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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伦理学的思想传统里,美好生活一直是核心议题。功效主义是论证美好生活的重要理论。功效主义的集大成者密尔在倡导功效最大化的同时高度推崇自由,主张唯此两者共在,美好生活的完满与质感才能得到彰显。但在后世看来这一论述却陷入了功效的伦理困境。福利主义作为当代公共政治和决策中功效主义的倡导者,它对美好生活的两种维度提出了新的理解。在此基础上,阿玛蒂亚·森将自由落实为人的可行能力,提出了美好生活更合理且更具包容性的解释。
关键词:美好生活;福利;能动性;功效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4-0049-06
功效主义(utilitarianism,又译为功利主义)理论在西方学界一直备受瞩目,尽管遭遇诸多批评,但是功效主义关注人类福祉、追求美好生活的理论旨趣,使它始终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在17—18世纪的英国,方兴未艾的自由市场在对个体利益的大胆推崇下,对美好生活提出更精细的量化诉求和比较欲望,而早期功效主义正是在此基础上,作为变革时代的新兴理论应运而生。本文以此为背景,剖析密尔的伦理困境,即功效和自由如何在功效主义理论中自洽的问题。当代经济学家、伦理学家阿玛蒂亚·森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种更有建设性的阐发。
本文试图论证,森深化了美好生活的伦理意蕴,并在此基础上对密尔的功效和自由的困境做出了解答。首先,密尔的功效原则和自由原则之冲突是当今讨论美好生活概念的缘起;其次,福利主义作为密尔功效主义幸福论的当代继承者,将幸福重新拉回到道德的日常化和身体化层面,承认苦乐感受的道德意义。第三,森改进了福利主义理论,化解了密尔思路所导致的价值冲突。本文将指出美好生活是福利和能动性两种维度的互构,福利与自由的冲突源于对这一结构的忽视,自由可以通过可行能力的培养为人们的美好生活展开更多面向。
一、“两个密尔”的困境
美好生活或者幸福生活在功效主义开创者边沁的语境中,是同利益或好处相等同的能够量化计算的功效,因而美好生活就是最大多数人的功效的最大化,这成为功效主义的价值论基础①。在边沁之后,密尔对美好生活的理解有所扩展,它不仅意味着效用的最大化,也同时强调了自由原则。但这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自由的密尔与功效的密尔如何协调?该问题成为此后学者广泛争论的话题。
(一)功效原则的密尔
功效原则作为一种伦理学的主张,其作用是为了判断行为的对错。功效原则指的是人类行为应该以行为是否促进幸福或快乐而定,越能增进人类幸福快乐的,就越是正确的行为;凡是可能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错误的。一些人认为功效主义庸俗,因为它是把道德标准建立在快乐、痛苦感受上的理论,这很难不让人怀疑道德的高尚性。但密尔认为,追求快乐乃是人类天性,而德性或义务都是依附在追求快乐的欲望之上的,因此道德行为本应增进快乐、避免痛苦。为了避免对功效主义的误解,密尔反复强调他对边沁功效原则的改进。
其一,密尔对为功效原则奠基的人性理论作了补充,指出趋乐避苦并不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他批评了心理享乐主义,宣称人生幸福的真实意义除了主观感受上的满足和愉悦,还应该具有更高级别的精神欲求。密尔的人性论指向的是以一个人自我实现为目的的最终完善和个体性的充分发展。
其二,密尔赋予功效原则更加宽泛的内涵,将快乐或幸福从只有量的不同改为存在着“质”和“量”不同层面的差异。“我们必须承认一般功效主义的作者都看重心灵的快乐甚于肉体的快乐,主要因为前者更持久、更稳定……它们大可以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更可欲也更可贵。”②
第三,功效主义虽然从个人出发,但是却发展出一种公共概念,即“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功效原则决定行为的对错,幸福则构成衡量功效的标准,但所谓幸福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的人的幸福。在衡量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时,功效主义要求一个人必须尽可能公正无私。”③ 如此一来,功效主义的快乐就不仅是个人欲望之满足,而成为了克制欲望以成就整体利益的道德实践。基于这一思路,密尔认为应该更注重从人性内部的复杂性,诸如良心、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自我利益等去考察功效主义的内在动力。密爾批评边沁的哲学将实现整体幸福的目标全部依托于外部的社会力量,认为这反而会产生专制的危险从而侵害自由。他认为,自我克制和自我牺牲从根本上源自人们希望在群体生活中获得共同繁荣的依赖感,这些行为最终都是为了整体功效的发展。
(二)自由原则的密尔
密尔的自由原则(principle of liberty)指的是一个人应该享有最大程度的思想、言论与行动自由。密尔的自由(freedom)包含两方面:涉己的(self-regarding)和涉他的(other-regarding)。其中涉他的行为不能伤害到他人利益,否则社会有权以法律或其它方式加以制裁;而涉己的行为指的是无论这些行为对当事人本人造成什么影响,别人都不能加以干预。自由乃是人们以自己的方式去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只要他们不企图剥夺别人的这种自由。从个人而言,具有强势个性的个人以及敢于特立独行的天才更能激发一个人对福利的深刻认识和充分追求④。从社会而言,自由的个体性精神能够促进鼓励个人兴旺发达的社会制度的存在,而离开个体性的培养,就不会有遍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愿景。
但密尔对自由的推崇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当自由的领域被定义得如此宽广,自由是不是必然带来进步或繁荣已经不重要了。密尔本人当然相信两者可以并行不悖,而整个社会的进步与繁荣似乎也成为我们放任个体自由发展的终极理由”⑤。那么,到底自由或功效谁是首要的?一方面,密尔为了强调自由原则的绝对重要性,认为必须保障人有自由选择并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这意味着,每个人无论智肖贤愚都有权利依据他们自认为最好的方式决定自己的人生。但另一方面,密尔显然认为生活方式有高下之别。对于要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效用的终极目的而言,必须存在一种单一的衡量福利的排序标准。那些具有高尚生活能力的人事实上有权利指导别人如何安排人生。从整体而言,功效主义原则在促进整体效用的过程中既有可能牺牲某些人的自由和福利,也可能牺牲某人在生活中的某方面的独特价值。而从密尔对自由的独立价值的肯定来说,上述情况是决不允许的。 密尔也意识到这一困境,但他并不认为这是无法解决的,“必须有一条标准用来确定欲求的对象或目标是好是坏(无论是绝对而言还是相对而言)。无论那条标准是什么,都只能有一条标准:因为如果有几条终极的行为原则,那么对于同样的行为,这些原则中可能就会有一条原则赞成它,而又有另一条原则谴责它,这样,又需要某些更具一般性的原则作为它们之间的仲裁者”⑥。密尔最终还是坚持了功效作为首要的原则,而自由则在实现美好生活中具有工具价值。密尔把自由纳入功效的概念之中,让功效和自由统一于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二、作为功效主义当代版本的福利主义
