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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桑奇相信,政府活动的透明化可以减少腐败,而且所有的政府及其人民都将会得益于国际社会不断增加的监督力度和水平。而伊拉克战争之后,谁将为这场战争承担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任何人都不能阻止我们”
据美国媒体近日报道,美国政府向社交网站推特(Twitter)发出传票,要求该公司提供包括维基解密网站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在内的5名维基解密网站相关人员的账号信息。此举招致多方不满。在此之前,国际刑警组织于当地时间2010年12月1日针对阿桑奇发出了红色通缉令,英国伦敦警方12月7日表示,当天阿桑奇按照事先约定来到伦敦某警局“自首”。
对此,维基解密发言人克里斯汀·拉芬森表示:“维基解密会按照预先规划的路线继续运营,任何人都不能阻止我们,除非关闭整个互联网。”
“维基解密”是一个以揭秘为职业的网站,致力于揭露政府、企业腐败等行为,每天会贴出30份以上机密文件。该网站称,在这里,检举人、新闻记者可以揭发各种腐败行为,而不用担心雇主和政府的报复。自从2006年12月建立以来,维基解密网站公布了大量资料,如在非洲科特迪瓦倾倒有毒物质的备忘录、英国关于种族主义的政党成员名单,还有美国发给军队士兵的对关塔那摩监狱的管理手册等等。2010年7月25日,维基解密网站还公布了近十万份美军有关阿富汗战争的军事机密档案,网站称披露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揭示美国政府和公司的种种“不道德”行为。
10月23日,维基解密网站又公布了391832份美军关于伊拉克战争的秘密档案。而这次泄密,相比进入政府档案中的任何战争而言堪称是最广泛、最详实的一次记录,向人们全面叙述了伊拉克战争中许多鲜为人知的细节。同时,因泄密行为而备受关注的朱利安·阿桑奇可能遭到美国政府以“间谍罪”的起诉。
阿桑奇:东躲西藏的日子
朱利安·阿桑奇,被称为“黑客罗宾汉”、“互联网自由战士”,维基解密网站的创始人,1971年出生于澳大利亚的昆士兰。阿桑奇从小一直过着漂泊的生活。他阅读广泛,热爱科学、数学,很早就展露了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天赋。上世纪80年代,十多岁的阿桑奇就组建了黑客组织International Subversives,他曾侵入过加拿大电信公司及一些其他机构的电脑系统,受到几十项黑客攻击指控,但侥幸躲过牢狱之灾。
1991年的一次黑客攻击事件后,女友离开阿桑奇并带走了他们的孩子。阿桑奇与其展开了一场争夺监护权的持久战。据英国《卫报》报道,“正是这场对监护权的争夺使他痛恨当局。阿桑奇怀疑政府中有人密谋陷害他。”《卫报》根据阿桑奇的人生经历推论:他痛恨威权,是个阴谋论者,这样的计算机高手建立“维基解密”网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事。
他是最早的开源、免费通讯端口扫描程序Strobe的作者。1997年,他与人合写了《地下社会:黑客故事,对电子前沿的疯狂与痴迷》,文中提到了他当黑客的经历。
慢慢地,阿桑奇将他对于网络安全漏洞的兴趣,转化为关注更大的目标:政府和企业的丑闻。2006年,阿桑奇在墨尔本大学攻读物理和数学时,创办了维基解密网站。“维基解密”将自身定位为“一个为无法追踪的大批文件泄露而生的未经审查的系统”。
由于网站泄露的大量机密文件有可能损害到美国的本土安全,2010年6月,美国政府决定全球追捕朱利安·阿桑奇。结果他不得不辗转去不同的国家避难,使用昂贵的加密手机,他通常入住的酒店登记使用的都是假名字,有时还会将头发染色,睡在沙发和地板上,经济拮据时用向朋友们借来的现金来代替信用卡付账。“既然坚定信念走上这条道路,我绝不会因任何情况而妥协。”阿桑奇说,“我们相信政府活动的透明化可以减少腐败,政府也会变得更强大、更民主,而且所有的政府及其人民都将会得益于国际社会不断增加的监督力度和水平。”
然而最让阿桑奇担心的是美国政府和他的同盟国将会采取什么措施。美国司法部的官员表示,他们正在考虑适用1917年的《间谍法》来制裁阿桑奇的泄密行为。他们迫切要求阿桑奇承诺不要再公布新的文件,也不要去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取更多的资料。此外,美国还采取措施冻结了维基解密网站的资产,且对任何与维基解密网站有过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经济制裁。阿桑奇前往瑞典,想在那里寻求政治庇护但遭到拒绝。而且,瑞典两名妇女还以“性骚扰”罪对其提出指控。阿桑奇不得不于9月底离开斯德哥尔摩辗转去了德国、英国。11月18日,瑞典总检察长要求斯德哥尔摩刑事法院逮捕阿桑奇,原因是阿桑奇涉嫌犯有强奸、性骚扰和非法使用暴力罪。
即使每天过着东躲西藏的生活,惶惶不可终日,阿桑奇的坚持还是看到了一些希望。11月4日,身在日内瓦的他呼吁美国应尊重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尽快调查美军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所犯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这种呼吁得到了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也首次表示会对美国的人权报告密切关注,将对泄露的相关照片进行全面调查。就连美国昔日的盟友英国、日本和挪威等国家也都表示了对美国侵犯人权事件的关注。还有包括“大赦国际”、“美国自由联盟”等300多个非政府组织也加快了“讨伐”美国的进程,已经向外界公布了长达四百页的报告,其中列举了自9·11事件以来美国的作为已经构成了对基本自由和人权的损害。
