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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具有自主性、恢复性和缓和性的特点,同时体现公正和效率的价值。我国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刑事政策和法律基础的保障。但是我国刑事和解在滥用职权现象明显、加害人保障和人人平等原则贯彻等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应在立法方面加强监督机制,完善加害人刑事和解的保护制度,以确保实现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公平公正;和谐社会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我國法律界的一种新颖的刑事理念,这项新型司法体系制度制定的目的是恢复被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利于被告人重新改造回归社会。为达成和解协议,前提要求获得被害人原諒,主要方式就是赔礼道歉。刑事和解是由和解制度演变而来的,双方达成妥协或协议;双方当事人要解决刑事案件纠纷,要自愿和解,不得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刑事和解的特征
1.自愿性
刑事和解自愿性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刑事和解,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和解内容进行协商和妥协,并独立承担刑事和解带来的后果。不得违背法律相关的规定,满足双方的利益需求,不得采取威胁、暴力和恐吓等违法方式迫使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得受到司法机关的的恐吓、引诱和暗示。
2.缓和性
刑事和解制度缓和性的突出表现在于案件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加害人可以求得被害人的原谅,主要是通过赔礼道歉等几种途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重要原因是为减轻加害人的刑罚,解决两者之间的问题。不同于传统的纠纷解决办法,刑事和解可以有力打击加害人,缓解被害人的仇恨心理,减轻加害人刑罚,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3.恢复性
刑事和解就是让犯罪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协议,修复被破坏的的社会关系,就被害人而言,得到一定的物质赔偿,对于犯罪人的赔礼道歉,可以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对加害人而言,正视自己的犯罪行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承担应承受的法律后果,积极接受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对社会而言,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
(三)刑事和解的价值
1.公正价值
公正含义就是不偏向、不徇私、平等对待任何一方。公正性不仅体现在立法上,相对的,对于执法的公正性也提出了相当的要求。刑事和解的公正性主要体现既要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又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在保证被害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保护加害人和公共利益,两者同时兼顾,保证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
2.效率价值
效率价值指以耗费最少的司法资源为代价,达到最终的实体性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诉讼效率。刑事案件的解决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执行几个环节,但是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只需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可以进行这一制度。第二,提升司法机关的整体效率。大量的刑事案件得以解决,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
1.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采取了积极审慎的立法态度,一方面将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从自诉案件扩大到公诉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及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财产性犯罪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渎职犯罪也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又对公诉案件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定,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2.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状况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状况分为以下两点:
第一,刑事和解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据统计,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制度的数量共计为2098个,占据全国比例的65. 75%,其中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数量为29109件,占有全国的诉讼案件3. 88%。第二,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呈现收缩的特点。有些地方的刑事和解案件数量减少的趋势,使用的案件范围也呈现收缩的状态。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1.滥用职权现象明显
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导致刑事和解制度中司法腐败的产生。监督工作不到位,就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通过向当事人施加压力的方式,使被害人被迫接受不平等的和解内容,导致腐败现象进一步恶化。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检察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从轻处罚或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在法律规定中对于此规定的具体内容很模糊,给贪污腐败提供更多的机会。
2.贫富差距无法实现人人平等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就是贫富差距悬殊。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穷人和富人的差距较为明显,造成刑事和解结果存在不平等现象。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情况就是在富人和穷人都处于加害方时,富人借助自己的财富优势获得刑事和解的结果,穷人只能承担刑事惩罚,富人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监督机制
刑事和解制度应贯彻公正公平原则,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进行有效配合,内部机制方面,对拟适用缓刑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案件应经合议庭讨论、庭长审批后,再报请分管院长审批。在外部机制方面,审判过程按照刑事和解的效力,公检法机关对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人进行从宽处理。法院加强对案情的调查,对违规违纪现象要严肃处理。制定严格有效的监督体制,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建立加害人保护制度
刑事和解后,对加害人的量刑方面,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刑事和解加害人对被害人的弥补程度,加害人是否出于自愿和解、赔偿是否达到被害人所要求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些均应量刑的考虑。刑事和解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加害人回归社会,与社会接轨。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只靠加害人自己,还要来自社会、国家各方面努力。
(三)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制度
1.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是解决贫富差距悬殊的刑事和解案件最为有效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帮助不仅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彻底摆脱穷人因为经济水平的限制而不能进行刑事和解的困境,防止富人借助经济优势逃避法律的追究,实现适用刑法的平等性目标。
2.合理估算赔偿金额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仅是规定被害人可以通过金钱赔偿达成和解的方式,被害人就会容易出现漫天要价现象,作为加害人为减轻刑罚达成和解,被迫赔偿远远超过损失的部分。加害人可承受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加害人的民事权利,弥补被害人损失,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促进刑事和解制度发挥最大的作用。
结论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尽管现在刑事和解制度还依然存在争议,但它依然处于上升和前进的状态,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推动司法体系的不断更新与完善。虽然它有着不可避免的缺点,但却始终无法阻止人们探索的脚步。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也将取得非凡的成就。
参考文献:
[1]黄艳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证分析[N].广西法治日报,2015-6-2.