虽然在密尔自己看来上述二者是逻辑自洽的,但是学界认为始终存在着一个功效原则的密尔和一个自由原则的密尔。功效主义的当代版本福利主义(welfarism)试图通过重新阐述美好生活来克服这一矛盾。“福利”是功效主义理论中“功效”一词在当代的变形,是“功效”内涵的可量化指标,其目的服务于经济学对社会生活水平的测算。不过,福利主义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却经历过明显的变迁,因而需要略作澄清⑦。福利主义理解美好生活的方式大概来说经历过以下三种变化:第一是享乐主义的理解,这是最接近人的直观感受的一种预设;第二是欲望满足基础上的理解,它在概念上用欲望的满足取代了直接感官,强调主体在心灵世界和外在世界的交互体验;第三是从客观主义出发考察获取福利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并不在主体的内在和外在特征上进行区分,而是从普遍的底线原则上对美好生活的基本要素(如衣食住行等)进行归纳。
享乐主义主张福利就是功效,功效指的是主观的快乐体验,是人的一种精神状态。在现实生活中,享乐主义仍然有一定吸引力,当代经济学家理查德·莱亚德(Richard Layard)就提出经济繁荣并没有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快乐,因而从享乐主义的标准来看人们并没有得到满足,他的这一看法甚至得到了不少人的拥护⑧。但这往往与很多生活中的例子相悖,毕竟在获得简单的快乐之外还有更多的复杂心理反映着人们的正面情绪和精神。哲学家诺齐克曾用著名的体验机的例子讽刺享乐主义的福利观点。如果福利仅是心灵的状态,那么人们进入体验机感受快乐就可以满足福利的要求。
与享乐主义不同,欲望理论指出,福利不应该仅仅是心灵状态的享乐和舒适,而更应该是一种关于世界的状态。福利应该包容更宽泛的定义,它是一种关于人和世界的整体的状态⑨。这意味着,考察福利重在发现内在世界和外在世界的勾联。欲望满足理论因而可以反驳诺齐克的挑衅,人们要的不仅是那种快感,而且是欲望在实际满足中的过程和体验。
实际欲望的满足是欲望理论的最简单版本,它遭遇的质疑在于,欲望有着非常复杂的样式和情形。如果实现欲望即福利,那么昂贵的欲望和偏好、以伤及他人为乐的欲望似乎在直觉上都是不被社会广泛接受的。由此,欲望理论发展出一种更复杂的版本——知情欲望(informed desire)。那些能够被满足的欲望指的是,人们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这其中就包含着对他人自由的考量,以及个体选择品味和志趣时的自主性等因素——具有审慎判断并对自己本质有真实了解之后产生出的欲望,它们才是能够被社会广泛接受、可以被称之为福利的东西。
但知情欲望理论问题也不少,格里芬就指出:“这种有广度的解释虽然有吸引力,但也是问题所在。这种解释贬低了我们所谓的经验需求,反而认为我们的福利不仅由那些我没有意识到的事物决定,而且还要由那些无论何种情况下都没能影响到我生活的事物决定。”⑩ “知情”是在密尔的基础上,希望为功效找到一种类似自由原则的道德依据,但它们反而在“慎思”的基础上走得更远,使得一个人的欲望在生活上覆盖得太广,以至于远远超出了作为个体的福利的合理范围。这种荒谬感正像麦金泰尔批评密尔时指出的:“‘幸福’在密尔的体系中变得有些捉摸不定,类似于‘一个人的愿望的实现’这样的东西,不是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它实际上就失去了任何意义……这种扩展使它们对于评价和道德目的来说成了无用之物。”{11}
正如格里芬所言,如果当代福利主义想要提供一种更精确的美好生活的方案,那么它至少应该适用于个体与他人和群体的有效共处。福利主义既要考虑人之心灵状态与世界的状态之间的融贯,更要强调以客观性来框定福利诉诸社会实践的重要面向,将诸价值排列為具有多选项的清单,这就是客观列表理论。人的活动具体特征是以客观要素的形式被纳入追求美好生活的考虑之中的,这“其中就包括私有制理论(private ownership theory)、需要理论(needs theory)、运作和能力理论(functionings and capabilities theory)以及目的论理论(the teleological theory),客观理论往往以各种客观要素为形式列出理论框架”{12}。公允地讲,客观列表理论可以算是功效主义在当代发展的最高形式,密尔的构想和理念在客观列表理论中得到阐发。而谈到自由,启蒙以来的思想家都尝试在超乎经验的层面上指出人应该具有自由、自我意识这些特征,但是何种意义上它是一种客观因素,却往往难以阐明。反倒是客观列表福利主义的兴起为人们列举了自由所具有的那些能够被客观指认的特征。其实,从整个当代政治哲学的框架来看,福利主义这种获得实质性自由的基本思路业已成为人们思考问题时不可或缺的普遍共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旨在通过一系列精妙设计,论证个人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自由地获取福利{13}。概言之,以福利主义为代表的当代功效主义,对密尔困境的解决之道在于把自由客观化、实质化,甚至具体量化,使自由表现为一套客观列表,成为功效(福利)的具体指标,以此来消解功效与自由之间的矛盾。
三、阿玛蒂亚·森对密尔困境的解决
对于以上福利主义的思路,阿玛蒂亚·森并不完全赞同,但他认为这种将自由具体量化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对密尔困境的真正解决必须沿着这一思路进行下去。不过,在当今阐述福利(功效)与自由的问题还面临一个价值多元的难题。森明确指出,“自由与福利不会总在一条路上,也不见得总是通往一个方向”{14}。为解决这一难题,森进行了三方面的努力。首先,他缩小福利的范畴;其次,依照福利和能动性建立衡量个人优势的新的参照系。第三,澄清一个误解,不是福利和自由不冲突,而是福利和自由不是构成冲突的一对。自由是人的福利需求和非福利需求得以实现的可行能力。 (一)福利范畴的改变
托尼·伯恩斯(Tony Burns)曾将森的福利、幸福概念同古典功效主义理论中的相关语词进行了对比。当森使用“happy”一词时,他依然在边沁的主观主义上使用“幸福”这个词,并把“幸福”简单作为一种主观感受{15}。比如,森在《正义的理论》中提到在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越是贫困地区的人口在幸福指数调查中越体现出很高的幸福度。他强调这种作为幸福感受的东西虽然真实存在,但不能作为经济学的考量指标,因为这会掩盖人们实质的生活状况。因而,森没有把重点放在“幸福”的主观感受上讨论美好生活,并且在后来的写作中也较少提到幸福感受这些词。森将well-being指为福利,即客观的有益之物。森的福利跟密尔的福利同为一个词,但是森指出,“相比于通常的用法,他(密尔)在福利概念中填入了更多的东西,这将会看到一些客观性成就构成了获得真实幸福的一部分内容”{16}。