10月23日泄密的文件中究竟披露了什么内容以至使美国政府如此坐立不安?其中记录的两个事实引发了法律方面的争议:一是美军对平民不分青红皂白的射杀,使得共超过10万人(包括6.6万名平民)死于伊拉克战争;二是报告中显示战后囚犯曾经遭受过刑讯、强奸、谋杀等非人道待遇,而实施此行为的伊拉克军官和士兵却没有受到法律处罚。
战中:对平民不加区分射杀
有很多案例显示美军对平民不加区分使用暴力。2004年10月1日,在巴格达西北部的城市萨马拉,美军在一个大量平民密集的街道上疯狂朝一小群武装分子扫射。在那场36小时的任务中,至少有几十名平民死于非命,其中包括23名儿童和18名妇女。2006年10月17日,美军血洗巴格达,街道上会经常看到头部中枪倒在血泊中的平民尸体。而在美军与武装叛乱分子的对峙中,平民也会被飞来的流弹所击伤,成为两方交火的牺牲对象。2007年2月发生了一起阿帕奇武装直升机对已经试图投降的武装人员射击事件,地面上两名可疑的武装分子已经从坦克出来,试图向机上人员投降,然而却以“地面人员不能向直升机投降”为由被美军击毙。2007年7月,阿帕奇武装直升机在巴格达街道执行任务时又误把两名路透社记者当做敌方武装分子,将其打死,另外又打伤了两名儿童。
在对伊拉克人员尸体的清点中,虽然美国从未承认过官方曾进行过对相关尸体的人数统计,但总部设在伦敦的“伊拉克罹难人数统计组织”的调查机构的数据却显示,战争日志泄露的数据比之前美国官方公布的数字还要多出15000名平民。10月23日泄露的日志中也声称:“从2004年至2009年六年的战争期间,总共有109000人在伊拉克战争中丧生,其中大多数死者是平民,为66081人,超过了死亡总数的60%。每天死于战争的平民人数高达31人。其中大约有31780名平民死于武装分子在路边安装的简易爆炸装置,剩余的人死于派系间的相互屠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告诉记者,国际人道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区分原则(distinction),这项原则要求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把平民居民与武装部队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区分开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战争受难者的境遇越来越惨,尤其是在德国、日本法西斯占领地域,大量平民遭到了拘禁、残杀和其他种种非人道的待遇。1949年8月12日,6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四个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统称《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其中的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以下简称《保护平民公约》)就是首次为专门保护平民而制定的。
此外,1977 年6 月8日通过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附加议定书)也在国际武装冲突和民族解放战争中对战时平民的保护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一,平民和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对象;第二,禁止无区别攻击,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与战斗员之间、在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第三,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包括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或手段、使用其效果不能按照本议定书的要求加以限制的作战方法或手段)。1949年制定的日内瓦四公约围绕保护战争受难者有些基本的、共同的条款,其中规定,对于不实际参加战事的人员,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以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给予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这也是武装冲突中所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规定。
对此,王秀梅认为,美军在战争中对平民不分皂白的射杀行为已经违反了《保护平民公约》与日内瓦的附加议定书等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平民公约》保护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平民的生命与人身施以谋杀、残伤肢体、虐待、酷刑以及损害其个人尊严的行为。这些行为在上述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中也得到了强化。而且在阿帕奇武装直升机事件中,美军朝已经试图投降的武装分子射击无疑也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
