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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企业、职工、受托管理机构三方面。职工有决定是否参加企业年金的权利,但无权决定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对自己企业年金账户的安全与盈亏基本是“听天由命”。职工由于专业知识匮乏、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与企业年金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力量对比悬殊。为更好保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则,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