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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21世纪社区位于河南省会郑州市北部,花园路北段,国基路之南,西至花园路,东至107国道,是郑州市最大的物业小区。内设有新楼中楼、湖左岸、湖适等园区。社区居民达数万人。
2008年7月12日凌晨,一场暴雨席卷郑州。当郑州21世纪社区部分居民起床后,惊讶地发现,社区里已成了一片汪洋。更为严重的是,新楼中楼一号、二号、三号地下停车场都被水淹,其中一号停车场最惨,只差两、三公分水就到了普通轿车车窗,总共造成一百余辆轿车被淹,其中包括大众辉腾、奥迪A8等高级轿车。
据社区业主刘先生讲,当他知道车库被淹赶到现场时,只有10多辆车露出顶部。而他的奥迪A8轿车在小区41号楼下的车库,当时泡在1米多深的水中。“我刚花160万元买的车,4s店来人说,至少要花45万至50万元修理费。同时,我的奥迪车厢内还放有9条中华烟、6部诺基亚N95手机及一块价值4.7万元的欧米茄手表。”
业主栗魁的轿车同样也未能幸免于难。直至当天下午5时多,水位略有下降,他的车才被拖走维修。但因为车被淹了十几个小时,车内的手提电脑报废了。
事后,虽有保险公司赔付,但由于一些“暗伤”不符合赔付条件,多数业主依然遭受了损失。而这些业主们认为,水淹车库的重要原因是开发商设计的车库不合理,小区物业没尽到管理义务所造成的。为此,业主们多次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交涉,但对方均称不担责,并称社区积水及停车场灌水都是因为21世纪社区地势低,而国基路下水管网市政部门不管,现在下水道和市政管网接不上,一遇大雨,水就从高处和下水道里倒灌下来,他们实在是无能为力。
几次会谈不成,2008年12月,栗魁和其他6名业主,将开发商河南21世纪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商”)和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7名业主共索赔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据了解,这7名业主均为金融、新闻、法律等行业人士。他们说此次诉讼,并不是为了钱,而是开一个维权先例。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多次庭外调查,于2009年6月1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围绕四个争议焦点,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焦点一:是不是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
对此,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称,2008年7月12日~13目的强降水过程是一起强自然灾害,其重现期超过30年,远远超过新楼的施工设计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应该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则解决有关损失问题,其损失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被告物业公司也一再强调这是一起不可抗力造成的事件。物业代理人说,从主观方面原因来讲,当天天气预报的不准确,使物业公司无法从经验上判断到危险的来临。同时,在大家都不能预见到的情况下,如果只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预见到,不够客观、公正。再说,物业公司只是物业服务机构,“抢险工作”在整个物业公司服务工作中,只是某一大项、某一小项下工作的局部附属能力,其不具备专业抢险素质和设施,不是专业抢险队伍。所以,这种对物业公司的过高要求,从情理上也难以成立。
但原告栗魁等人则认为,这个小区车库之前已被淹过好几次,但都没有引起物业公司的足够重视。2008年7月12日,在郑州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预警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仍没有任何的事前保障措施与预案,比如检查防水系统是否正常、建立“车主应急联系通讯录”、事先将车库人口用沙袋进行拦截等相应措施,而任凭事态的随意发展坐视不管,“大家都知道地震、雪灾是不可抗力,但这次降雨是可以预见的,仅仅一墙之隔的2号车库都没有淹,那就是可抗力,在我这儿的1号车库就是不可抗力?显然这起事件是人为原因大过天灾原因”。
焦点二:物业是否有过错?