战后:有意忽视调查虐囚行为
维基解密此次公布的伊拉克战争秘密档案中透露了大量有关指控伊拉克军官刑讯和美军涉嫌战争罪的不利证据。比如,发生于2005年11月份的大量案例显示,俘虏拘留中心的囚犯手上戴着镣铐,被黑布蒙着双眼,背部有用鞭子抽打过的明显痕迹,此外还显示囚犯曾经受到看守人员的脚踢和电击等非人道待遇。更有六个案例直接显示囚犯死于虐囚行为。2009年12月份,维基解密网站则上传了一段伊拉克军队长官在塔尔阿法(位于伊拉克北部的城镇)处决囚犯的视频,引起了轩然大波。细节透露,伊拉克士兵们把囚犯一个个拖到了大街上,一开始是拳打脚踢,然后用机枪对着他们疯狂扫射。
后来至少有一名涉嫌刑讯的士兵被移交给英美联合部队。但是联合部队有一项不成文的政策,即忽视这些有关对虐囚行为的指控。长官们认为这些调查都是“没有必要”的,仅仅简单地作了记录。2008年12月3日,一名囚犯被警方声称死于“肾器官衰竭”,而医务人员却惊奇地发现他的腹部“有某种不明外科手术的痕迹”。2009年8月27日,美国医务人员还发现一名死亡的伊拉克男子的头部、胳膊、躯体和腿等部位都有明显的淤伤,而警方声称该名男子系“自杀”。事件发生后,美国国防部发言人曾向媒体表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当接到有关伊拉克官员虐囚的文件时,美军确实“需要通知有关负责的伊拉克机构或部门进行合理调查和追踪报道”。而美军在明知伊拉克军队里普遍存在虐囚行为后,还依然把在押人员移交给伊拉克内政部进行“进一步审讯”。报告更披露了,伊拉克有一支名叫“狼旅”的部队,它是由美国政府秘密支持、由原来的萨达姆共和国卫队重新组建的一支专门对敌对武装分子实施酷刑的部队。有时美军军官在审讯囚犯时为了从武装分子口中获取情报,故意威胁要将其移交给“狼旅”进行讯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为《禁止酷刑公约》)第五条规定,只要发生如下情形:(1)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2)被控罪犯为该国国民;(3)受害人为该国国民,该国认为管辖的;(4)被控罪犯在该国管辖的领土内,缔约国都应当有义务对任何实施酷刑的人进行调查起诉,确立对酷刑罪的强制普遍管辖权,而无论酷刑行为是否由该缔约国国民实施。这也就是说,即使是伊拉克军队内部对伊拉克囚犯实施的酷刑行为,美国既有权力也有义务对虐囚事件进行调查,对相关行为人进行追诉。美军对伊拉克军队的虐囚行为睁一眼闭一只眼的放纵态度无疑违反了国际法的强行性规则。“伊拉克军队的虐囚行为已经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规范,而美国作为《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 应当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王秀梅指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际法专家告诉记者,美军的做法还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non-refoulement),即禁止一国将犯罪嫌疑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对该人人身安全或者自由处于危险境地的其他国家。该原则在《禁止酷刑公约》亦有体现。《禁止酷刑公约》第三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对此,美军不仅对伊拉克军队内部的虐囚行为放任不管,而且在明知战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将自己控制的战俘交给伊拉克部门进行审讯,这种做法很显然也违反了公约的规定。
或涉嫌战争罪
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实践中,研究战争可以从两个层面考虑,一是战争的原始原因,即国家是否应该发动战争;二是战争过程中采取的方式和手段。讨论美国于2003年3月20日对伊拉克进行的武装进攻,也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关于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绝大多数中国学者对此持一致意见。
王秀梅认为,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美国应该对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责和权力有全面的了解。无论美国出于何种目的,对伊拉克的武装攻击行为都是绕开了联合国及安理会。即便是为了解放伊拉克人民而采取的武装袭击,也因其没有经过联合国的授权而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美国既不能代表联合国或世界各国的利益,也不能绕开联合国安理会独自执行所谓的“正义”行动。
中山大学国际法专家黄瑶教授也认为,美国在未经联合国的授权下对伊拉克采取的单方面军事行动,实质上已经违反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违反了国际法的领土主权原则,损害了伊拉克的领土主权和政治独立。
至于战争过程中采取的方式和手段,尽管美国发动战争是非正义的,但美国另外还有必须在入侵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中遵守国际法上的有关战争法规的义务。战争罪通常指的是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武装冲突法规或惯例的行为。