相比之下,我们看到森实际上缩小了福利概念的外延,同时也为人的活动空间提出了另一种可能。森指出,只从福利来理解人的生活过于单一。在伦理考量中,人这一概念具有基本的、不可化约的“二元性”。人不只具有福利的一面,还有非福利的,即能动性(agency)的一面,也就是说,在考察人时,承认和尊重他或她能够形成的目标、承诺(commitments)和价值认同等等。当然,能动性并不是指无条件地认可个人主观所偶然认定的任何价值,而是说要超越个人的福利,进入价值观、承诺,甚至是信念等稳定的主体因素中去。客观的有益之物是人之所欲,但能够发挥自身能动性也是人之所欲,对于美好生活而言,这二者有时能统于一处,有时却也不可兼得。森更愿意承认这样的双重价值,在人的终极目标之下直面那些明显不同的生活理想,从而描述更有质量的生活的详细图景。在这个意义上,森把福利的范畴缩小,同时将人的能动性从福利概念中释放出来{17}。
(二)福利視角与能动性视角的互构
通过把人们的生活划分为福利与能动性两个方面,森进一步指出这两个方面都需要过程和结果两个环节,从而在福利与能动性这里就形成了坐标系。他认为成就(achievement)代表结果这一环节,而自由(freedom)则代表着过程和手段这一环节。于是,理解人的优势(advantages)就产生了四个象限,即福利成就(well-being achievement ),福利自由(即可行能力well-being freedom),能动性的成就(Agency achievement)以及能动性的自由(Agency freedom){18}。
在四个象限所呈现的人类生活的复杂性中,森最有建设性的地方就是他超越了功效主义的维度,不再仅仅根据人在福利追求上的最终状态来评价公共生活和社会政策。在这四种彼此关联的面向中,森为我们重新揭示了自由的地位和意义:第一,更多的自由给了我们更多的机会去追求我们的目标——那些我们珍视(value)的事物。这意味自由是一种手段和工具,但它在过程环节中最为重要;第二,选择本身对我们有重要性{19}。这意味自由还是一种目的,能进行选择就是人的价值所在。在这种自由观下,森指出,福利自由指向的是人们有机会、有能力拥有各种功能参数,且有机会、有能力享有与之对应的福利成就。能动性的自由则更广泛,它要根据个人的目的、目标、忠诚、义务等个人的善观念来理解。个人的能动性体现在判断和选择上,这将会诞生一个负责任的行为者。这种能动性要进入道德考量,它不仅要将他人的福利状态视作一种要求,还要承认他人的能动性,它更是一个人的生活价值和意义的根本性依托{20}。
(三)从抽象自由到可行能力
森认为,密尔对效用原则和自由原则的统合暴露出的问题在于,第一,自由不能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的价值被理解。尽管自由原则在解释问题时也需具有程序上的优先性,但在密尔那里并不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第二,密尔的自由原则表现出一种脱离了具体内容的抽象性。森认为谁的自由、何种自由才是现时代亟须考察的问题。相比于古典经济学对人的“理性自利”的设定,伊恩·卡特曾谈道,“福利主义把人看作‘病人’而不是‘能动者’,作为利益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一个依据自己生活而进行选择的人”{21}。而森非常重视能动者(agent),同时也把自由作为一个能动者应该具备的能力和属性,代表“他的行动和他的成就可以按照他自己的价值和目的来判断”{22}。这里自由指的是个人在追求事物的运作过程中真实的机会、资源和本领,被统称为“可行能力”(capability)。
虽然运用了可行能力这一创新事物代表实质自由,但森仍然是在为密尔的功效和自由之冲突进行辩护。森在审视当代理论多种福利概念之后主张,福利的主要特征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如何去“运作”(functioning),而且“一个人的福利的主要特征就是他或她所取得的运作之向量”{23}。他在这里用可行能力重新论述了自由与美好生活的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讨论只是森的福利部分。森还有不同于密尔的非福利视角,即从人的能动性考虑,福利并不构成一个人值得珍视的生活的全部。由此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人在福利的生活中实现了多大的自由,还包含着人在追求能动性的自我实现过程中拥有多大程度的自由。这才是美好生活的更具包容性的内涵,而这一理解恰恰基于森的双重维度的理论建构。
概言之,森将视角从功效主义侧重行动的后果转向关注人本身,以人的生活为核心确立了福利和能动性相互支撑的两种维度,同时揭示了自由与成就之于人类活动的不同意义,从而为人们划分了关于人的优势的四个面向。而正是在四种优势的理论划分上,自由与福利的结合产生了可行能力——一种在能动性基础上对自由的理解,它的出现:(1)接续了密尔没有解答的问题,即对获取良好状态而言那种实质的自由到底是什么;(2)重新阐释了自由在人的美好生活中的定位;(3)摆脱了密尔的一元论,自由并不跟效用原则产生实质性的冲突,它们的关系需要另行理解;(4)可行能力不仅意味着一个能动者对多元价值的自由选择和判断,而且也意味着社会有必要关注人们实现美好生活的机会和能力。 四、对森的评价及其启示
从当前对森的研究来看,大部分学者都把目光集中在他的正义理念上,即可行能力的提出更进一步地补充和修订了公平正义的尺度,更大范围地扩展了人际比较的参考值{24}。但是,人们也许忽视了人际比较背后的伦理价值{25}。
首先,森提出功效和自由这两个维度,初衷是要解决什么是美好生活这一基本问题,而并非直接指向密尔困境。但森对密尔问题的回答是他在完成自身理论建构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这一逻辑促使森跳出密尔的思考模式,在密尔的两个原则之外观察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能性。依据经济学家的思路,森对美好生活的各项优势建立参照系,并希求将各项优势指标量化,从而发现自由原则在实质上是一个更根本的关于人的能动性的问题。那么,要理解美好生活必须解决能动性在美好生活中的地位,福利和能动性的互构是森对美好生活结构的阐释。
其次,森的福利和能动性的区分至少澄清了一个问题,功效主义历来被诟病的功效与自由的冲突,根本上是人生的福利方面和非福利方面的冲突。森的能动性方面,更适用于个人视角的人生价值判断,其核心就是施展自主和价值理性的能力。但在社会政治和公共政策领域,森的确是从福利主义视角出发的,他把自由具体化为福利的自由这样一种统称为可行能力的事物,通过增强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可行能力来促进社会福利的整体改善。他建议不同的社会根据不同的文化传统,因地制宜地形成各种具体可行的客观能力清单,以便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更好地把握某区域的福利状况。这几乎可以说是为功效主义对人们的福利进行测量和加总而设计的。如此一来,森对福利与能动性划分的两个方面都被囊括在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整体关注和讨论中。
第三,森的贡献在于更精确地指出了获得美好生活的实质根据在行动的过程方面,可行能力路径的贡献弥补了功效解释的后果主义倾向,改善了自由价值的抽象性。可行能力路徑在论证美好生活的现实课题中已经产生实质性的进步。相对于某些经济学传统,森的可行能力并不是规定人们以特定方式进行运作,而是提醒国家和政府要更加注重人的生活质量,这体现在侧重提升人们可资选择的机会指标。当然,接下来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诸如到底哪些指标更根本,应该提升哪些能力等等{26}。
