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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余姚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回顾与现状
余姚市的住房保障工作始于1989年初,是根据当时省建设工作会议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的,主要通过单位集资建房、统筹建造解困房、市政拆迁、房改售房等渠道解决住房问题。其中按时间和保障方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89年—1994年可称为“无偿解困”
据初步统计,截至1989年底,由于城镇人口过快增长,全市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有382户,无房户400户,危房户45户,共计827户。为此,市政府以无偿提供土地并划拨专款42万元、房地局补贴48万元、国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补贴30万元、城建配套费减免45万元等方式建造解困房13幢300套55499. 79平方米。同时,1993年开始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当年就出售公房12045套,计60多万平方米,归集住房资金13704. 86万元;有19家单位通过申请支用住房资金185万元,自筹资金建造住宅32幢663套43300平方米,有力地支持了住房解困工作。到1994年彻底解决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898户,使全市人均居住面积从1989年的6. 1平方米提高到1994年的11平方米,提前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1996年———2000年基本解决人均5~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工作任务。余姚市房地局荣获1993年度建设部“全国住房解困先进单位”称号。
2.第二阶段:1994年—1996年可称为“微利解困”
1994年启动的“安居工程”是根据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室转发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推出的又一项住房保障新举措。通过营建一批经济、实用、美观的微利住房,形成独立的安居乐小区来重点解决城区人均居住面积在7. 2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到1996年,安居乐小区建造住房26幢51300平方米,有偿解决住房困难家庭714户。该小区已成为余姚城环境优美、整洁,设施配套、齐全的住宅区,被老百姓称之为“民心工程”,余姚市获得“浙江省住房解困先进集体称号”。
3.第三阶段:1996年—1998年可称为“货币解困”
1996年余姚市率先打破了住房由国家“包”下来的传统观念,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为解决住房困难开辟了一条好途径。这一阶段,政府主要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的余房为突破口,通过政府政策性货币补贴、单位购房补助或借款的方式,既帮助住房困难户解决了住房问题,又有效消化了空置房,一举两得。3年来,政府共提供259套可选房源,实际解决住房困难户178户,计14164.97平方米,政府负担补贴资金近300万元,单位支助50余万元。到1998年,余姚市人均居住面积已提高到18平方米。
4.第四阶段:2005年—2009年可称为“货币直补、购租并举”
经过5年的休整,2005年按照上级要求,推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这两大保障形式,基本实现了廉租住房“应保尽保”,但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操作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难题:一是优惠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仍超出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二是不能自主选房,给部分购房家庭带来生活不便,增加了生活成本;三是政府统建统售,运作成本高,遗留问题多,政府压力大;四是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集中安置困难户,增加小区管理难度,容易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不利于城市和谐发展。经过几年探索,我市因地制宜逐步建立了“货币直补、购租并举”的经济适用住房运作新模式。截至2009年底,共保障廉租住房809户,累计发放租金补贴643. 86万元;经济适用住房在保家庭1002户,其中106户以优惠价格购买了政府回购的房源,896户采取自主选房、货币直补方式,政府共投入补贴资金7592. 21万元,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货币直补”这种在不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现行政策的前提下,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变“补砖头”为“补人头”,变“暗补”为“明补”的新模式,改变了经济适用住房“不适用”的局面,一推出就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得到省、宁波市领导的肯定,并在相关媒体进行报道。
5.第五阶段:2010年至今可称为“保障体系建立”
2010年对余姚市住房保障工作来说是转折性的一年,经过20多年摸索,经历了突击性、阶段性、局限性的住房解困,逐步建立了层次分明、购租并举的保障体系,如表1所示。
全年共解决廉租住房租金补贴201户,发放资金108万元,推出实物配租61套;落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53户,实物购房111户;购买限价房120户。启动兰墅桥地块公共租赁房建设34. 7亩,投资2亿元,524套3. 86万平方米。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名目杂乱
从上面表述中已可见一斑,保障名目有解困房、集资房、经济实用房、安居房、双困房、微利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等不下十余种,探索建立一套较固定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
2.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比例不高