目前已有70多个国际法文件对战争罪进行了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98年7月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其规定的战争罪有四类行为,包括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两类。
其中,涉及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行为主要指的是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或财产的行为,具体又分为以下八种:杀害的行为;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行为;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应享有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故意驱逐出境或迁徙或非法禁闭;劫持人质等。
对此,王秀梅认为,《罗马规约》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对有关《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了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是被作为战争罪方式之一而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虽然美国和伊拉克尚未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原则上不受《罗马规约》规定内容的影响,但《罗马规约》第八条和《犯罪要件终稿案文》所界定的上述内容不违背规范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际习惯和规则,而且美国分别是《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伊拉克战争后谁将为这场战争承担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深思。
责任编辑:刘潇潇
●有关维基解密
维基解密不是维基百科
人们会偶尔把维基解密和维基百科联系在一起,而实际上两者没有任何关联。
维基解密网站的主服务器设在瑞典和比利时,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对网络匿名给予保护。同时,维基解密也在美国等多个国家设有服务器。网站共有五位全职的编辑,也是它的核心管理人员。目前公开身份的只有德国的网络工程师丹尼尔·施密特和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此外,来自全球的数百位记者、工程师、法律人士、视频加密专家作为志愿者,帮助它维持运转。在主页上,维基解密称自己为“大规模文档解密与分析的不可追查和不被审查来源的网站”,而它的主要兴趣在于“揭露暴政”,“揭露政府和公司不道德行为”。该网站创立者为澳大利亚记者朱利安·阿桑奇,他希望通过公开对战争最详细的描述,来改变人们关于阿富汗战争,甚至对所有战争的传统观念。“也许仅靠公布机密不会让战争结束,但它所产生的影响将改变政治风向。”他相信,只有将不公平不正义的事实公开,才能推动社会变革。
“任何人都不能阻止我们”
据美国媒体近日报道,美国政府向社交网站推特(Twitter)发出传票,要求该公司提供包括维基解密网站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在内的5名维基解密网站相关人员的账号信息。此举招致多方不满。在此之前,国际刑警组织于当地时间2010年12月1日针对阿桑奇发出了红色通缉令,英国伦敦警方12月7日表示,当天阿桑奇按照事先约定来到伦敦某警局“自首”。
对此,维基解密发言人克里斯汀·拉芬森表示:“维基解密会按照预先规划的路线继续运营,任何人都不能阻止我们,除非关闭整个互联网。”
“维基解密”是一个以揭秘为职业的网站,致力于揭露政府、企业腐败等行为,每天会贴出30份以上机密文件。该网站称,在这里,检举人、新闻记者可以揭发各种腐败行为,而不用担心雇主和政府的报复。自从2006年12月建立以来,维基解密网站公布了大量资料,如在非洲科特迪瓦倾倒有毒物质的备忘录、英国关于种族主义的政党成员名单,还有美国发给军队士兵的对关塔那摩监狱的管理手册等等。2010年7月25日,维基解密网站还公布了近十万份美军有关阿富汗战争的军事机密档案,网站称披露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揭示美国政府和公司的种种“不道德”行为。
10月23日,维基解密网站又公布了391832份美军关于伊拉克战争的秘密档案。而这次泄密,相比进入政府档案中的任何战争而言堪称是最广泛、最详实的一次记录,向人们全面叙述了伊拉克战争中许多鲜为人知的细节。同时,因泄密行为而备受关注的朱利安·阿桑奇可能遭到美国政府以“间谍罪”的起诉。
阿桑奇:东躲西藏的日子
朱利安·阿桑奇,被称为“黑客罗宾汉”、“互联网自由战士”,维基解密网站的创始人,1971年出生于澳大利亚的昆士兰。阿桑奇从小一直过着漂泊的生活。他阅读广泛,热爱科学、数学,很早就展露了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天赋。上世纪80年代,十多岁的阿桑奇就组建了黑客组织International Subversives,他曾侵入过加拿大电信公司及一些其他机构的电脑系统,受到几十项黑客攻击指控,但侥幸躲过牢狱之灾。