最后,退一步说,尽管上述问题的确存在,关注人的可行能力乃至于整个能动性方面仍然显得至为关键。它通过个人价值的社会实现获得了公众对独特文化传统的尊重和理解,从而在现实中进一步增加福利,唤起人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森通过对能动性的分析驱散了人们对功效和自由之冲突的误解,强调那些关于文化、理想、承诺与信念之事,虽然需要从人们对福利的笼统认识中分离出来,但它们关涉到美好生活这一更大的理念。它们既关乎生活的质量,又必须超越于或者至少外在于福利。这才是社会机体中多元价值共生的现实。
众所周知,森提出的可行能力在全球扶贫理论中具有宽泛的内涵和更深刻的社会价值。21世纪以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报告书》,其中提到的人类发展指数(HDI: Human Development Index),都是以可行能力为视角评价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的{27}。具体到脱贫致富的主体,美好生活的能动性维度更在理论上印证了我国当前扶贫工作的成绩和未来发展趋向。在努力消除贫困人口,大幅提升HDI指数,对全球减贫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我国更加关注的是文化贫困和返贫现象。“贫困地区的物质贫困是得到了改善与治理,而由于在经济扶贫过程中精神文化扶贫并没有能够跟上节奏,这客观上造成了贫困者精神贫困现象的凸显……比如公平的利益分配权利、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等权利贫困日益增加;贫困地区的文化条件、环境和资源等都相当欠缺。这说明了贫困地区的文化贫困问题相当突出。”{28} 这些问题更深层次反映的是贫困人口的能动性问题,而能动性的改善则要以文化、教育和社会机会的改善为手段。美好生活是建设出来的,激发人的能动性不仅是扶贫工作,也是新形势下我国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径。
注释:
① Roger Crisp, Mill on Utilitarianism, London: Routledge, 1997, p.19.
②③ 约翰·穆勒:《功用主义》,唐钺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38、148页。
④ 参见John Stuart Mill, Essays on Politics and Society, 2 vols, J. M. Robson (ed.), CWM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 volumes 18-19,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91, p.265.
⑤ 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146页。
⑥ John Stuart Mill, A System of Logic (London, 1898), pp.620-621. 中译本见密尔:《精神科学的逻辑》,李涤非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⑦ Derek Parfitt, Reasons and Perso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4, p.493.
⑧ 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5页。在该书中well-being同welfare时常被森同意义替换。
⑨⑩ James Griffin, Well-Being: Its Meaning, Measurement and Moral Importan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p.9, pp.16-18.
{11} 麦金泰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37页。 {12} Leonard Wayne Sumner, Welfare, Happiness, and Ethic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9, p.45. 萨姆纳认为森属于福利主义的客观列表理论,但是森只是一半的福利主义者,一半的非福利主义者。他对森的评价得到一些学者的认同,比如James Griffin和 Roger Crisp认为森在理论上的确存在这种分裂。
{13}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2, p.15.
{14} Amartya Sen, Opportunities and Freedoms, Rationality and Freedom,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606.
{15}{17} Tony Burns, Happy Slaves? The Adaptation Problem and Identity Politics in the Writings of Amartya Se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Economics, 2016, 43(12), p.1182, p.1184.
{16} Amartya Sen, The Standard of Living: Lecture I, Concepts and Critiques, in G. Hawthorn (ed.), The Standard of Livi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8-9.
{18} D. Crocker, Ethics of Global Development: Agency, Capability,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150-51.
{19} 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228.
{20}{23} Amartya Sen, Well-Being, Agency, and Freedom,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85(82), pp.203-204, p.199.
{21} Ian Carter, Is the Capability Approach Paternalist?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30), p.78.
{22} Amartya Sen, Development as Freed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9.
