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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执法和解通过协商方式消除行政争议,并由当事人交纳和解金直接补偿投资者损失,是一种相对柔性的新型执法模式。美国证券执法和解以其灵活的制度设计、便捷的流程和多元化的和解路径,成为美国证券执法的主要手段。同时,在美国证券执法和解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和解当事人是否需要承认违法、司法审查应当更注重实体还是程序、和解结果是否偏袒大公司等争议应引以为鉴。新《证券法》和《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我国证券执法和解面临的和解条件过于严格、和解程序启动不畅、和解信息公开不足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修改完善。进一步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