1991年的一次黑客攻击事件后,女友离开阿桑奇并带走了他们的孩子。阿桑奇与其展开了一场争夺监护权的持久战。据英国《卫报》报道,“正是这场对监护权的争夺使他痛恨当局。阿桑奇怀疑政府中有人密谋陷害他。”《卫报》根据阿桑奇的人生经历推论:他痛恨威权,是个阴谋论者,这样的计算机高手建立“维基解密”网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事。
他是最早的开源、免费通讯端口扫描程序Strobe的作者。1997年,他与人合写了《地下社会:黑客故事,对电子前沿的疯狂与痴迷》,文中提到了他当黑客的经历。
慢慢地,阿桑奇将他对于网络安全漏洞的兴趣,转化为关注更大的目标:政府和企业的丑闻。2006年,阿桑奇在墨尔本大学攻读物理和数学时,创办了维基解密网站。“维基解密”将自身定位为“一个为无法追踪的大批文件泄露而生的未经审查的系统”。
由于网站泄露的大量机密文件有可能损害到美国的本土安全,2010年6月,美国政府决定全球追捕朱利安·阿桑奇。结果他不得不辗转去不同的国家避难,使用昂贵的加密手机,他通常入住的酒店登记使用的都是假名字,有时还会将头发染色,睡在沙发和地板上,经济拮据时用向朋友们借来的现金来代替信用卡付账。“既然坚定信念走上这条道路,我绝不会因任何情况而妥协。”阿桑奇说,“我们相信政府活动的透明化可以减少腐败,政府也会变得更强大、更民主,而且所有的政府及其人民都将会得益于国际社会不断增加的监督力度和水平。”
然而最让阿桑奇担心的是美国政府和他的同盟国将会采取什么措施。美国司法部的官员表示,他们正在考虑适用1917年的《间谍法》来制裁阿桑奇的泄密行为。他们迫切要求阿桑奇承诺不要再公布新的文件,也不要去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取更多的资料。此外,美国还采取措施冻结了维基解密网站的资产,且对任何与维基解密网站有过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经济制裁。阿桑奇前往瑞典,想在那里寻求政治庇护但遭到拒绝。而且,瑞典两名妇女还以“性骚扰”罪对其提出指控。阿桑奇不得不于9月底离开斯德哥尔摩辗转去了德国、英国。11月18日,瑞典总检察长要求斯德哥尔摩刑事法院逮捕阿桑奇,原因是阿桑奇涉嫌犯有强奸、性骚扰和非法使用暴力罪。
即使每天过着东躲西藏的生活,惶惶不可终日,阿桑奇的坚持还是看到了一些希望。11月4日,身在日内瓦的他呼吁美国应尊重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尽快调查美军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所犯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这种呼吁得到了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也首次表示会对美国的人权报告密切关注,将对泄露的相关照片进行全面调查。就连美国昔日的盟友英国、日本和挪威等国家也都表示了对美国侵犯人权事件的关注。还有包括“大赦国际”、“美国自由联盟”等300多个非政府组织也加快了“讨伐”美国的进程,已经向外界公布了长达四百页的报告,其中列举了自9·11事件以来美国的作为已经构成了对基本自由和人权的损害。
10月23日泄密的文件中究竟披露了什么内容以至使美国政府如此坐立不安?其中记录的两个事实引发了法律方面的争议:一是美军对平民不分青红皂白的射杀,使得共超过10万人(包括6.6万名平民)死于伊拉克战争;二是报告中显示战后囚犯曾经遭受过刑讯、强奸、谋杀等非人道待遇,而实施此行为的伊拉克军官和士兵却没有受到法律处罚。
战中:对平民不加区分射杀
有很多案例显示美军对平民不加区分使用暴力。2004年10月1日,在巴格达西北部的城市萨马拉,美军在一个大量平民密集的街道上疯狂朝一小群武装分子扫射。在那场36小时的任务中,至少有几十名平民死于非命,其中包括23名儿童和18名妇女。2006年10月17日,美军血洗巴格达,街道上会经常看到头部中枪倒在血泊中的平民尸体。而在美军与武装叛乱分子的对峙中,平民也会被飞来的流弹所击伤,成为两方交火的牺牲对象。2007年2月发生了一起阿帕奇武装直升机对已经试图投降的武装人员射击事件,地面上两名可疑的武装分子已经从坦克出来,试图向机上人员投降,然而却以“地面人员不能向直升机投降”为由被美军击毙。2007年7月,阿帕奇武装直升机在巴格达街道执行任务时又误把两名路透社记者当做敌方武装分子,将其打死,另外又打伤了两名儿童。
在对伊拉克人员尸体的清点中,虽然美国从未承认过官方曾进行过对相关尸体的人数统计,但总部设在伦敦的“伊拉克罹难人数统计组织”的调查机构的数据却显示,战争日志泄露的数据比之前美国官方公布的数字还要多出15000名平民。10月23日泄露的日志中也声称:“从2004年至2009年六年的战争期间,总共有109000人在伊拉克战争中丧生,其中大多数死者是平民,为66081人,超过了死亡总数的60%。每天死于战争的平民人数高达31人。其中大约有31780名平民死于武装分子在路边安装的简易爆炸装置,剩余的人死于派系间的相互屠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告诉记者,国际人道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区分原则(distinction),这项原则要求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把平民居民与武装部队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区分开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战争受难者的境遇越来越惨,尤其是在德国、日本法西斯占领地域,大量平民遭到了拘禁、残杀和其他种种非人道的待遇。1949年8月12日,6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四个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统称《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其中的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以下简称《保护平民公约》)就是首次为专门保护平民而制定的。
