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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近,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的通知》(交水发[1996]664号)。 《通知》指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港口外贸运输正逐步走向市场。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港口外贸费收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诸如为争夺货源竞相杀价;不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