{24} 任俊:《正义研究能力进路主张能力平等吗?》,《天津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25} 段忠桥、常春雨:《G·A·科恩论阿玛蒂亚·森的“能力平等”》,《哲学动态》2014年第7期。
{26} 陈晓旭:《阿玛蒂亚·森的正义观:一个批评性考察》,《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2013年第46期。
{27} 参考UNDP:《人类发展报告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
{28} 乔咏波、龙静云:《贫困问题的文化和伦理审视》,《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作者簡介:刘科,上海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上海,200027。
(责任编辑 胡 静)
关键词:美好生活;福利;能动性;功效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4-0049-06
功效主义(utilitarianism,又译为功利主义)理论在西方学界一直备受瞩目,尽管遭遇诸多批评,但是功效主义关注人类福祉、追求美好生活的理论旨趣,使它始终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在17—18世纪的英国,方兴未艾的自由市场在对个体利益的大胆推崇下,对美好生活提出更精细的量化诉求和比较欲望,而早期功效主义正是在此基础上,作为变革时代的新兴理论应运而生。本文以此为背景,剖析密尔的伦理困境,即功效和自由如何在功效主义理论中自洽的问题。当代经济学家、伦理学家阿玛蒂亚·森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种更有建设性的阐发。
本文试图论证,森深化了美好生活的伦理意蕴,并在此基础上对密尔的功效和自由的困境做出了解答。首先,密尔的功效原则和自由原则之冲突是当今讨论美好生活概念的缘起;其次,福利主义作为密尔功效主义幸福论的当代继承者,将幸福重新拉回到道德的日常化和身体化层面,承认苦乐感受的道德意义。第三,森改进了福利主义理论,化解了密尔思路所导致的价值冲突。本文将指出美好生活是福利和能动性两种维度的互构,福利与自由的冲突源于对这一结构的忽视,自由可以通过可行能力的培养为人们的美好生活展开更多面向。
一、“两个密尔”的困境
美好生活或者幸福生活在功效主义开创者边沁的语境中,是同利益或好处相等同的能够量化计算的功效,因而美好生活就是最大多数人的功效的最大化,这成为功效主义的价值论基础①。在边沁之后,密尔对美好生活的理解有所扩展,它不仅意味着效用的最大化,也同时强调了自由原则。但这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自由的密尔与功效的密尔如何协调?该问题成为此后学者广泛争论的话题。
(一)功效原则的密尔
功效原则作为一种伦理学的主张,其作用是为了判断行为的对错。功效原则指的是人类行为应该以行为是否促进幸福或快乐而定,越能增进人类幸福快乐的,就越是正确的行为;凡是可能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错误的。一些人认为功效主义庸俗,因为它是把道德标准建立在快乐、痛苦感受上的理论,这很难不让人怀疑道德的高尚性。但密尔认为,追求快乐乃是人类天性,而德性或义务都是依附在追求快乐的欲望之上的,因此道德行为本应增进快乐、避免痛苦。为了避免对功效主义的误解,密尔反复强调他对边沁功效原则的改进。
其一,密尔对为功效原则奠基的人性理论作了补充,指出趋乐避苦并不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他批评了心理享乐主义,宣称人生幸福的真实意义除了主观感受上的满足和愉悦,还应该具有更高级别的精神欲求。密尔的人性论指向的是以一个人自我实现为目的的最终完善和个体性的充分发展。
其二,密尔赋予功效原则更加宽泛的内涵,将快乐或幸福从只有量的不同改为存在着“质”和“量”不同层面的差异。“我们必须承认一般功效主义的作者都看重心灵的快乐甚于肉体的快乐,主要因为前者更持久、更稳定……它们大可以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更可欲也更可贵。”②
第三,功效主义虽然从个人出发,但是却发展出一种公共概念,即“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功效原则决定行为的对错,幸福则构成衡量功效的标准,但所谓幸福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的人的幸福。在衡量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时,功效主义要求一个人必须尽可能公正无私。”③ 如此一来,功效主义的快乐就不仅是个人欲望之满足,而成为了克制欲望以成就整体利益的道德实践。基于这一思路,密尔认为应该更注重从人性内部的复杂性,诸如良心、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自我利益等去考察功效主义的内在动力。密爾批评边沁的哲学将实现整体幸福的目标全部依托于外部的社会力量,认为这反而会产生专制的危险从而侵害自由。他认为,自我克制和自我牺牲从根本上源自人们希望在群体生活中获得共同繁荣的依赖感,这些行为最终都是为了整体功效的发展。
(二)自由原则的密尔
密尔的自由原则(principle of liberty)指的是一个人应该享有最大程度的思想、言论与行动自由。密尔的自由(freedom)包含两方面:涉己的(self-regarding)和涉他的(other-regarding)。其中涉他的行为不能伤害到他人利益,否则社会有权以法律或其它方式加以制裁;而涉己的行为指的是无论这些行为对当事人本人造成什么影响,别人都不能加以干预。自由乃是人们以自己的方式去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只要他们不企图剥夺别人的这种自由。从个人而言,具有强势个性的个人以及敢于特立独行的天才更能激发一个人对福利的深刻认识和充分追求④。从社会而言,自由的个体性精神能够促进鼓励个人兴旺发达的社会制度的存在,而离开个体性的培养,就不会有遍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愿景。
但密尔对自由的推崇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当自由的领域被定义得如此宽广,自由是不是必然带来进步或繁荣已经不重要了。密尔本人当然相信两者可以并行不悖,而整个社会的进步与繁荣似乎也成为我们放任个体自由发展的终极理由”⑤。那么,到底自由或功效谁是首要的?一方面,密尔为了强调自由原则的绝对重要性,认为必须保障人有自由选择并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这意味着,每个人无论智肖贤愚都有权利依据他们自认为最好的方式决定自己的人生。但另一方面,密尔显然认为生活方式有高下之别。对于要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效用的终极目的而言,必须存在一种单一的衡量福利的排序标准。那些具有高尚生活能力的人事实上有权利指导别人如何安排人生。从整体而言,功效主义原则在促进整体效用的过程中既有可能牺牲某些人的自由和福利,也可能牺牲某人在生活中的某方面的独特价值。而从密尔对自由的独立价值的肯定来说,上述情况是决不允许的。 密尔也意识到这一困境,但他并不认为这是无法解决的,“必须有一条标准用来确定欲求的对象或目标是好是坏(无论是绝对而言还是相对而言)。无论那条标准是什么,都只能有一条标准:因为如果有几条终极的行为原则,那么对于同样的行为,这些原则中可能就会有一条原则赞成它,而又有另一条原则谴责它,这样,又需要某些更具一般性的原则作为它们之间的仲裁者”⑥。密尔最终还是坚持了功效作为首要的原则,而自由则在实现美好生活中具有工具价值。密尔把自由纳入功效的概念之中,让功效和自由统一于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二、作为功效主义当代版本的福利主义