此外,1977 年6 月8日通过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附加议定书)也在国际武装冲突和民族解放战争中对战时平民的保护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一,平民和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对象;第二,禁止无区别攻击,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与战斗员之间、在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第三,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包括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或手段、使用其效果不能按照本议定书的要求加以限制的作战方法或手段)。1949年制定的日内瓦四公约围绕保护战争受难者有些基本的、共同的条款,其中规定,对于不实际参加战事的人员,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以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给予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这也是武装冲突中所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规定。
对此,王秀梅认为,美军在战争中对平民不分皂白的射杀行为已经违反了《保护平民公约》与日内瓦的附加议定书等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平民公约》保护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平民的生命与人身施以谋杀、残伤肢体、虐待、酷刑以及损害其个人尊严的行为。这些行为在上述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中也得到了强化。而且在阿帕奇武装直升机事件中,美军朝已经试图投降的武装分子射击无疑也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
战后:有意忽视调查虐囚行为
维基解密此次公布的伊拉克战争秘密档案中透露了大量有关指控伊拉克军官刑讯和美军涉嫌战争罪的不利证据。比如,发生于2005年11月份的大量案例显示,俘虏拘留中心的囚犯手上戴着镣铐,被黑布蒙着双眼,背部有用鞭子抽打过的明显痕迹,此外还显示囚犯曾经受到看守人员的脚踢和电击等非人道待遇。更有六个案例直接显示囚犯死于虐囚行为。2009年12月份,维基解密网站则上传了一段伊拉克军队长官在塔尔阿法(位于伊拉克北部的城镇)处决囚犯的视频,引起了轩然大波。细节透露,伊拉克士兵们把囚犯一个个拖到了大街上,一开始是拳打脚踢,然后用机枪对着他们疯狂扫射。
后来至少有一名涉嫌刑讯的士兵被移交给英美联合部队。但是联合部队有一项不成文的政策,即忽视这些有关对虐囚行为的指控。长官们认为这些调查都是“没有必要”的,仅仅简单地作了记录。2008年12月3日,一名囚犯被警方声称死于“肾器官衰竭”,而医务人员却惊奇地发现他的腹部“有某种不明外科手术的痕迹”。2009年8月27日,美国医务人员还发现一名死亡的伊拉克男子的头部、胳膊、躯体和腿等部位都有明显的淤伤,而警方声称该名男子系“自杀”。事件发生后,美国国防部发言人曾向媒体表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当接到有关伊拉克官员虐囚的文件时,美军确实“需要通知有关负责的伊拉克机构或部门进行合理调查和追踪报道”。而美军在明知伊拉克军队里普遍存在虐囚行为后,还依然把在押人员移交给伊拉克内政部进行“进一步审讯”。报告更披露了,伊拉克有一支名叫“狼旅”的部队,它是由美国政府秘密支持、由原来的萨达姆共和国卫队重新组建的一支专门对敌对武装分子实施酷刑的部队。有时美军军官在审讯囚犯时为了从武装分子口中获取情报,故意威胁要将其移交给“狼旅”进行讯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为《禁止酷刑公约》)第五条规定,只要发生如下情形:(1)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2)被控罪犯为该国国民;(3)受害人为该国国民,该国认为管辖的;(4)被控罪犯在该国管辖的领土内,缔约国都应当有义务对任何实施酷刑的人进行调查起诉,确立对酷刑罪的强制普遍管辖权,而无论酷刑行为是否由该缔约国国民实施。这也就是说,即使是伊拉克军队内部对伊拉克囚犯实施的酷刑行为,美国既有权力也有义务对虐囚事件进行调查,对相关行为人进行追诉。美军对伊拉克军队的虐囚行为睁一眼闭一只眼的放纵态度无疑违反了国际法的强行性规则。