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有效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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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对社会事务实行监督的有力武器,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健全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效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真正得以落实的重要保证。本文认为,实施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建立健全舆论监督的法规运行机制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公平与正义——社会由法律规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同样的游戏规则适合所有的人,不存在任何享有法外权利的特殊阶层,也不存在任何不受法律保护的阶层。
  舆论监督应加强在依法治国总体框架内的机制建设。舆论监督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维护,形成舆论监督权,使舆论监督的理论深入人心。一般而言,舆论监督权应包括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多方面,这在《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二段和第二十九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也有所体现。舆论监督权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乃至整个社会必备的权利,只有具备了这一权利,人们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主张,政要官员、“名人”等公众人物的社会活动才有可能受到真正的社会监督,才能有效地揭露、防范和打击腐败,抨击社会丑恶现象。而在我国,应尽快建立专门的新闻法,明确规定舆论监督的范围和权限,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
  舆论监督应加强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总体框架内的制度建设。作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环节之一的舆论监督,其本身需要进行制度建设,使之真正成为一项制度,加以确立、规范和坚持。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它应纳入各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日程之中;其次,它应成为人大实施监督工作的强有力的助手;再次,它应纳入政府的工作安排,成为政府开展工作的帮手;最后,它应该成为人民群众实现民主监督,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渠道加以明确和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舆论监督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
  
  要为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舆论监督应得到各级领导的支持。实行舆论监督是我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对此,党的一系列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2003年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地将“舆论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条例》中加以强调。在2004年9月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又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然而现实中,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经常会受到各种阻碍。有时,舆论监督尚未开始,层层“招呼”就打过来了。有时,记者的采访刚结束,电话或专人就到了报社电台电视台,使舆论监督面临重重压力。要杜绝和防范这种反常情况,就特别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对舆论监督的理解、保护和大力支持。
  舆论监督应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舆论本来就强调群众的参与性。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始终强调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言论出版自由,强调和保护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权利。舆论监督能否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是这项工作能否深入开展下去的关键。
  群众在舆论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群众对丑恶现象的公开揭露、抨击,使坏人坏事成为众矢之的;二是通过群众对传媒披露的劣行的剖析、抨击,有助于壮大舆论监督的声势,增强其威慑力;三是通过群众的再监督、跟踪监督,不仅有助于舆论监督的深入开展,也有利于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自我纠正。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中央电视台的一则报道中得到证明。中央电视台1998年7月2日的《时空报道》介绍了河南省新郑市的“群众监督会”。在这个市的“群众监督会”的监督下,一些党政机关部门的超标轿车和违纪使用的“大哥大”被处理了,得来的钱办了一所“廉政希望小学”。也是在这个“群众监督会”的监督评议下,11名“赃官”被罢免了职务。离开了人民群众的参与,这样的事情是难以想象的。尽管这不是典型意义的舆论监督,但从另一个意义上说明了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依法办事是我们办一切事情的一条基本原则,要搞好舆论监督,同样必须遵守这条原则。我们的党和政府历来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舆论监督进行肯定。我们要进行积极有效的舆论监督,必须努力寻找法律的保护,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有权依法进行舆论监督。作为新闻记者首先是普通公民,自然应该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权利,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新闻记者舆论监督权的肯定。这样,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赋予每个新闻记者的权利。例如,法律规定公民有权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这同时也就意味着新闻记者有权旁听这些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记者的这些权利都不能干涉。
  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只有报道事实的权利,没有对事实进行裁判的权利。近几年来,“新闻官司”有增多趋势。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一是因为我们的舆论监督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我们的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充当起“判官”的角色。他们在提供事实的同时,又对事实进行了判断,这往往会导致侵权。这类案例的发生告诉我们,在实施舆论监督时,要“多一些依法之心,少一点‘无冕之王’之气;多一些心平气和,少一点偏激浮躁;多一些技巧性、专业性,少一点简单草率”。①
  在很多“新闻官司”中,新闻记者往往是因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而被告上法庭并败诉的。其实,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是有明确的法律保护的,记者只要多一点法律知识,就不会导致侵权。另外,我们有些传媒比较喜欢“造势”,根据自己的好恶对事实作出判断,例如对一些法院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报道时,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和表达的情感,有意无意地造成某种舆论环境,导致了法院在审判那些已经被传媒广泛报道过的案件时承受舆论环境的压力,甚至导致某些案件无从得到公正的审判。可见,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这个时候不仅没有真正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反而干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要努力学习各种法律知识,防止舆论监督触犯法律的禁区。法律是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最有效的护身符。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新闻记者法律意识的要求越来越高。新闻记者即使不能成为熟知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成为了解相关法律的守法者。譬如,我国一直强调“司法公正”,反对“司法腐败”,并强调将舆论监督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必须注意:不侵害国家的秘密和个人的隐私;客观报道司法调查和司法审理的过程;用合法手段获得新闻素材。
  为了更好地从法律上保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权益,支持舆论监督,1998年8月18日,中国记协在京召开了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的会议,同时宣布中国记协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正式成立。它标志着整个新闻界甚至全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并以团体的名义开始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提供帮助,这对于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谨防滥用舆论监督权
  