虽然在密尔自己看来上述二者是逻辑自洽的,但是学界认为始终存在着一个功效原则的密尔和一个自由原则的密尔。功效主义的当代版本福利主义(welfarism)试图通过重新阐述美好生活来克服这一矛盾。“福利”是功效主义理论中“功效”一词在当代的变形,是“功效”内涵的可量化指标,其目的服务于经济学对社会生活水平的测算。不过,福利主义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却经历过明显的变迁,因而需要略作澄清⑦。福利主义理解美好生活的方式大概来说经历过以下三种变化:第一是享乐主义的理解,这是最接近人的直观感受的一种预设;第二是欲望满足基础上的理解,它在概念上用欲望的满足取代了直接感官,强调主体在心灵世界和外在世界的交互体验;第三是从客观主义出发考察获取福利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并不在主体的内在和外在特征上进行区分,而是从普遍的底线原则上对美好生活的基本要素(如衣食住行等)进行归纳。
享乐主义主张福利就是功效,功效指的是主观的快乐体验,是人的一种精神状态。在现实生活中,享乐主义仍然有一定吸引力,当代经济学家理查德·莱亚德(Richard Layard)就提出经济繁荣并没有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快乐,因而从享乐主义的标准来看人们并没有得到满足,他的这一看法甚至得到了不少人的拥护⑧。但这往往与很多生活中的例子相悖,毕竟在获得简单的快乐之外还有更多的复杂心理反映着人们的正面情绪和精神。哲学家诺齐克曾用著名的体验机的例子讽刺享乐主义的福利观点。如果福利仅是心灵的状态,那么人们进入体验机感受快乐就可以满足福利的要求。
与享乐主义不同,欲望理论指出,福利不应该仅仅是心灵状态的享乐和舒适,而更应该是一种关于世界的状态。福利应该包容更宽泛的定义,它是一种关于人和世界的整体的状态⑨。这意味着,考察福利重在发现内在世界和外在世界的勾联。欲望满足理论因而可以反驳诺齐克的挑衅,人们要的不仅是那种快感,而且是欲望在实际满足中的过程和体验。
实际欲望的满足是欲望理论的最简单版本,它遭遇的质疑在于,欲望有着非常复杂的样式和情形。如果实现欲望即福利,那么昂贵的欲望和偏好、以伤及他人为乐的欲望似乎在直觉上都是不被社会广泛接受的。由此,欲望理论发展出一种更复杂的版本——知情欲望(informed desire)。那些能够被满足的欲望指的是,人们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这其中就包含着对他人自由的考量,以及个体选择品味和志趣时的自主性等因素——具有审慎判断并对自己本质有真实了解之后产生出的欲望,它们才是能够被社会广泛接受、可以被称之为福利的东西。
但知情欲望理论问题也不少,格里芬就指出:“这种有广度的解释虽然有吸引力,但也是问题所在。这种解释贬低了我们所谓的经验需求,反而认为我们的福利不仅由那些我没有意识到的事物决定,而且还要由那些无论何种情况下都没能影响到我生活的事物决定。”⑩ “知情”是在密尔的基础上,希望为功效找到一种类似自由原则的道德依据,但它们反而在“慎思”的基础上走得更远,使得一个人的欲望在生活上覆盖得太广,以至于远远超出了作为个体的福利的合理范围。这种荒谬感正像麦金泰尔批评密尔时指出的:“‘幸福’在密尔的体系中变得有些捉摸不定,类似于‘一个人的愿望的实现’这样的东西,不是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它实际上就失去了任何意义……这种扩展使它们对于评价和道德目的来说成了无用之物。”{11}
正如格里芬所言,如果当代福利主义想要提供一种更精确的美好生活的方案,那么它至少应该适用于个体与他人和群体的有效共处。福利主义既要考虑人之心灵状态与世界的状态之间的融贯,更要强调以客观性来框定福利诉诸社会实践的重要面向,将诸价值排列為具有多选项的清单,这就是客观列表理论。人的活动具体特征是以客观要素的形式被纳入追求美好生活的考虑之中的,这“其中就包括私有制理论(private ownership theory)、需要理论(needs theory)、运作和能力理论(functionings and capabilities theory)以及目的论理论(the teleological theory),客观理论往往以各种客观要素为形式列出理论框架”{12}。公允地讲,客观列表理论可以算是功效主义在当代发展的最高形式,密尔的构想和理念在客观列表理论中得到阐发。而谈到自由,启蒙以来的思想家都尝试在超乎经验的层面上指出人应该具有自由、自我意识这些特征,但是何种意义上它是一种客观因素,却往往难以阐明。反倒是客观列表福利主义的兴起为人们列举了自由所具有的那些能够被客观指认的特征。其实,从整个当代政治哲学的框架来看,福利主义这种获得实质性自由的基本思路业已成为人们思考问题时不可或缺的普遍共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旨在通过一系列精妙设计,论证个人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自由地获取福利{13}。概言之,以福利主义为代表的当代功效主义,对密尔困境的解决之道在于把自由客观化、实质化,甚至具体量化,使自由表现为一套客观列表,成为功效(福利)的具体指标,以此来消解功效与自由之间的矛盾。
三、阿玛蒂亚·森对密尔困境的解决
对于以上福利主义的思路,阿玛蒂亚·森并不完全赞同,但他认为这种将自由具体量化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对密尔困境的真正解决必须沿着这一思路进行下去。不过,在当今阐述福利(功效)与自由的问题还面临一个价值多元的难题。森明确指出,“自由与福利不会总在一条路上,也不见得总是通往一个方向”{14}。为解决这一难题,森进行了三方面的努力。首先,他缩小福利的范畴;其次,依照福利和能动性建立衡量个人优势的新的参照系。第三,澄清一个误解,不是福利和自由不冲突,而是福利和自由不是构成冲突的一对。自由是人的福利需求和非福利需求得以实现的可行能力。 (一)福利范畴的改变
托尼·伯恩斯(Tony Burns)曾将森的福利、幸福概念同古典功效主义理论中的相关语词进行了对比。当森使用“happy”一词时,他依然在边沁的主观主义上使用“幸福”这个词,并把“幸福”简单作为一种主观感受{15}。比如,森在《正义的理论》中提到在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越是贫困地区的人口在幸福指数调查中越体现出很高的幸福度。他强调这种作为幸福感受的东西虽然真实存在,但不能作为经济学的考量指标,因为这会掩盖人们实质的生活状况。因而,森没有把重点放在“幸福”的主观感受上讨论美好生活,并且在后来的写作中也较少提到幸福感受这些词。森将well-being指为福利,即客观的有益之物。森的福利跟密尔的福利同为一个词,但是森指出,“相比于通常的用法,他(密尔)在福利概念中填入了更多的东西,这将会看到一些客观性成就构成了获得真实幸福的一部分内容”{16}。
相比之下,我们看到森实际上缩小了福利概念的外延,同时也为人的活动空间提出了另一种可能。森指出,只从福利来理解人的生活过于单一。在伦理考量中,人这一概念具有基本的、不可化约的“二元性”。人不只具有福利的一面,还有非福利的,即能动性(agency)的一面,也就是说,在考察人时,承认和尊重他或她能够形成的目标、承诺(commitments)和价值认同等等。当然,能动性并不是指无条件地认可个人主观所偶然认定的任何价值,而是说要超越个人的福利,进入价值观、承诺,甚至是信念等稳定的主体因素中去。客观的有益之物是人之所欲,但能够发挥自身能动性也是人之所欲,对于美好生活而言,这二者有时能统于一处,有时却也不可兼得。森更愿意承认这样的双重价值,在人的终极目标之下直面那些明显不同的生活理想,从而描述更有质量的生活的详细图景。在这个意义上,森把福利的范畴缩小,同时将人的能动性从福利概念中释放出来{17}。