2010年,余姚市廉租住房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经济适用住房也实现了货币补贴和实物购房并重,同时还推出了条件较宽的限价房,本应出现申请对象远大于预期的情形,但实际情况差强人意。在廉租住房上,政府回购了61套作为实物配租,而有意愿入租的只有5户,究其原因:一是租金补贴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偏高,多数家庭宁愿自己租房,把余下的租金用于生活补贴;二是房源不理想,大部分套房面积过大,需要两户合租,生活不便;三是没有考虑残疾人、孤寡老人的实际去配置楼层。在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上,政府共推出3个地块房源750套,而实际签约的只有231户。究其原因:一是家庭收入有限,总体房价仍偏高;二是选址偏远,生活设施不配套,生活成本高;三是多数购房者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1.制订有效的住房保障规划必不可少
余姚市根据《2010-2012年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中提出了“331”工程:即花3年时间,建设 3000套保障性住房,解决1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计划在“十二五”期间投资13亿元,建设保障性住房30. 5万平方米。这有力地保证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当然,保障性住房作为民生工程,政府还要在选址上多考虑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方便中低收入人群生产生活,真正使保障性住房建设既“经济”又“适用”。
2.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住房保障模式
好的住房保障模式必须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要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体系;二是保障层次分布要清晰合理,形式要简单,可操作性强;三是保障范围要全覆盖;四是申请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保障类型。
3.研究准入条件设置的科学性,做到有规可循
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是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两个关键因素。在收入线划定上,笔者经过多年实践分析,建议是否可以采用“恩格尔系数法”:用恩格尔系数乘以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可得到该地区年均食品支出水平;当某户家庭收入水平低于该地区年均食品支出水平时,我们认为该家庭的主要收入将用于食品支出,视为没有住房消费能力。
例如,2009年余姚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42元,月均2228元,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3. 1%。这样经过计算,2009年没有住房消费能力的三口之家人均月收入线为738元,家庭年收入线为26568元。因此,我们认为年收入低于26568元的家庭,可纳入当年住房保障对象。
总的来说,在住房问题上,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处理好住房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在住房问题上,就是重点改善低端人群的住房条件,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住房条件。让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共同形成对全社会住房需求的全面覆盖,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的现实和长远需要。
齐婧/责任编辑
余姚市的住房保障工作始于1989年初,是根据当时省建设工作会议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的,主要通过单位集资建房、统筹建造解困房、市政拆迁、房改售房等渠道解决住房问题。其中按时间和保障方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89年—1994年可称为“无偿解困”
据初步统计,截至1989年底,由于城镇人口过快增长,全市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有382户,无房户400户,危房户45户,共计827户。为此,市政府以无偿提供土地并划拨专款42万元、房地局补贴48万元、国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补贴30万元、城建配套费减免45万元等方式建造解困房13幢300套55499. 79平方米。同时,1993年开始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当年就出售公房12045套,计60多万平方米,归集住房资金13704. 86万元;有19家单位通过申请支用住房资金185万元,自筹资金建造住宅32幢663套43300平方米,有力地支持了住房解困工作。到1994年彻底解决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898户,使全市人均居住面积从1989年的6. 1平方米提高到1994年的11平方米,提前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1996年———2000年基本解决人均5~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工作任务。余姚市房地局荣获1993年度建设部“全国住房解困先进单位”称号。
2.第二阶段:1994年—1996年可称为“微利解困”
1994年启动的“安居工程”是根据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室转发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推出的又一项住房保障新举措。通过营建一批经济、实用、美观的微利住房,形成独立的安居乐小区来重点解决城区人均居住面积在7. 2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到1996年,安居乐小区建造住房26幢51300平方米,有偿解决住房困难家庭714户。该小区已成为余姚城环境优美、整洁,设施配套、齐全的住宅区,被老百姓称之为“民心工程”,余姚市获得“浙江省住房解困先进集体称号”。
3.第三阶段:1996年—1998年可称为“货币解困”
1996年余姚市率先打破了住房由国家“包”下来的传统观念,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为解决住房困难开辟了一条好途径。这一阶段,政府主要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的余房为突破口,通过政府政策性货币补贴、单位购房补助或借款的方式,既帮助住房困难户解决了住房问题,又有效消化了空置房,一举两得。3年来,政府共提供259套可选房源,实际解决住房困难户178户,计14164.97平方米,政府负担补贴资金近300万元,单位支助50余万元。到1998年,余姚市人均居住面积已提高到18平方米。
4.第四阶段:2005年—2009年可称为“货币直补、购租并举”
