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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简单的来说就是第三人适用此制度必须符合四个条件——转让人无权处分,善意,价格合理,已登记转让。而在"无权处分""善意""合理"这三个词语上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经常使得审判的结果只在登记转让上下功夫,缺乏了法律重要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一直是对客观事实和主观情理的综合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