(二)福利視角与能动性视角的互构
通过把人们的生活划分为福利与能动性两个方面,森进一步指出这两个方面都需要过程和结果两个环节,从而在福利与能动性这里就形成了坐标系。他认为成就(achievement)代表结果这一环节,而自由(freedom)则代表着过程和手段这一环节。于是,理解人的优势(advantages)就产生了四个象限,即福利成就(well-being achievement ),福利自由(即可行能力well-being freedom),能动性的成就(Agency achievement)以及能动性的自由(Agency freedom){18}。
在四个象限所呈现的人类生活的复杂性中,森最有建设性的地方就是他超越了功效主义的维度,不再仅仅根据人在福利追求上的最终状态来评价公共生活和社会政策。在这四种彼此关联的面向中,森为我们重新揭示了自由的地位和意义:第一,更多的自由给了我们更多的机会去追求我们的目标——那些我们珍视(value)的事物。这意味自由是一种手段和工具,但它在过程环节中最为重要;第二,选择本身对我们有重要性{19}。这意味自由还是一种目的,能进行选择就是人的价值所在。在这种自由观下,森指出,福利自由指向的是人们有机会、有能力拥有各种功能参数,且有机会、有能力享有与之对应的福利成就。能动性的自由则更广泛,它要根据个人的目的、目标、忠诚、义务等个人的善观念来理解。个人的能动性体现在判断和选择上,这将会诞生一个负责任的行为者。这种能动性要进入道德考量,它不仅要将他人的福利状态视作一种要求,还要承认他人的能动性,它更是一个人的生活价值和意义的根本性依托{20}。
(三)从抽象自由到可行能力
森认为,密尔对效用原则和自由原则的统合暴露出的问题在于,第一,自由不能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的价值被理解。尽管自由原则在解释问题时也需具有程序上的优先性,但在密尔那里并不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第二,密尔的自由原则表现出一种脱离了具体内容的抽象性。森认为谁的自由、何种自由才是现时代亟须考察的问题。相比于古典经济学对人的“理性自利”的设定,伊恩·卡特曾谈道,“福利主义把人看作‘病人’而不是‘能动者’,作为利益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一个依据自己生活而进行选择的人”{21}。而森非常重视能动者(agent),同时也把自由作为一个能动者应该具备的能力和属性,代表“他的行动和他的成就可以按照他自己的价值和目的来判断”{22}。这里自由指的是个人在追求事物的运作过程中真实的机会、资源和本领,被统称为“可行能力”(capability)。
虽然运用了可行能力这一创新事物代表实质自由,但森仍然是在为密尔的功效和自由之冲突进行辩护。森在审视当代理论多种福利概念之后主张,福利的主要特征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如何去“运作”(functioning),而且“一个人的福利的主要特征就是他或她所取得的运作之向量”{23}。他在这里用可行能力重新论述了自由与美好生活的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讨论只是森的福利部分。森还有不同于密尔的非福利视角,即从人的能动性考虑,福利并不构成一个人值得珍视的生活的全部。由此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人在福利的生活中实现了多大的自由,还包含着人在追求能动性的自我实现过程中拥有多大程度的自由。这才是美好生活的更具包容性的内涵,而这一理解恰恰基于森的双重维度的理论建构。
概言之,森将视角从功效主义侧重行动的后果转向关注人本身,以人的生活为核心确立了福利和能动性相互支撑的两种维度,同时揭示了自由与成就之于人类活动的不同意义,从而为人们划分了关于人的优势的四个面向。而正是在四种优势的理论划分上,自由与福利的结合产生了可行能力——一种在能动性基础上对自由的理解,它的出现:(1)接续了密尔没有解答的问题,即对获取良好状态而言那种实质的自由到底是什么;(2)重新阐释了自由在人的美好生活中的定位;(3)摆脱了密尔的一元论,自由并不跟效用原则产生实质性的冲突,它们的关系需要另行理解;(4)可行能力不仅意味着一个能动者对多元价值的自由选择和判断,而且也意味着社会有必要关注人们实现美好生活的机会和能力。 四、对森的评价及其启示
从当前对森的研究来看,大部分学者都把目光集中在他的正义理念上,即可行能力的提出更进一步地补充和修订了公平正义的尺度,更大范围地扩展了人际比较的参考值{24}。但是,人们也许忽视了人际比较背后的伦理价值{25}。
首先,森提出功效和自由这两个维度,初衷是要解决什么是美好生活这一基本问题,而并非直接指向密尔困境。但森对密尔问题的回答是他在完成自身理论建构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这一逻辑促使森跳出密尔的思考模式,在密尔的两个原则之外观察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能性。依据经济学家的思路,森对美好生活的各项优势建立参照系,并希求将各项优势指标量化,从而发现自由原则在实质上是一个更根本的关于人的能动性的问题。那么,要理解美好生活必须解决能动性在美好生活中的地位,福利和能动性的互构是森对美好生活结构的阐释。
其次,森的福利和能动性的区分至少澄清了一个问题,功效主义历来被诟病的功效与自由的冲突,根本上是人生的福利方面和非福利方面的冲突。森的能动性方面,更适用于个人视角的人生价值判断,其核心就是施展自主和价值理性的能力。但在社会政治和公共政策领域,森的确是从福利主义视角出发的,他把自由具体化为福利的自由这样一种统称为可行能力的事物,通过增强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可行能力来促进社会福利的整体改善。他建议不同的社会根据不同的文化传统,因地制宜地形成各种具体可行的客观能力清单,以便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更好地把握某区域的福利状况。这几乎可以说是为功效主义对人们的福利进行测量和加总而设计的。如此一来,森对福利与能动性划分的两个方面都被囊括在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整体关注和讨论中。
第三,森的贡献在于更精确地指出了获得美好生活的实质根据在行动的过程方面,可行能力路径的贡献弥补了功效解释的后果主义倾向,改善了自由价值的抽象性。可行能力路徑在论证美好生活的现实课题中已经产生实质性的进步。相对于某些经济学传统,森的可行能力并不是规定人们以特定方式进行运作,而是提醒国家和政府要更加注重人的生活质量,这体现在侧重提升人们可资选择的机会指标。当然,接下来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诸如到底哪些指标更根本,应该提升哪些能力等等{26}。
最后,退一步说,尽管上述问题的确存在,关注人的可行能力乃至于整个能动性方面仍然显得至为关键。它通过个人价值的社会实现获得了公众对独特文化传统的尊重和理解,从而在现实中进一步增加福利,唤起人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森通过对能动性的分析驱散了人们对功效和自由之冲突的误解,强调那些关于文化、理想、承诺与信念之事,虽然需要从人们对福利的笼统认识中分离出来,但它们关涉到美好生活这一更大的理念。它们既关乎生活的质量,又必须超越于或者至少外在于福利。这才是社会机体中多元价值共生的现实。
