总生产过程的这些论述,作者指出,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中,都有人与人的关系,都有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意义就是在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它可以分做:直接生产中的生产关系,分配中的生产关系,交换中的生产关系,消费中的生产关系。作者对生产关系下的这个定义,比长期以来流行的“三分法”要确切得多,也更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作者指出,所有制是通过人对生产的物质要素(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力或劳动者本身)的关系建立的人和人的关系。也就是说,所有制就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或诸生产关系),而不是三分法中所说的基础。因此,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就是所有制在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体现。我们知道,人对生产中物质要素的占有方面,是区别迄今为止的各个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要标志。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区别,都是所有制的不同。所有制、人与人在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关系是生产关系,不是法的关系,不是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上规定所有权即财产权,只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来保护当时已存在着的所有制。把所有制说成是所有权,是不妥当的。
所有制关系是不能与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四个环节相割裂而孤立起来的。离开了这四个环节,所有制就不能得到体现。试想,一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只是作为一种形式独立地存在着,而根本与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四个环节无关,岂不成了空的了吗?因此,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制,首先要在生产中实现,接着在分配和交换中实现,最后在消费中实现。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的:如果要给资产阶级所有制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同样,如果要给社会主义所有制下定义,也只有把社会主义全部生产关系讲一遍,才能讲清楚。马克思的这些话以及别的一些话,说明了他是从所有制在社会总生产过程(即上述四个环节)中的实现来说明所有制这一概念的。他反对把所有制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关系,反对把它看作是形而上学的或者法学的幻想。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要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实现,也一定要在按劳分配中实现。不存在按劳分配也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是各种各样的,即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未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虽然基本上相同,但两者也有差别,其中最具有特征的是按劳分配。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没有按劳分配,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没有在个人消费品方面得到实现,这样,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就没有实际意义,我们经常说的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也是一句空话。从这个意义上,作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因此,作者引用了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说的“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列宁选集》第3卷第62页)这句名言,得出结论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等于生产资料公有加按劳分配——这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公式。
毫无疑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公式,对于我们批判“四人帮”诋毁按劳分配的谬论,和准确地理解按劳分配原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公式,为我们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这一方面,对“四人帮”的谬论进行批判,提供了一个理论武器。例如,“四人帮”对按劳分配的攻击,集中到一点,就是否认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原则,硬说它是“资本主义因素”,他们的主要论据不外乎是:按劳分配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中称为资产阶级权利,而这种资产阶级权利是“资本主义因素”,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是“产生资本主义和新资产阶级分子的经济基础和条件”。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知道,按劳分配正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出现的,它是社会主义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我们在上面已经讲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实际上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回事。因此,坚持按劳分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按劳分配,也就是实际上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整个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四人帮”不许讲清楚这个概念,但又把“资产阶级法权”说成是我们的革命和建设最重要的理论问题和政治问题,以便在这上面大作文章。其实“资产阶级法权”根本不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的问题,也值不得去讨论它到底是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四人帮”在“资产阶级法权”上炮制的谬论,其目的就是要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等同起来,从根本上否定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即在消费品分配中实现了按劳分配。按劳分配这种等量劳动交换完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实行按劳分配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出新的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这正是最终消灭一切形式的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重要条件。
二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公式,有利于我们加深对“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正确理解,避免把一些本来不是按劳分配的问题,强加到按劳分配上。
我们大家知道,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原则,但是它的作用不限于消费品分配的范围,而对整个社会主义生产起作用。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关于按劳分配在生产中的作用讲了不少话,比如他说:“计算和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全部问题在于要他们在正确遵守工作标准的条件下同等地工作,并同等地领取报酬”。(《列宁全集》第3卷第254页、第257—258页)这就是说,实行按劳分配是起“分配产品和劳动的调节者”的作用,即要使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与整个生产联系起来。所以实行按劳分配是使社会主义生产能够进行的“主要条件”。由此可见,列宁不只把按劳分配看作分配原则,而且把它看作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
董薇园读《谈谈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问题》
最近,读了于光远同志的《谈谈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问题》,感到很受启发,应该推荐。
