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罗县农村改革试验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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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下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儒贵带领2名常委会委员和农工委工作人员,对平罗县农村改革试验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改革试验进展情况
  2011年11月,平罗县被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部确定为全国首批24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同年12月,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批复了关于平罗县以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试验方案。按照国家对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平罗县结合实际,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为基础,以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土地规模化经营为抓手,在农村土地管理基础制度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试点进展顺利、社会稳定。
  (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
  全县13个乡镇、142个村、1078个村民小组、6.1万户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共实测登记土地面积96.7万亩。目前,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已完成99%,农村集体荒地确权登记颁证已完成95%,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已完成96%,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工作已全部完成。
  (二)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基本确立
  平罗县以推动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创新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荒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荒地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评估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措管理办法》、《收储农民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参考价格暂行办法》、《农村集体荒地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发展家庭农场指导意见》等23个配套办法和细则,从确权登记、评估补偿、交易流转、抵押融资、退出收储、重新分配等各个环节制定了符合实际、较为合理的制度和政策。
  (三)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管理服务平台已经建立
  平罗县组建了县级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发布、登记备案、价格评估、抵押贷款、农业保险、纠纷仲裁、社会保障等一站式服务窗口。在13个乡镇依托民生服务中心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窗口,62个村成立农村土地信用社,落实办公设备,实行专人负责,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
  二、农村改革试验取得的成果
  (一)摸清了农村土地的“家底”
  这次改革试验,彻底摸清了村(组)土地承包关系和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相关数据,并将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级类别、权属等清查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逐户摸清了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和确认,确权登记面积较二轮承包面积溢出55万亩,溢出率高达137.5%。
  (二)解决了较为棘手的历史遗留问题
  平罗县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中,将土地所有权以村为单位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没有以队(组)为单位进行确权,保证了集体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全体成员所有,解决了各队(组)集体荒地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同时,为解决历史遗留的饲料地、自留地、造林占地以及地力等级折算造成的二轮承包地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等问题,确权时在二轮承包地的基础上,按照增加20%的比例,将集体荒地按照二轮承包地确权给农户。对土地权属模糊、四至不清、面积不实、地级不符和流转不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和纠纷,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先后查找和解决了236件历史遗留问题和纠纷,其中,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化解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23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67件,通过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6件,确保了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消除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隐患。
  (三)探索建立了五项制度、四项机制、三项基金
  1.五项管理制度。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有序流转土地,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建立了向流转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制度,赋予流转受让方的权益。目前,全县共流转土地30余万亩,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62份。
  二是农村集体荒地经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或其他法人可以采取投标、竞拍、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经营,承包费收取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进行议定,承包费等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村民社会保障补贴,逐步提高农民在集体土地资产收益中的分配比重。这项工作不仅规范了农村荒地管理,摸清了集体荒地资源,壮大了集体经济,更重要的是让农民参与了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截至目前,全县签订集体荒地承包合同4.2万份,收入承包费262万元,增加了村集体收入。
  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在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外,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提取20%作为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资金。
  四是农民宅基地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退回等方式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流转。鼓励农户通过买卖、赠予、作价入股、抵押、租赁等形式,推动农民房屋产权依法流转和增值变现,逐步实现城乡房屋同证、同权。
  五是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制度。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权”抵押贷款,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与之相适应,成立了平罗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评估委员会(随后将转化为评估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农村资产评估工作。目前,已办理“三权”抵押贷款308笔,发放贷款1991.5万元。   2.四项经营机制。
  一是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机制。对本人申请且符合退出条件的农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批准予以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收储经营或流转经营。农户自愿退出荒地承包经营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给予适当的开垦费补偿,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给其他人承包经营。
  二是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机制。采取以村为单位,把确权给村集体土地的20%作为预留地,对退出土地的农民因生活不能得到保障等原因重新申请承包土地经营的,经批准按照协议退回补偿款后,可按原面积再次承包经营。
  三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和房屋的农户,其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复垦。目前,全县已退出宅基地689户,1322亩。
  四是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担保机制。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对没有还贷能力或还贷延期的,可从风险基金中先期垫付,及时规避金融部门信贷风险,建立金融部门服务农村保障激励长效机制。
  3.三项基金。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基金。由县级财政出资300万元,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主要用于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周转金。
  二是农民退出宅基地收储基金。由县级财政出资200万元,设立农民退出宅基地收储基金,主要用于收储农民退出宅基地和房屋补偿周转金。
  三是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担保基金。由县级财政出资300万元,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担保基金,主要用于为没有还贷能力或还贷延期的农户进行先期垫付还贷。
  (四)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
  平罗县探索建立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企业经营、家庭农场为主要模式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推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截至目前,全县共培育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166个,规模流转经营土地14.09万亩,其中家庭农场107个5.58万亩、企业经营29个4.64万亩、土地股份合作社22个2.1万亩、专业大户7个0.09万亩、土地托管1个0.1万亩。
  平罗县改革试验取得了初步成效,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益,加速了现代农业发展,推进了统筹城乡进程,实现了村集体和农民土地收入“双增”,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发展“双赢”,农民市民化和土地规模经营“双促进”。
  三、当前存在的几个问题
  目前,平罗县农村改革试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三个:
  (一)个别具体环节和细节问题还不完善