  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要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的新闻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一方面,党和政府是一切新闻媒体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进行政治领导,我国的许多新闻媒体本身就是党和政府的“机关报”、“机关台”;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又为新闻媒体的创办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提供了制度、法律甚至经济等保障,所以,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党的组织和干部要接受舆论监督。《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和法律又肯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批评建议权利等。《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把党和党的组织接受舆论监督写进了党的文件。所以,党的组织和干部要能够接受舆论监督。从另一个方面讲,我们的党一贯坚持“偏听则暗,兼听则明”的道理,我们的党组织和党的干部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可以保证党更好地为人民谋福祉,使自己的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坚持舆论监督,也是保证端正党风、防止腐败现象出现的一项重要措施。
  舆论监督应该是建设性的。江泽民同志在1989年11月28日新闻工作研讨会上讲过这样一段话:“社会生活有光明面,也有阴暗面。阴暗面的情况、性质也各不相同,对于企图颠覆我们社会主义新中国和推倒共产党领导的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问题,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揭露,目的是打击敌对势力;对于人民内部的缺点错误,也应揭露和批评,但这种揭露和批评是‘恨铁不成钢’,目的是以同志式的态度帮助其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对于党和政府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只要是善意的、有益于改进工作的批评,我们都应该热忱欢迎。”这段话是非常精辟的。目前,我们在实施舆论监督时所涉及的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的缺点错误”,所以应该是善意的、建设性的,目的是为了推进我国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原主持人方宏进曾经说过:“我们现在不是生活在一个有巨大的反对力量存在的社会里面,有一个岌岌可危的政府,好像我们找到了政府和老百姓的信息沟通渠道,就说明我们很有本事。在目前社会环境中,找到政府和老百姓共同感兴趣的事情,把老百姓的意见和政府的解决办法联系起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我认为是媒介理所当然应该做而且完全做得到的事情。”②正因为党和政府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和新闻媒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强调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应该是善意的和建设性的。
  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讲究艺术性。怎样搞好舆论监督?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同志曾提出了“八个必须”和“一个牢记”,即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有利于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人心稳定;必须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路线的贯彻执行;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必须注意内外有别;必须有所节制,注意适量;必须注意连续性;必须注意批评内容的典型性和普遍意义。同时,要牢记把新闻舆论工作置于党、政府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他还进一步指出:搞舆论监督,光靠激情不行,要讲原则、讲策略、讲艺术、讲方法。具体地讲,一要坚持真理,出于公心。要有纯正的工作动机,敢于坚持真理,仗义执言,不徇私情,公正公平。二要服务大局,改进工作。要把党和国家的大局放在心上,着力于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三要实事求是,把握好度。事实一定要搞准确,绝不能搞虚的假的,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把握好分寸,注意发稿的数量和密度,选择恰当的发稿时机。四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把道理讲清楚、讲准确,要与人为善,惩前毖后,不训人,不整人。五要字斟句酌,严密无隙。避免因措辞不当、表述不妥,被人抓住把柄,做反面文章。六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从工作之初,就要有“吃官司”的准备,千方百计做到自己监督的内容符合法律,有根有据。七要积极引导,善始善终。要把监督的事情向好的方向引导,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要把监督的结果告诉读者和观众。③他的这些论述,对于广大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搞好舆论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总之,舆论监督,作为一种运用新闻媒体干预社会的政治现象,它将对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光明的社会,舆论监督是我们驱散天空中阴霾的有力武器。目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效实施虽然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但坚冰已打破,航向已确定,道路已畅通,我们的前景充满灿烂的阳光。
  
  注释:
  ①贺卫方:《司法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70页。
  ②孙克文主编:《焦点外的时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204页。
  ③《文汇报》,1998年11月30日。
  (作者单位:濮阳日报社)
  编校: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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