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交付中的动产物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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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产业发展迅猛。本文从物流交付入手,着重分析了物流交付中的动产物权归属问题。
  关键词:物流交付;动产;物权
  中图分类号:F259.2;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69-01
  一、物流交付的性质
  (一)物流交付标的物的形态。交付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之占有转移给另一方,包括移转物的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1]物流交付,是动产交付的一种。根据物流业务的特点,物流交付是一种动产交付的形态,其业务对象即物流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均为有形动产(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交付不属于本文探讨的物流交付的范畴),是一种实体有形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非物质利益等均无法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二)物流交付的过程。传统意义上的物流交付仅指物流标的物从物流服务提供地到接收地的流动过程,忽略了物流标的物从发货人处至物流服务提供者处的这一部分。而本文探讨的物流交付则更为广泛,指物流标的物从发货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的结合。[2]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发货人与物流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物流交付;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收货人之间的物流交付。如此界定可以使物流交付的过程更加完整,更有利于探讨物流交付中的动产物权归属问题。
  (三)物流交付的类型。动产交付分为两类四种。两类指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3]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以及物流业务的实践情况,[4]物流交付一般不会出现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形态,也即物流交付一般不会是简易交付,故而在此不予讨论。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物流交付界定为动产的现实交付。
  二、物流交付的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占有是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5]
  根据此条可以确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更的要件。结合物流交付实践,从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角度看,物流服务中的交付行为均为一种动产的现实交付,完成的标准是物流交付是否具有当事人占有转移的意思表示以及占有改变的完成。因此物流交付包括两个过程,三个法律要件。在发货人与物流服务提供者之间表现为发货人交付的意思,物流服务提供者收货的意思以及物流服务标的物由物流服务提供者实际占有;在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收货人之间则表现为物流服务提供者交付的意思,收货人收货的意思以及物流服务标的物由收货人实际占有。
  三、物流交付中的动产物权归属问题
  (一)收货人拒绝签收后物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收货人拒签单据,相应地也不可能拿走物流标的物,发货人与物流服务提供者约定由物流服务提供者暂时继续占有该物流动产的,物流服务提供者与发货人之间的物流交付类型即构成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形下,动产物权实则已经转让。更确切的说,发货人与物流服务提供者之间签署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标的是物流服务,因此物流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取得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基础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收货人签收单据之前,动产物权始终归发货人所有。
  (二)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确认收货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对于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的定性,有信息通道说、销售者说、居间者说、裁判者说、柜台出租者说等说法。[6]笔者更倾向于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作为一个信息通道的掌控者而存在,即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虽然不直接参与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也不能预见到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但其对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自身信息及其上传至专属信息存储空间的内容本身仍然具有一定的控制力。[7]而大多数的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都有“确认收货”这一程序,在系统提示卖家已经发货之后,买家即可登录系统,进行是否收到物流标的物的确认,这一规则的设置倾向于保护买家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买家没有收到物流标的物,其也可以确认收货,则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三)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对动产物权归属的影响。1.收货人签收单据但未确认收货。笔者认为签收单据的行为即使物品的所有权由发货人转移至收货人,而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确认收货仅仅是起到一个确认作用,并不影响收货人取得物流标的物所有权。因为作为一个信息通道的掌控者,其对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自身信息及其上传至专属信息存储空间的内容本身具有一定的控制力,这个控制力就表现为诸多制衡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方式,而“确认收货”即为方式之一。例如,《淘宝规则》第29条的规定:买家在支付平台付款后,这笔钱并不是立马进入卖家的账户,而是先存入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待买家确认收货或者未在一定时限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时,淘宝系统才会自动通知支付宝打款给卖家。这一过程的目的在于制约买卖双方的交易,使交易能够顺利达成,一定程度上更倾向于保护买家的利益。2.收货人未签收单据但确认收货。收货人未签收单据,则视为其没有占有的意思表示,也不可能使物流标的物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无法取得物流标的物的所有权。至于其确认收货的行为,如上文分析,只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促成买卖双方顺利达成交易所设置的规则,并不对物权归属产生影响。即在收货人未签收单据但确认收货的情况下,物权仍归发货人所有。
  参考文献:
  [1]李显东:《民法物权法典型案例疏议》,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89页.
  [2]辛春婷:《我国物流法律关系和物流交付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1年11月,第21页.
  [3]朱岩:《物权法》中“交付”的体系解释及其相关疑难问题,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5月,第7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
  [6]宋慧献:《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3月,第6页.
  [7]参见杨立新主编:《电子商务侵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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