被告物业公司称,他们作为一家民营物业服务公司,在这次灾害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预防、抢险、补救措施已经完善,已经尽力,已尽最大可能预防和避免、减少了社区业主的损失。在雨季来临前,物业就已经进行管道疏通,并且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这些工作在物业的检修计划、会议纪要、雨季告示、工作日志等环节均予以充分体现。”事发当日,物业应当值班的人员都在岗,并及时发现了险情,快速组织人员抢险,当1号车库出现险情时,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相关值班人员还通过呼喊、敲门、打电话等一切可用的方式告知业主紧急避险,同时又用垒沙袋、堵水等办法调集,甚至购买水泵进行抽水。能用的办法都用了,但最后终因力量不足、雨水来势太大太猛而未达到理想效果。事后,物业公司又尽最大能力为业主推水里的车子、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开会进行研究分析等。“可以说,我们物业真的尽力了。”
但原告栗魁等人则反驳说,物业公司是疏于监控,没能及时发现险情。物业公司应24小时监控,且地下停车场也设有专门的摄像头,而当车库积水齐腰深时,即夜间3时多,物业公司在业主提醒的情况下才知道车库被淹,此时,10多辆轿车已被泡在水中。“当天晚上,我一直在家,家中电话就没响过,我留在物业公司的手机号也没人拨打。”栗魁说,物业公司收取停车位费、物业费,办理车卡等相关手续时都留有业主的联系方式,为何出事时又推诿说业主的联系方式不对呢?
焦点三:开发商设计是否有缺陷?
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认为,争议中的21世纪社区新楼中楼1-4号楼及其地下车库的建设是经规定程序的勘察设计施工的,竣工后有关部门也给予工程质量的综合验收,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了准许使用文件,房屋进行了验收交接,并给各位业主办理了产权证,车库按照规定办理了大产证(正在进行分割过户),各个法定部门的层层审查把关,充分说明了开发商无论在设计、施工还是质量安全上都没有任何缺陷或隐患,“不存在设计缺陷和瑕疵”。
但原告栗魁等人则反驳说,开发商车库设计、建造存在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汽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其排水方式不宜采用明沟,地下车库应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泵,而开发商在设计排水系统时存在严重问题,致使排水系统运作不畅,使得雨水无法及时排出,本应设计的集水坑和排水泵也没有。同时,开发商所建造的车库并没有与市政管网相连接,致使车库内的积水无法向外排出,加上设计建造的不合理,导致路面上积水倒灌进车库,使得1号车库遭受严重的水灾。
焦点四:市政是否有过错?
被告开发商认为,造成目前严重后果的最主要原因,是市政公用部门严重不负责任,不正常启用沙花干沟提灌站强制排水导致国基路严重积水倒灌入21世纪社区。
开发商代理人还说,他们建房时缴纳的税费几亿元,缴纳的市政配套费也有数千万元,作为政府应该切实履行市政配套义务,“起码要保证沙花干沟提灌站像往年一样正常启用,强排国基路积蓄的雨水。”代理人说:“我希望合议庭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有关市政部门切实履行责任,开启沙花干沟提灌站,以避免灾害的再次发生。” 可原告栗魁等人则说,他们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直接打交道的人就是开发商。至于市政有没有过错,和他们业主没有关系,那是房屋开发商负责与市政协调的关系,对于承担我们损失的责任主体就是开发商。
由于本案错综复杂,加之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另行宣判结果。
经过认真研究,2009年11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认为车主们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我国民法认定不可抗力应当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即以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当天降雨量之大可能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但是根据现有的技术经济条件,是否不能克服,或者不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需要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
开发商举证称排水设计规范最多3年一遇,当天是30年一遇的强降雨,超出了设计规范要求,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国家标准规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虽称本次降雨为30年一遇,或者超过30年一遇,但均没有证据足以证明。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技术经济条件,以设计重现期作为重要参数的室外雨水管渠设计应当能够避免一定强度以内的降雨造成的损害,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另外,因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收取车位费。车主系有偿使用,所以,物业公司应当负有保障原告停放在地下车住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安全的义务。