众所周知,森提出的可行能力在全球扶贫理论中具有宽泛的内涵和更深刻的社会价值。21世纪以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报告书》,其中提到的人类发展指数(HDI: Human Development Index),都是以可行能力为视角评价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的{27}。具体到脱贫致富的主体,美好生活的能动性维度更在理论上印证了我国当前扶贫工作的成绩和未来发展趋向。在努力消除贫困人口,大幅提升HDI指数,对全球减贫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我国更加关注的是文化贫困和返贫现象。“贫困地区的物质贫困是得到了改善与治理,而由于在经济扶贫过程中精神文化扶贫并没有能够跟上节奏,这客观上造成了贫困者精神贫困现象的凸显……比如公平的利益分配权利、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等权利贫困日益增加;贫困地区的文化条件、环境和资源等都相当欠缺。这说明了贫困地区的文化贫困问题相当突出。”{28} 这些问题更深层次反映的是贫困人口的能动性问题,而能动性的改善则要以文化、教育和社会机会的改善为手段。美好生活是建设出来的,激发人的能动性不仅是扶贫工作,也是新形势下我国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径。
注释:
① Roger Crisp, Mill on Utilitarianism, London: Routledge, 1997, p.19.
②③ 约翰·穆勒:《功用主义》,唐钺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38、148页。
④ 参见John Stuart Mill, Essays on Politics and Society, 2 vols, J. M. Robson (ed.), CWM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 volumes 18-19,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91, p.265.
⑤ 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146页。
⑥ John Stuart Mill, A System of Logic (London, 1898), pp.620-621. 中译本见密尔:《精神科学的逻辑》,李涤非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⑦ Derek Parfitt, Reasons and Perso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4, p.493.
⑧ 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5页。在该书中well-being同welfare时常被森同意义替换。
⑨⑩ James Griffin, Well-Being: Its Meaning, Measurement and Moral Importan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p.9, pp.16-18.
{11} 麦金泰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37页。 {12} Leonard Wayne Sumner, Welfare, Happiness, and Ethic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9, p.45. 萨姆纳认为森属于福利主义的客观列表理论,但是森只是一半的福利主义者,一半的非福利主义者。他对森的评价得到一些学者的认同,比如James Griffin和 Roger Crisp认为森在理论上的确存在这种分裂。
{13}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2, p.15.
{14} Amartya Sen, Opportunities and Freedoms, Rationality and Freedom,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606.
{15}{17} Tony Burns, Happy Slaves? The Adaptation Problem and Identity Politics in the Writings of Amartya Se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Economics, 2016, 43(12), p.1182, p.1184.
{16} Amartya Sen, The Standard of Living: Lecture I, Concepts and Critiques, in G. Hawthorn (ed.), The Standard of Livi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8-9.
{18} D. Crocker, Ethics of Global Development: Agency, Capability,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150-51.
{19} 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228.
{20}{23} Amartya Sen, Well-Being, Agency, and Freedom,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85(82), pp.203-204, p.199.
{21} Ian Carter, Is the Capability Approach Paternalist?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30), p.78.
{22} Amartya Sen, Development as Freed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9.
{24} 任俊:《正义研究能力进路主张能力平等吗?》,《天津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25} 段忠桥、常春雨:《G·A·科恩论阿玛蒂亚·森的“能力平等”》,《哲学动态》2014年第7期。
{26} 陈晓旭:《阿玛蒂亚·森的正义观:一个批评性考察》,《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2013年第46期。
{27} 参考UNDP:《人类发展报告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
{28} 乔咏波、龙静云:《贫困问题的文化和伦理审视》,《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作者簡介:刘科,上海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上海,200027。
(责任编辑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