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基层检察院处于社会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是维护检察环节社会稳定的主力军,面对检察环节纷繁复杂矛盾,基层检察院需要在认真分析矛盾产生的内、外原因的基础上,以疏为主,倾听民意,完善维稳机制,采用多种手段相结合来消除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进而实现社会稳定。
关键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检察环节;维稳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都发生了深刻的变迁,由此产生的激烈碰撞产生各种社会矛盾。同时伴随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而基层检察院处于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的特殊位,与群众利益有着最直接、最密切、最现实的联系。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在检察环节参与社会维稳形势研判,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检察环节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1、刑事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侵财性的、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犯罪活动频频发生,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结伙类犯罪也不断增加。青少年犯罪比例一直居高不下,特别在外来务工人群中,并呈现出犯罪人员低龄化、犯罪形式集团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成人化的特点。以东阳市检察院为例,2009年至2011年受理刑事犯罪案件数每年平均上升15%,不断上升的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2、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矛盾突出。
伴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因土地、山林、宅基地等纠纷引发的各类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十分强烈。这类矛盾往往涉及到的群众人数也比较多,处置不当就容易酿成了群体性事件。东阳市检察院控申部门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处理的控告、申诉中超过90%是由于这几类矛盾引起的,涉及人数众多。在董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件中,两个村村民之间矛盾对立严重,数十名村民多次到检察机关上访、控告。
3、基层干部腐败问题。
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在农村地区较为突出,其中利用民生工程敛财腐败和滥用职权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村官”利用征地补偿等机会贪污腐败的现象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干部在宅基地划分、征地补偿款发放等问题上徇私舞弊,为自己、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财务管理混乱及不公开,村委会办事不民主,使农民丧失了应有的知情权也引发群众对立的情绪。在东阳市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村负责人、报账员等贪污、挪用公款类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在控申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中,80%以上都是反映基层干部腐败的问题。
4、刑事犯罪中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救济问题。
刑事犯罪中对于被害人在内的弱勢群体救济问题,是一个长期困扰基层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的突出问题。通过对东阳市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调查,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只有约30%的人得到了赔偿;在财产类犯罪案件中,也只有40%的人获得了赔偿。在已获得赔偿的案件中,赔偿数额也严重不足,特别是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获得赔偿普遍比较低,更多的是象征性的。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更是存在无法执行的空头判决,这些带来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案件的审结不仅没有化解原有的矛盾,还导致了受害人对国家和社会的敌视和怨恨心理,大量无法得到赔偿的刑事受害人频频上访缠诉。[1]
二、检察环节影响社会稳定因素产生的原因
1、社会转型过程积累的矛盾对于检察环节的影响。
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中,最明显的是房价过快上涨与经济发展,居民收入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之间的矛盾;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看病难、上学贵之间的矛盾;以及社会存在的诸如贪污腐败、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之间存在落差等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这些问题必然会通过信访等种种方式进入检察环节,深入并影响着检察工作,成为检察环节影响社会稳定的源泉之一。
2、利益冲突直接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主要存在三大利益冲突,即劳资利益冲突、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2]在基层检察院这一环节,主要的利益冲突是社会利益分配冲突,当这些社会利益分配冲突当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使他们不能继续容忍时,就会迅速爆发,通过信访等各种渠道突出显现出来。同时人民群众随着法制意识的提高,对于这些利益冲突的容忍度逐渐降低,谋求解决问题的手段也呈多样化。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也成为其解决冲突的主要手段之一。
3、检察机关自身在办案环节存在的瑕疵。
在基层检察工作环节,特别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一方面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检察干警重数量轻质量,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检察干警自身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所限,在办案环节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这些都导致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4、社会保障救济制度不完善。
现行救助措施存在着保障救助不健全、方式不灵活、成本过高、程序复杂、受益面窄等弊端,其效益发挥受到了局限,特别对于刑事犯罪中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被害人或利益受损者而言,在承受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失后,寻求社会保障或救济的愿望更为迫切。当受损的群主利益使他们难以承受时,这些个体或利益群众就会选择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表达出来,要么通过法律途径,要么选择上访申诉,要么通过一些非常规的方式来维权,检察机关也难免受到影响而波及牵入其中。
三、检察环节参与社会维稳机制的构建
1. 构建便捷畅通的社情民意表达传导机制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接收社情民意的前沿,能够获取群众想法和意见的第一手资料,应当为民意上达提供更加畅通、高效、便捷的运转平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有关问题,及其他诉求,这不仅有利于及时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而且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前提和根本。通过畅通信息表达渠道,更加便利群众行使控告、申诉、举报等各项权利,让群众有苦有处说,有冤有处诉,有理有处讲,更有利于促进检察工作的不断完善。
