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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我和家人去市内一公园游玩,并将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内,交了存车费,停车场工作人员给我开具了收据。当我们游玩结束回到停车场开车时,发现轿车后窗玻璃被打碎,后车座上装有2000元现金、存折、身份证、手机等物的皮包却不见了。请问,我的损失应由谁赔? 广东汕头胡佳
胡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交了存车费,停车场给你开了收据,你与停车场之间已形成汽车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停车场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致使汽车后窗玻璃毁损,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汽车内丢失钱物的赔偿问题,则要弄清你与停车场的汽车保管合同中是否包括车内的物品。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明示的交付和接受交付作为确定保管内容的证明。因此你要求停车场赔偿汽车内丢失的钱物,首先应该提供停车场给你开具的车内被保管物品的票据,才能证明丢失的钱物已交付并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只有这样,你才能得到停车场对你丢失钱物的赔偿。
你向停车场交纳的仅是存车费,而没有交纳车内物品保管费,因此,停车场的服务对象仅限于车辆本身,对你置于汽车内的物品则没有看管义务。汽车内物品的丢失是由于你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所以,停车场只能赔偿你修理、更换汽车后窗玻璃的损失,而对汽车内钱物丢失则没有赔偿义务。
我和家人去市内一公园游玩,并将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内,交了存车费,停车场工作人员给我开具了收据。当我们游玩结束回到停车场开车时,发现轿车后窗玻璃被打碎,后车座上装有2000元现金、存折、身份证、手机等物的皮包却不见了。请问,我的损失应由谁赔? 广东汕头胡佳
胡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交了存车费,停车场给你开了收据,你与停车场之间已形成汽车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停车场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致使汽车后窗玻璃毁损,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汽车内丢失钱物的赔偿问题,则要弄清你与停车场的汽车保管合同中是否包括车内的物品。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明示的交付和接受交付作为确定保管内容的证明。因此你要求停车场赔偿汽车内丢失的钱物,首先应该提供停车场给你开具的车内被保管物品的票据,才能证明丢失的钱物已交付并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只有这样,你才能得到停车场对你丢失钱物的赔偿。
你向停车场交纳的仅是存车费,而没有交纳车内物品保管费,因此,停车场的服务对象仅限于车辆本身,对你置于汽车内的物品则没有看管义务。汽车内物品的丢失是由于你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所以,停车场只能赔偿你修理、更换汽车后窗玻璃的损失,而对汽车内钱物丢失则没有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