作者在这本书里,提出了不少精辟的见解,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见解。这个见解,对于驳斥“四人帮”诋毁按劳分配,以及正确理解按劳分配都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得先从什么是所有制谈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讲到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时指出,政治经济学是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9页)。就是说,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关系,包括生产、交换和分配三个环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不仅讲到生产、分配、交换三个环节,而且还把消费包括在内,他认为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总生产过程的这些论述,作者指出,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中,都有人与人的关系,都有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意义就是在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它可以分做:直接生产中的生产关系,分配中的生产关系,交换中的生产关系,消费中的生产关系。作者对生产关系下的这个定义,比长期以来流行的“三分法”要确切得多,也更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作者指出,所有制是通过人对生产的物质要素(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力或劳动者本身)的关系建立的人和人的关系。也就是说,所有制就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或诸生产关系),而不是三分法中所说的基础。因此,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就是所有制在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体现。我们知道,人对生产中物质要素的占有方面,是区别迄今为止的各个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要标志。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区别,都是所有制的不同。所有制、人与人在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关系是生产关系,不是法的关系,不是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上规定所有权即财产权,只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来保护当时已存在着的所有制。把所有制说成是所有权,是不妥当的。
所有制关系是不能与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四个环节相割裂而孤立起来的。离开了这四个环节,所有制就不能得到体现。试想,一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只是作为一种形式独立地存在着,而根本与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四个环节无关,岂不成了空的了吗?因此,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制,首先要在生产中实现,接着在分配和交换中实现,最后在消费中实现。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的:如果要给资产阶级所有制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同样,如果要给社会主义所有制下定义,也只有把社会主义全部生产关系讲一遍,才能讲清楚。马克思的这些话以及别的一些话,说明了他是从所有制在社会总生产过程(即上述四个环节)中的实现来说明所有制这一概念的。他反对把所有制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关系,反对把它看作是形而上学的或者法学的幻想。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要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实现,也一定要在按劳分配中实现。不存在按劳分配也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是各种各样的,即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未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虽然基本上相同,但两者也有差别,其中最具有特征的是按劳分配。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没有按劳分配,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没有在个人消费品方面得到实现,这样,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就没有实际意义,我们经常说的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也是一句空话。从这个意义上,作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因此,作者引用了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说的“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列宁选集》第3卷第62页)这句名言,得出结论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等于生产资料公有加按劳分配——这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公式。
毫无疑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公式,对于我们批判“四人帮”诋毁按劳分配的谬论,和准确地理解按劳分配原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公式,为我们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这一方面,对“四人帮”的谬论进行批判,提供了一个理论武器。例如,“四人帮”对按劳分配的攻击,集中到一点,就是否认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原则,硬说它是“资本主义因素”,他们的主要论据不外乎是:按劳分配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中称为资产阶级权利,而这种资产阶级权利是“资本主义因素”,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是“产生资本主义和新资产阶级分子的经济基础和条件”。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知道,按劳分配正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出现的,它是社会主义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我们在上面已经讲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实际上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回事。因此,坚持按劳分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按劳分配,也就是实际上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整个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四人帮”不许讲清楚这个概念,但又把“资产阶级法权”说成是我们的革命和建设最重要的理论问题和政治问题,以便在这上面大作文章。其实“资产阶级法权”根本不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的问题,也值不得去讨论它到底是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四人帮”在“资产阶级法权”上炮制的谬论,其目的就是要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等同起来,从根本上否定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即在消费品分配中实现了按劳分配。按劳分配这种等量劳动交换完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实行按劳分配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出新的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这正是最终消灭一切形式的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重要条件。
二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公式,有利于我们加深对“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正确理解,避免把一些本来不是按劳分配的问题,强加到按劳分配上。
我们大家知道,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原则,但是它的作用不限于消费品分配的范围,而对整个社会主义生产起作用。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关于按劳分配在生产中的作用讲了不少话,比如他说:“计算和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全部问题在于要他们在正确遵守工作标准的条件下同等地工作,并同等地领取报酬”。(《列宁全集》第3卷第254页、第257—258页)这就是说,实行按劳分配是起“分配产品和劳动的调节者”的作用,即要使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与整个生产联系起来。所以实行按劳分配是使社会主义生产能够进行的“主要条件”。由此可见,列宁不只把按劳分配看作分配原则,而且把它看作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