[2]孙谦. 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若干思考[N].检察日报,2015-3-15.
[3]王建晖.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3):31-32.
[4]尹琳.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7):60-63.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公平公正;和谐社会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我國法律界的一种新颖的刑事理念,这项新型司法体系制度制定的目的是恢复被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利于被告人重新改造回归社会。为达成和解协议,前提要求获得被害人原諒,主要方式就是赔礼道歉。刑事和解是由和解制度演变而来的,双方达成妥协或协议;双方当事人要解决刑事案件纠纷,要自愿和解,不得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刑事和解的特征
1.自愿性
刑事和解自愿性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刑事和解,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和解内容进行协商和妥协,并独立承担刑事和解带来的后果。不得违背法律相关的规定,满足双方的利益需求,不得采取威胁、暴力和恐吓等违法方式迫使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得受到司法机关的的恐吓、引诱和暗示。
2.缓和性
刑事和解制度缓和性的突出表现在于案件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加害人可以求得被害人的原谅,主要是通过赔礼道歉等几种途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重要原因是为减轻加害人的刑罚,解决两者之间的问题。不同于传统的纠纷解决办法,刑事和解可以有力打击加害人,缓解被害人的仇恨心理,减轻加害人刑罚,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3.恢复性
刑事和解就是让犯罪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协议,修复被破坏的的社会关系,就被害人而言,得到一定的物质赔偿,对于犯罪人的赔礼道歉,可以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对加害人而言,正视自己的犯罪行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承担应承受的法律后果,积极接受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对社会而言,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
(三)刑事和解的价值
1.公正价值
公正含义就是不偏向、不徇私、平等对待任何一方。公正性不仅体现在立法上,相对的,对于执法的公正性也提出了相当的要求。刑事和解的公正性主要体现既要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又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在保证被害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保护加害人和公共利益,两者同时兼顾,保证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
2.效率价值
效率价值指以耗费最少的司法资源为代价,达到最终的实体性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诉讼效率。刑事案件的解决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执行几个环节,但是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只需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可以进行这一制度。第二,提升司法机关的整体效率。大量的刑事案件得以解决,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
1.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采取了积极审慎的立法态度,一方面将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从自诉案件扩大到公诉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及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财产性犯罪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渎职犯罪也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又对公诉案件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定,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2.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状况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状况分为以下两点:
第一,刑事和解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据统计,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制度的数量共计为2098个,占据全国比例的65. 75%,其中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数量为29109件,占有全国的诉讼案件3. 88%。第二,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呈现收缩的特点。有些地方的刑事和解案件数量减少的趋势,使用的案件范围也呈现收缩的状态。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1.滥用职权现象明显
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导致刑事和解制度中司法腐败的产生。监督工作不到位,就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通过向当事人施加压力的方式,使被害人被迫接受不平等的和解内容,导致腐败现象进一步恶化。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检察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从轻处罚或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在法律规定中对于此规定的具体内容很模糊,给贪污腐败提供更多的机会。
2.贫富差距无法实现人人平等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就是贫富差距悬殊。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穷人和富人的差距较为明显,造成刑事和解结果存在不平等现象。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情况就是在富人和穷人都处于加害方时,富人借助自己的财富优势获得刑事和解的结果,穷人只能承担刑事惩罚,富人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监督机制
刑事和解制度应贯彻公正公平原则,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进行有效配合,内部机制方面,对拟适用缓刑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案件应经合议庭讨论、庭长审批后,再报请分管院长审批。在外部机制方面,审判过程按照刑事和解的效力,公检法机关对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人进行从宽处理。法院加强对案情的调查,对违规违纪现象要严肃处理。制定严格有效的监督体制,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建立加害人保护制度
刑事和解后,对加害人的量刑方面,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刑事和解加害人对被害人的弥补程度,加害人是否出于自愿和解、赔偿是否达到被害人所要求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些均应量刑的考虑。刑事和解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加害人回归社会,与社会接轨。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只靠加害人自己,还要来自社会、国家各方面努力。
(三)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制度
1.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是解决贫富差距悬殊的刑事和解案件最为有效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帮助不仅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彻底摆脱穷人因为经济水平的限制而不能进行刑事和解的困境,防止富人借助经济优势逃避法律的追究,实现适用刑法的平等性目标。
2.合理估算赔偿金额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仅是规定被害人可以通过金钱赔偿达成和解的方式,被害人就会容易出现漫天要价现象,作为加害人为减轻刑罚达成和解,被迫赔偿远远超过损失的部分。加害人可承受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加害人的民事权利,弥补被害人损失,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促进刑事和解制度发挥最大的作用。
结论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尽管现在刑事和解制度还依然存在争议,但它依然处于上升和前进的状态,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推动司法体系的不断更新与完善。虽然它有着不可避免的缺点,但却始终无法阻止人们探索的脚步。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也将取得非凡的成就。
参考文献:
[1]黄艳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证分析[N].广西法治日报,2015-6-2.
[2]孙谦. 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若干思考[N].检察日报,2015-3-15.
[3]王建晖.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3):31-32.
[4]尹琳.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7):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