  一是在土地确权中,没有按照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原则进行小调整,农户承包土地零碎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二是农村土地和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建立。三是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投资较大,但资金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弱,需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四是前期土地丈量登记确权工作不细致、不准确,引发了许多矛盾和纠纷,也造成了重复劳动。
  (二)制度规定部分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平罗县制定的有关土地改革的制度、办法中有些条款涉及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义务的限定及设定处罚。根据立法的有关规定,上述问题只能由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来设定。抵押、拍卖等调整民事行为关系的规定,属国家专属立法权。基金的设立应当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三)缺乏经费保障
  农村改革是一项敏感性、政策性强的工作,特别是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更是工作量大、程序冗繁、耗时较多,改革成本较大。经过计算,每确权登记一亩土地大约需要花费30元,平罗县实测确权登记土地96万亩,需要资金2880万元,再加上工作经费和各种制度设计补偿资金,资金需求量大约在3500万元左右。预计,宁夏全区土地确权登记面积在1700—1800万亩,资金需求量大约在5—6亿元。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而言,地方财政难以承担,需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帮助解决。
  四、涉及农村土地管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比较分析
  我国目前涉及农村土地管理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方面的法律问题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法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又分为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有经营管理的使用权。
  《物权法》第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可以看到,《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着很大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了可以行使所有权的主体。
  这里存在几个问题:一是《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该以谁为准?二是如何在实践中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什么是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晰。三是农民土地权益方面还存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如国有土地可以抵押贷款,但农民集体土地却不能。这些问题难以界定,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与虚位,会使得个别地区产生“虚权”问题,致使农民无法充分行使土地产权,农民在土地上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问题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44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除了“四荒”地外,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必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而且承包用途必须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象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但其他方式未明确有抵押。如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必须是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可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受限的,流转对象、方式、用途都有规定。
  (三)农村建设用地方面的法律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我国的农村建设土地规定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该法第59条规定,农村建设用地还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办理审批手续。第60条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法律允许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可以抵押,一旦抵押权实现,就会出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可见,为了避免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现行法律对农村建设用地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用途管控制度。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入股、联营,也可以出让、转让、出租,但禁止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因破产、兼并企业,连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建设用地才被允许因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而改变土地用途,这是法律红线。
  (四)宅基地方面的法律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
  宅基地是用于村民建设住宅的农村建设用地,但是因为是用于村民住宅,其主要作用就是保障村民在农村有所居,使用权主体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包括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非城镇居民,而且只能用于建造村民的个人住宅,因此在流转方面,宅基地比其他农村建设用地更为局限,而且对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又申请宅基地的,明确不予批准,宅基地除了自用外,基本上没有其他合法或顺畅的流转形式。
  五、平罗县农村改革试验对全区农村改革的启示
  (一)农村土地改革必须稳步推进
  土地制度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制度,土地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回顾历史,党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都与正确的土地法规及政策密不可分。从建国前夕的土地法大纲,到改革开放初期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到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再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制度的每一次变革,都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作为资源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在今日的中国越发突出。当前的农村土地改革,其根本目的是解放生产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关键是农业农村得到发展,农民得到实惠。实质是利益关系的重新分配调整。因此,在改革中必须始终坚持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既要改革,又要和谐稳定。   (二)农村土地改革必须因地制宜
  平罗县人少地多,地缘地籍结构复杂,具有较大试验空间,对全区而言具有示范性。平罗县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农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一揽子进行,将切实改变当前农村经营活动中产权不清、无法估价、无权交易、无质抵押贷款的局面,为下一步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合股经营、流转交易、质押融资”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农村金融创新奠定坚实的产权基础。平罗县提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和流转、交易、收储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和农民市民化,有利于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平罗县的改革试验方案,还设计了引导农户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股份制农场、新型家庭农(牧)场、村队联合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村队企业化)等多种经营模式,为解决农村面临的“谁来种田、谁来养畜”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些经验的取得,是平罗县根据自己的实际,集中民智民力,不断探索实践得来的。但是,我区各市县的情况与平罗县又不尽相同,因此全区的农村土地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三)农村土地改革必须与农村的社会保障、户籍、住房、就业、城镇化进程等政策配套联动,同步推进
  土地流转的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年轻的新生代农民,大多进入了城市,有一些农民成了市民,他们希望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但是,目前农村改革内容单一。严格意义上讲,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后续工作,是有关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本身不具有改革的创新性和前瞻性,拿单项工作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推进,与农民群众期盼改革的强烈愿望不相适应。因此,我区农村改革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在深度和广度上有所突破。
  六、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改革制度,完善规则、出台配套政策
  目前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改革的五项制度、四种机制和三项基金有待审查、修改,与之相配套的规定、规则、办法等还需要细化完善,进一步强化改革试验中的纠错机制。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大胆实践,扩大改革的范围和深度
  对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改革的,现实中确实不合理、不公平需要改革加以纠正的,能够通过改革解决深层次矛盾的,可以在可控范围内进行试验。对试验探索要设定条件:一是坚持农民自愿;二是坚持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农村和现代农业建设;三是坚持建设用地指标不能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或有增加。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行,对于试验中的经验和教训,应及时评估、总结、纠正。
  (三)对平罗县改革试验区进行跟踪分析,认真总结
  在试验区加大政策、资金和智力支持力度。借鉴平罗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完善全区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政策办法。提前谋划全区农村改革的政策和办法,适时把改革向全区推开。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改革的法律制度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适时作出相关决定或决议,为我区农村土地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汤星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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