经过5年的休整,2005年按照上级要求,推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这两大保障形式,基本实现了廉租住房“应保尽保”,但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操作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难题:一是优惠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仍超出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二是不能自主选房,给部分购房家庭带来生活不便,增加了生活成本;三是政府统建统售,运作成本高,遗留问题多,政府压力大;四是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集中安置困难户,增加小区管理难度,容易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不利于城市和谐发展。经过几年探索,我市因地制宜逐步建立了“货币直补、购租并举”的经济适用住房运作新模式。截至2009年底,共保障廉租住房809户,累计发放租金补贴643. 86万元;经济适用住房在保家庭1002户,其中106户以优惠价格购买了政府回购的房源,896户采取自主选房、货币直补方式,政府共投入补贴资金7592. 21万元,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货币直补”这种在不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现行政策的前提下,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变“补砖头”为“补人头”,变“暗补”为“明补”的新模式,改变了经济适用住房“不适用”的局面,一推出就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得到省、宁波市领导的肯定,并在相关媒体进行报道。
5.第五阶段:2010年至今可称为“保障体系建立”
2010年对余姚市住房保障工作来说是转折性的一年,经过20多年摸索,经历了突击性、阶段性、局限性的住房解困,逐步建立了层次分明、购租并举的保障体系,如表1所示。
全年共解决廉租住房租金补贴201户,发放资金108万元,推出实物配租61套;落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53户,实物购房111户;购买限价房120户。启动兰墅桥地块公共租赁房建设34. 7亩,投资2亿元,524套3. 86万平方米。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名目杂乱
从上面表述中已可见一斑,保障名目有解困房、集资房、经济实用房、安居房、双困房、微利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等不下十余种,探索建立一套较固定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
2.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比例不高
2010年,余姚市廉租住房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经济适用住房也实现了货币补贴和实物购房并重,同时还推出了条件较宽的限价房,本应出现申请对象远大于预期的情形,但实际情况差强人意。在廉租住房上,政府回购了61套作为实物配租,而有意愿入租的只有5户,究其原因:一是租金补贴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偏高,多数家庭宁愿自己租房,把余下的租金用于生活补贴;二是房源不理想,大部分套房面积过大,需要两户合租,生活不便;三是没有考虑残疾人、孤寡老人的实际去配置楼层。在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上,政府共推出3个地块房源750套,而实际签约的只有231户。究其原因:一是家庭收入有限,总体房价仍偏高;二是选址偏远,生活设施不配套,生活成本高;三是多数购房者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1.制订有效的住房保障规划必不可少
余姚市根据《2010-2012年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中提出了“331”工程:即花3年时间,建设 3000套保障性住房,解决1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计划在“十二五”期间投资13亿元,建设保障性住房30. 5万平方米。这有力地保证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当然,保障性住房作为民生工程,政府还要在选址上多考虑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方便中低收入人群生产生活,真正使保障性住房建设既“经济”又“适用”。
2.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住房保障模式
好的住房保障模式必须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要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体系;二是保障层次分布要清晰合理,形式要简单,可操作性强;三是保障范围要全覆盖;四是申请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保障类型。
3.研究准入条件设置的科学性,做到有规可循
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是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两个关键因素。在收入线划定上,笔者经过多年实践分析,建议是否可以采用“恩格尔系数法”:用恩格尔系数乘以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可得到该地区年均食品支出水平;当某户家庭收入水平低于该地区年均食品支出水平时,我们认为该家庭的主要收入将用于食品支出,视为没有住房消费能力。
例如,2009年余姚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42元,月均2228元,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3. 1%。这样经过计算,2009年没有住房消费能力的三口之家人均月收入线为738元,家庭年收入线为26568元。因此,我们认为年收入低于26568元的家庭,可纳入当年住房保障对象。
总的来说,在住房问题上,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处理好住房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在住房问题上,就是重点改善低端人群的住房条件,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住房条件。让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共同形成对全社会住房需求的全面覆盖,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的现实和长远需要。
齐婧/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