2、健全案件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通过对东阳市检察院近几年检察环节影响社会稳定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可以知道,部分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是因为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所导致的。因此,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是减少涉检信访产生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首先,必须严格依法办案,杜绝瑕疵案,冤假错案。其次,必须逐步规范完善案件办理流程和操作规程。再次,逐步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最后,要推行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发挥外在监督力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和案件管理中心也要加大案件质量管理监控力度,实现从人到案、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3、建立和完善涉检信访信访评估预警机制。
在东阳市检察院,涉检信访评估预警机制在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逐渐体现出来。涉检信访预警机制对社会各利益主体有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尽可能及早发现、妥善处理、或者防患于未然,或者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从实践经验来看,进一步完善涉检信访评估制度,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案件评估环节,要实现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实行信访评估,根据隐患级别分别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二是案件预警环节。办案干警在综合对所办案件进行信访评估后,认为有发生涉检信访隐患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要上访的,应当及时将情况报送本部门信访评估预警联络员。[3]三是抓信访评估预警制度贯彻落实。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将信访评估预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维稳工作的奖惩制度。
4、有效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构建检察环节维稳大格局。
检察环节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往往是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在检察机关内部,如若仅仅依靠控申或公诉等单个部门单打独斗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所以必须对现有检察环节维稳资源力量进行优化整合,构建检察环节维稳大格局,建立起控告检察部门与业务部门、上下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与党政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解决问题、息诉罢访的合力,发挥各个方面的合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检察机关之外,要加强与政法委、党委政府信访局、公安、法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交流和沟通,通过举办座谈会、联席会、案件研讨会、论坛等形式,加强彼此了解沟通,互通相关维稳信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维稳案件,加强协调配合,统一口径,共同参与,防止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协调措施不到位,引发意外事件。
注释:
[1] 董慧: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载于《法制与经济》,2009年6月。
[2] 《利益冲突成为“腐败之源”专家建议立法》,载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1163117.html.
[3] 李昌奎:《涉检信访处置机制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东阳 322100)
关键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检察环节;维稳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都发生了深刻的变迁,由此产生的激烈碰撞产生各种社会矛盾。同时伴随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而基层检察院处于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的特殊位,与群众利益有着最直接、最密切、最现实的联系。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在检察环节参与社会维稳形势研判,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检察环节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1、刑事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侵财性的、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犯罪活动频频发生,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结伙类犯罪也不断增加。青少年犯罪比例一直居高不下,特别在外来务工人群中,并呈现出犯罪人员低龄化、犯罪形式集团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成人化的特点。以东阳市检察院为例,2009年至2011年受理刑事犯罪案件数每年平均上升15%,不断上升的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2、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矛盾突出。
伴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因土地、山林、宅基地等纠纷引发的各类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十分强烈。这类矛盾往往涉及到的群众人数也比较多,处置不当就容易酿成了群体性事件。东阳市检察院控申部门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处理的控告、申诉中超过90%是由于这几类矛盾引起的,涉及人数众多。在董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件中,两个村村民之间矛盾对立严重,数十名村民多次到检察机关上访、控告。
3、基层干部腐败问题。
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在农村地区较为突出,其中利用民生工程敛财腐败和滥用职权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村官”利用征地补偿等机会贪污腐败的现象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干部在宅基地划分、征地补偿款发放等问题上徇私舞弊,为自己、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财务管理混乱及不公开,村委会办事不民主,使农民丧失了应有的知情权也引发群众对立的情绪。在东阳市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村负责人、报账员等贪污、挪用公款类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在控申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中,80%以上都是反映基层干部腐败的问题。
4、刑事犯罪中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救济问题。
刑事犯罪中对于被害人在内的弱勢群体救济问题,是一个长期困扰基层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的突出问题。通过对东阳市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调查,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只有约30%的人得到了赔偿;在财产类犯罪案件中,也只有40%的人获得了赔偿。在已获得赔偿的案件中,赔偿数额也严重不足,特别是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获得赔偿普遍比较低,更多的是象征性的。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更是存在无法执行的空头判决,这些带来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案件的审结不仅没有化解原有的矛盾,还导致了受害人对国家和社会的敌视和怨恨心理,大量无法得到赔偿的刑事受害人频频上访缠诉。[1]
