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性不够广泛,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过多的问题一直为舆论所诟病。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明确规定:人大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其中县(市、区)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等的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75%。(《中国青年报》9月19日)
人大代表中官员太多,既会把官场上的“位阶观念”带进人大,又会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制度境地。官员代表难以公正履行代表职责,更垄断了话语代表权,使基层的利益不能得到真正的表达——人大选举专家对此批评多年后,如今终于有地方开始限制官员代表比例了,这是值得赞赏的进步。
在竞争性选举的制度下,除了对特殊群体(少数民族、妇女等)的扶持外,代表的身份比例是无须限制的。某一群体比例再高都不会成为问题,因为这是竞争的结果,是公众自由选择、直接委托代言的结果。在竞争性选举下,利益代言完全是可以跨越身份的。如果一个工人在竞选宣言中宣称当选代表后能代表农民的利益,能提交反映农民利益的提案,农民完全可以把自己的选票投给这个工人。同样,如果一个官员能在竞选中提出反映商人利益的宣言,完全可能得到商人的选票。如果不能在选举竞争的利益宣示和代言能力的展示中胜出,再贴近的群体身份也没有感召力。
如果是竞争性选举,选出再多的官员代表都不是问题——官员代表多,意味着官员群体在竞争中获得了更多选民的信任。选举是竞争的结果,你根本无法控制群体的比例,也没必要控制,因为竞争性选举能促使代表为公益代言,而不是为自身利益代言。
近年来我国人大组织建设不断进步,基层选举制度不断完善:从民荐候选人到自荐候选人,再到候选人自我宣传合法,竞选者在参选过程中采取了张贴海报、散发传单、网上交流、接受媒介采访、参加研讨会、开办讲座等竞选方式,当选代表后也可能遭到选民的罢免,一句话,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正在不断加强。但毋庸讳言,这些尚属少数情况,我们的代表选举仍属“确认型选举”而不是“竞争性选举”。所谓确认型选举,用专家的话说就是:在统筹安排人大代表名额配置的模式下,由上至下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组织选民投票,通过每个公民手中神圣的选票使组织意志得到确认。这种选举不鼓励竞争而是强调组织意愿,指派和安排色彩非常明显,以协商和酝酿为基础,选民与候选人间缺乏直接的委托和代理关系。
显然,在这种“确认型选举”中,官员参选代表掌握着相当大的优势:一来组织很容易将本群体的官员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二来在官本位传统下,平民也缺乏与官员平等竞争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因为缺乏竞争压力和选民压力,不少官员成为人大代表后不能超越官员身份为公众代言,而是站到政府利益立场,人大的监督功能被削弱。
解决这个问题最终还得依赖竞争性选举。尊重《选举法》,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通过竞争性的民主选举方式,直接参与或委托代言人,对国家权力实行制度性分配与管理。限制某一群体的比例无法从根本上保障人民代表的质量:通过比例分配上来的人大代表,有可能缺乏应有的代表能力,从而不能为本群体利益进行很好的代言。只有竞争性选举才能真正选出既有代表能力又能真正代言的人大代表。
这样,根本无须限制官员比例。谁说平民就一定竞争不过官员?
(作者系《中国青年报》编辑)
人大代表中官员太多,既会把官场上的“位阶观念”带进人大,又会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制度境地。官员代表难以公正履行代表职责,更垄断了话语代表权,使基层的利益不能得到真正的表达——人大选举专家对此批评多年后,如今终于有地方开始限制官员代表比例了,这是值得赞赏的进步。
在竞争性选举的制度下,除了对特殊群体(少数民族、妇女等)的扶持外,代表的身份比例是无须限制的。某一群体比例再高都不会成为问题,因为这是竞争的结果,是公众自由选择、直接委托代言的结果。在竞争性选举下,利益代言完全是可以跨越身份的。如果一个工人在竞选宣言中宣称当选代表后能代表农民的利益,能提交反映农民利益的提案,农民完全可以把自己的选票投给这个工人。同样,如果一个官员能在竞选中提出反映商人利益的宣言,完全可能得到商人的选票。如果不能在选举竞争的利益宣示和代言能力的展示中胜出,再贴近的群体身份也没有感召力。
如果是竞争性选举,选出再多的官员代表都不是问题——官员代表多,意味着官员群体在竞争中获得了更多选民的信任。选举是竞争的结果,你根本无法控制群体的比例,也没必要控制,因为竞争性选举能促使代表为公益代言,而不是为自身利益代言。
近年来我国人大组织建设不断进步,基层选举制度不断完善:从民荐候选人到自荐候选人,再到候选人自我宣传合法,竞选者在参选过程中采取了张贴海报、散发传单、网上交流、接受媒介采访、参加研讨会、开办讲座等竞选方式,当选代表后也可能遭到选民的罢免,一句话,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正在不断加强。但毋庸讳言,这些尚属少数情况,我们的代表选举仍属“确认型选举”而不是“竞争性选举”。所谓确认型选举,用专家的话说就是:在统筹安排人大代表名额配置的模式下,由上至下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组织选民投票,通过每个公民手中神圣的选票使组织意志得到确认。这种选举不鼓励竞争而是强调组织意愿,指派和安排色彩非常明显,以协商和酝酿为基础,选民与候选人间缺乏直接的委托和代理关系。
显然,在这种“确认型选举”中,官员参选代表掌握着相当大的优势:一来组织很容易将本群体的官员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二来在官本位传统下,平民也缺乏与官员平等竞争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因为缺乏竞争压力和选民压力,不少官员成为人大代表后不能超越官员身份为公众代言,而是站到政府利益立场,人大的监督功能被削弱。
解决这个问题最终还得依赖竞争性选举。尊重《选举法》,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通过竞争性的民主选举方式,直接参与或委托代言人,对国家权力实行制度性分配与管理。限制某一群体的比例无法从根本上保障人民代表的质量:通过比例分配上来的人大代表,有可能缺乏应有的代表能力,从而不能为本群体利益进行很好的代言。只有竞争性选举才能真正选出既有代表能力又能真正代言的人大代表。
这样,根本无须限制官员比例。谁说平民就一定竞争不过官员?
(作者系《中国青年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