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上述义务,致使原告受到财产损失,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开发商应当就小区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的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对业主负责,而且小区公共排水系统未并入市政管网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这点物业公司举证称国基路排水设施不迭标、未并入市政管网,开发商对此也并无异议,应当与物业公司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车主请求两名被告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并申请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法院认为,车辆已经维修,维修可以达到恢复原状的结果,通过赔偿维修费用可以赔偿原告的损失。所以,对贬值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除一业主没有拿出所受损失的证据,驳回起诉外,判决被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栗魁等6名车主维修费共计3.65余万元。
2008年7月12日凌晨,一场暴雨席卷郑州。当郑州21世纪社区部分居民起床后,惊讶地发现,社区里已成了一片汪洋。更为严重的是,新楼中楼一号、二号、三号地下停车场都被水淹,其中一号停车场最惨,只差两、三公分水就到了普通轿车车窗,总共造成一百余辆轿车被淹,其中包括大众辉腾、奥迪A8等高级轿车。
据社区业主刘先生讲,当他知道车库被淹赶到现场时,只有10多辆车露出顶部。而他的奥迪A8轿车在小区41号楼下的车库,当时泡在1米多深的水中。“我刚花160万元买的车,4s店来人说,至少要花45万至50万元修理费。同时,我的奥迪车厢内还放有9条中华烟、6部诺基亚N95手机及一块价值4.7万元的欧米茄手表。”
业主栗魁的轿车同样也未能幸免于难。直至当天下午5时多,水位略有下降,他的车才被拖走维修。但因为车被淹了十几个小时,车内的手提电脑报废了。
事后,虽有保险公司赔付,但由于一些“暗伤”不符合赔付条件,多数业主依然遭受了损失。而这些业主们认为,水淹车库的重要原因是开发商设计的车库不合理,小区物业没尽到管理义务所造成的。为此,业主们多次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交涉,但对方均称不担责,并称社区积水及停车场灌水都是因为21世纪社区地势低,而国基路下水管网市政部门不管,现在下水道和市政管网接不上,一遇大雨,水就从高处和下水道里倒灌下来,他们实在是无能为力。
几次会谈不成,2008年12月,栗魁和其他6名业主,将开发商河南21世纪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商”)和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7名业主共索赔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据了解,这7名业主均为金融、新闻、法律等行业人士。他们说此次诉讼,并不是为了钱,而是开一个维权先例。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多次庭外调查,于2009年6月1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围绕四个争议焦点,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焦点一:是不是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
对此,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称,2008年7月12日~13目的强降水过程是一起强自然灾害,其重现期超过30年,远远超过新楼的施工设计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应该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则解决有关损失问题,其损失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被告物业公司也一再强调这是一起不可抗力造成的事件。物业代理人说,从主观方面原因来讲,当天天气预报的不准确,使物业公司无法从经验上判断到危险的来临。同时,在大家都不能预见到的情况下,如果只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预见到,不够客观、公正。再说,物业公司只是物业服务机构,“抢险工作”在整个物业公司服务工作中,只是某一大项、某一小项下工作的局部附属能力,其不具备专业抢险素质和设施,不是专业抢险队伍。所以,这种对物业公司的过高要求,从情理上也难以成立。
但原告栗魁等人则认为,这个小区车库之前已被淹过好几次,但都没有引起物业公司的足够重视。2008年7月12日,在郑州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预警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仍没有任何的事前保障措施与预案,比如检查防水系统是否正常、建立“车主应急联系通讯录”、事先将车库人口用沙袋进行拦截等相应措施,而任凭事态的随意发展坐视不管,“大家都知道地震、雪灾是不可抗力,但这次降雨是可以预见的,仅仅一墙之隔的2号车库都没有淹,那就是可抗力,在我这儿的1号车库就是不可抗力?显然这起事件是人为原因大过天灾原因”。
焦点二:物业是否有过错?