“伊拉克军队的虐囚行为已经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规范,而美国作为《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 应当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王秀梅指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际法专家告诉记者,美军的做法还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non-refoulement),即禁止一国将犯罪嫌疑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对该人人身安全或者自由处于危险境地的其他国家。该原则在《禁止酷刑公约》亦有体现。《禁止酷刑公约》第三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对此,美军不仅对伊拉克军队内部的虐囚行为放任不管,而且在明知战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将自己控制的战俘交给伊拉克部门进行审讯,这种做法很显然也违反了公约的规定。
或涉嫌战争罪
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实践中,研究战争可以从两个层面考虑,一是战争的原始原因,即国家是否应该发动战争;二是战争过程中采取的方式和手段。讨论美国于2003年3月20日对伊拉克进行的武装进攻,也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关于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绝大多数中国学者对此持一致意见。
王秀梅认为,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美国应该对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责和权力有全面的了解。无论美国出于何种目的,对伊拉克的武装攻击行为都是绕开了联合国及安理会。即便是为了解放伊拉克人民而采取的武装袭击,也因其没有经过联合国的授权而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美国既不能代表联合国或世界各国的利益,也不能绕开联合国安理会独自执行所谓的“正义”行动。
中山大学国际法专家黄瑶教授也认为,美国在未经联合国的授权下对伊拉克采取的单方面军事行动,实质上已经违反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违反了国际法的领土主权原则,损害了伊拉克的领土主权和政治独立。
至于战争过程中采取的方式和手段,尽管美国发动战争是非正义的,但美国另外还有必须在入侵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中遵守国际法上的有关战争法规的义务。战争罪通常指的是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武装冲突法规或惯例的行为。
目前已有70多个国际法文件对战争罪进行了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98年7月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其规定的战争罪有四类行为,包括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两类。
其中,涉及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行为主要指的是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或财产的行为,具体又分为以下八种:杀害的行为;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行为;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应享有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故意驱逐出境或迁徙或非法禁闭;劫持人质等。
对此,王秀梅认为,《罗马规约》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对有关《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了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是被作为战争罪方式之一而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虽然美国和伊拉克尚未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原则上不受《罗马规约》规定内容的影响,但《罗马规约》第八条和《犯罪要件终稿案文》所界定的上述内容不违背规范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际习惯和规则,而且美国分别是《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伊拉克战争后谁将为这场战争承担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深思。
责任编辑:刘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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