二、检察环节影响社会稳定因素产生的原因
1、社会转型过程积累的矛盾对于检察环节的影响。
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中,最明显的是房价过快上涨与经济发展,居民收入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之间的矛盾;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看病难、上学贵之间的矛盾;以及社会存在的诸如贪污腐败、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之间存在落差等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这些问题必然会通过信访等种种方式进入检察环节,深入并影响着检察工作,成为检察环节影响社会稳定的源泉之一。
2、利益冲突直接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主要存在三大利益冲突,即劳资利益冲突、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2]在基层检察院这一环节,主要的利益冲突是社会利益分配冲突,当这些社会利益分配冲突当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使他们不能继续容忍时,就会迅速爆发,通过信访等各种渠道突出显现出来。同时人民群众随着法制意识的提高,对于这些利益冲突的容忍度逐渐降低,谋求解决问题的手段也呈多样化。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也成为其解决冲突的主要手段之一。
3、检察机关自身在办案环节存在的瑕疵。
在基层检察工作环节,特别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一方面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检察干警重数量轻质量,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检察干警自身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所限,在办案环节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这些都导致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4、社会保障救济制度不完善。
现行救助措施存在着保障救助不健全、方式不灵活、成本过高、程序复杂、受益面窄等弊端,其效益发挥受到了局限,特别对于刑事犯罪中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被害人或利益受损者而言,在承受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失后,寻求社会保障或救济的愿望更为迫切。当受损的群主利益使他们难以承受时,这些个体或利益群众就会选择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表达出来,要么通过法律途径,要么选择上访申诉,要么通过一些非常规的方式来维权,检察机关也难免受到影响而波及牵入其中。
三、检察环节参与社会维稳机制的构建
1. 构建便捷畅通的社情民意表达传导机制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接收社情民意的前沿,能够获取群众想法和意见的第一手资料,应当为民意上达提供更加畅通、高效、便捷的运转平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有关问题,及其他诉求,这不仅有利于及时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而且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前提和根本。通过畅通信息表达渠道,更加便利群众行使控告、申诉、举报等各项权利,让群众有苦有处说,有冤有处诉,有理有处讲,更有利于促进检察工作的不断完善。
2、健全案件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通过对东阳市检察院近几年检察环节影响社会稳定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可以知道,部分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是因为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所导致的。因此,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是减少涉检信访产生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首先,必须严格依法办案,杜绝瑕疵案,冤假错案。其次,必须逐步规范完善案件办理流程和操作规程。再次,逐步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最后,要推行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发挥外在监督力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和案件管理中心也要加大案件质量管理监控力度,实现从人到案、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3、建立和完善涉检信访信访评估预警机制。
在东阳市检察院,涉检信访评估预警机制在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逐渐体现出来。涉检信访预警机制对社会各利益主体有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尽可能及早发现、妥善处理、或者防患于未然,或者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从实践经验来看,进一步完善涉检信访评估制度,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案件评估环节,要实现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实行信访评估,根据隐患级别分别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二是案件预警环节。办案干警在综合对所办案件进行信访评估后,认为有发生涉检信访隐患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要上访的,应当及时将情况报送本部门信访评估预警联络员。[3]三是抓信访评估预警制度贯彻落实。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将信访评估预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维稳工作的奖惩制度。
4、有效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构建检察环节维稳大格局。
检察环节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往往是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在检察机关内部,如若仅仅依靠控申或公诉等单个部门单打独斗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所以必须对现有检察环节维稳资源力量进行优化整合,构建检察环节维稳大格局,建立起控告检察部门与业务部门、上下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与党政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解决问题、息诉罢访的合力,发挥各个方面的合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检察机关之外,要加强与政法委、党委政府信访局、公安、法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交流和沟通,通过举办座谈会、联席会、案件研讨会、论坛等形式,加强彼此了解沟通,互通相关维稳信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维稳案件,加强协调配合,统一口径,共同参与,防止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协调措施不到位,引发意外事件。
注释:
[1] 董慧: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载于《法制与经济》,2009年6月。
[2] 《利益冲突成为“腐败之源”专家建议立法》,载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1163117.html.
[3] 李昌奎:《涉检信访处置机制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东阳 32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