被告物业公司称,他们作为一家民营物业服务公司,在这次灾害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预防、抢险、补救措施已经完善,已经尽力,已尽最大可能预防和避免、减少了社区业主的损失。在雨季来临前,物业就已经进行管道疏通,并且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这些工作在物业的检修计划、会议纪要、雨季告示、工作日志等环节均予以充分体现。”事发当日,物业应当值班的人员都在岗,并及时发现了险情,快速组织人员抢险,当1号车库出现险情时,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相关值班人员还通过呼喊、敲门、打电话等一切可用的方式告知业主紧急避险,同时又用垒沙袋、堵水等办法调集,甚至购买水泵进行抽水。能用的办法都用了,但最后终因力量不足、雨水来势太大太猛而未达到理想效果。事后,物业公司又尽最大能力为业主推水里的车子、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开会进行研究分析等。“可以说,我们物业真的尽力了。”
但原告栗魁等人则反驳说,物业公司是疏于监控,没能及时发现险情。物业公司应24小时监控,且地下停车场也设有专门的摄像头,而当车库积水齐腰深时,即夜间3时多,物业公司在业主提醒的情况下才知道车库被淹,此时,10多辆轿车已被泡在水中。“当天晚上,我一直在家,家中电话就没响过,我留在物业公司的手机号也没人拨打。”栗魁说,物业公司收取停车位费、物业费,办理车卡等相关手续时都留有业主的联系方式,为何出事时又推诿说业主的联系方式不对呢?
焦点三:开发商设计是否有缺陷?
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认为,争议中的21世纪社区新楼中楼1-4号楼及其地下车库的建设是经规定程序的勘察设计施工的,竣工后有关部门也给予工程质量的综合验收,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了准许使用文件,房屋进行了验收交接,并给各位业主办理了产权证,车库按照规定办理了大产证(正在进行分割过户),各个法定部门的层层审查把关,充分说明了开发商无论在设计、施工还是质量安全上都没有任何缺陷或隐患,“不存在设计缺陷和瑕疵”。
但原告栗魁等人则反驳说,开发商车库设计、建造存在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汽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其排水方式不宜采用明沟,地下车库应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泵,而开发商在设计排水系统时存在严重问题,致使排水系统运作不畅,使得雨水无法及时排出,本应设计的集水坑和排水泵也没有。同时,开发商所建造的车库并没有与市政管网相连接,致使车库内的积水无法向外排出,加上设计建造的不合理,导致路面上积水倒灌进车库,使得1号车库遭受严重的水灾。
焦点四:市政是否有过错?
被告开发商认为,造成目前严重后果的最主要原因,是市政公用部门严重不负责任,不正常启用沙花干沟提灌站强制排水导致国基路严重积水倒灌入21世纪社区。
开发商代理人还说,他们建房时缴纳的税费几亿元,缴纳的市政配套费也有数千万元,作为政府应该切实履行市政配套义务,“起码要保证沙花干沟提灌站像往年一样正常启用,强排国基路积蓄的雨水。”代理人说:“我希望合议庭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有关市政部门切实履行责任,开启沙花干沟提灌站,以避免灾害的再次发生。” 可原告栗魁等人则说,他们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直接打交道的人就是开发商。至于市政有没有过错,和他们业主没有关系,那是房屋开发商负责与市政协调的关系,对于承担我们损失的责任主体就是开发商。
由于本案错综复杂,加之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另行宣判结果。
经过认真研究,2009年11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认为车主们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我国民法认定不可抗力应当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即以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当天降雨量之大可能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但是根据现有的技术经济条件,是否不能克服,或者不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需要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
开发商举证称排水设计规范最多3年一遇,当天是30年一遇的强降雨,超出了设计规范要求,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国家标准规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虽称本次降雨为30年一遇,或者超过30年一遇,但均没有证据足以证明。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技术经济条件,以设计重现期作为重要参数的室外雨水管渠设计应当能够避免一定强度以内的降雨造成的损害,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另外,因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收取车位费。车主系有偿使用,所以,物业公司应当负有保障原告停放在地下车住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安全的义务。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上述义务,致使原告受到财产损失,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开发商应当就小区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的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对业主负责,而且小区公共排水系统未并入市政管网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这点物业公司举证称国基路排水设施不迭标、未并入市政管网,开发商对此也并无异议,应当与物业公司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车主请求两名被告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并申请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法院认为,车辆已经维修,维修可以达到恢复原状的结果,通过赔偿维修费用可以赔偿原告的损失。所以,对贬值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除一业主没有拿出所受损失的证据,驳回起诉外,判决被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栗魁等6名车主维修费共计3.65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