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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法制建设只是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有超出基本法律和制度框架的成效。地方法制建设的重点要立足于把法律规定的职权落到实处。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前提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法制建设只是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组成和原则等,只能由统一的宪法法律所规定。地方法制建设及制度创新的基本框架和空间已经被宪法法律所框定,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构架。地方法制建设的前提是,不得突破基本制度和法律大框架。况且作为单一制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