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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域名早已演变成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就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问题,国内外早已明确界定。一般认为:域名具有价值,属于可构成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标识性”权利。时下,域名与商业标志如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发生着激烈的冲突,域名注册和使用纠纷不断。而如何将域名打造成提升企业形象、塑造产品价值的标志符号更是企业应关注的话题。
域名交易
2010年3月15日,由四川中联拍卖行承办的国内首次域名拍卖引起了热议,此次拍卖的标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汽车、房屋等实物资产,而是一批知名的网络域名。千橡公司于去年10月份从国内域名投资者手中收购了蜻蜓拼音域名qingting.com,交易价达6位数人民币,目前,qingting.com作为蜻蜓网域名推出,网站尚在建设中。原阿里巴巴云计算资深总监李治国日前从国内投资者手里成功收购了lianpu.com双拼域名,收购价不详,lianpu.com已经作为小奥手机游戏城网站域名使用。易宝支付近日从域名投资者手中买下yibao.com域名,成交价在50万元人民币左右。
域名本身不是商标,但域名却相当于一种商标性的证明。据某国外媒体报道,海外域名市场举行的大型域名拍卖会,分为保留价域名和无保留价域名,可现场竞拍也提供网上竞拍方式。在拍卖的域名中,国际主流域名.com域名占据拍卖多份额。
长期以来,受旧规章制约,域名交易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新规定,域名拍卖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规定。目前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的两家域名交易网站分别是“易域网”和“易名网”。鉴于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域名市场的规范化和成熟化,从长远来看,域名之战,谁输谁赢还很难说。
域名纠纷
日益火爆的域名公开交易引起诸多业内人士担心:域名纠纷可能愈演愈烈。易名网上介绍:“域名投资在国外已经相当普通。它具有投资费用少、风险低、回报率高等特点,一个好的域名能够马上使你成为百万富翁。”的确,很多域名投资者正是抱着这样“一夜暴富”的心态进入这个行当的。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刚的分析,域名纠纷主要分为三类:抢注类、盗用类和权利冲突类。抢注是将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抢先注册为域名,但却“注”而不“用”。盗用是指不仅将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抢先注册为域名,而且进行商业使用,造成公众的混淆。权利冲突是指在域名注册之前就存在权利配置状况引发的冲突。
一些与重大事件相关的域名抢注现象更为普遍。如“五福娃”揭晓当晚,“五福娃”的.cn和.com域名就已经被抢注。部分域名随后在淘宝、易趣等网上热卖,一度被拍到5万元的天价。在“神六”发射前,“shen6”域名已被抢先注册,并被转让,最高报价达13万元。赠台熊猫团团、圆圆也免不了被抢注。“团团.com”、“圆圆.com”每一个的最低拍卖价都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团团圆圆.cn”、“团团圆圆.com”这两个最完整的域名更是开出了最低50万元人民币的天价。
域名资源的有限性,不可重复性,以及“先注先得”的域名注册原则是导致域名抢注的主要原因。根据2002年9月30日发布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被定性为“恶意”。但是对“不正当利益”的标准未做出界定。CNNIC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了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新《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以下情况实属“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新规定中的第一款较原来的规定在“恶意”的定性问题上更为明确:“权利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才能称为“受害人”。新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认可了域名交易的正当性。只要避开“权利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域名交易便可合法进行。CNNIC专家在解释上述修改时表示,旧办法存在“对于域名注册权利人权益保护不足”的不平衡保护原则,既不符合国际上“先注先得”的国际惯例,也有失“公平的原则”。
除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司法解释之外,我国几乎没有对域名进行法律规制的规范,况且,现有的法律规范层次较低,也较为简单,无法满足解决日益增多的域名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的需要。并且,在互联网上适用《商标法》的不确定性,使法院在众多判决中无法协调一致,而且还加重了商标权人的经济负担,进行域名特别立法已迫在眉睫。专家指出,域名纠纷的情况复杂,仅靠知识产权法调节远远不够,面对新情况,域名纠纷可能涉及的法律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诚实信用和社会公益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
域名发展
互联网域名体系近期会迎来一场大变革,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宣称计划扩充“通用顶级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s;GTLD)的范围,该计划早在2010年的相关会议上被提出讨论。但在12月10日的ICANN第39次会议上宣布暂缓推出。据最新消息,根据ICANN董事会的最新决议,此计划可能会在今年三月份在圣弗朗西斯哥会议上签署通过。但到本刊截稿时,Managing IP网站的消息称,ICANN会在4月14号讨论新顶级域名的申请指南。
ICANN将修改互联网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规则,将之前严格限制的新通用顶级域名的规则改为凡符合新申请条件的公司、注册机构、组织都可以提交申请,并成为该新通用顶级域名注册局。这个计划一旦顺利执行,将催生更多新的通用顶级域名。例如,时下流行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微博”便可享有面向个人的博客顶级域名.blog。为彰显品牌的独特性和传播性,从市场角度出发的新的品牌顶级域名.brand的市场需求和商业价值也不容低估。 据瑞士域名专家雅尼克•斯考(Jannik Skou)介绍:“到2012年,将有三百多个新通用顶级域名供感兴趣的公司、国家或机构采用。这些新通用顶级域名主要为“地理”顶级域名(如.africa)、“城市”顶级域名(如.paris)、“社团”顶级域名(如.music)等。”斯考先生建议公司在域名保护中应做到以下三点:a. 关注那些有趣的“地理”、“城市”、“商业”顶级域名;b. 一旦新的通用顶级域名启动,有必要立刻申请相应的以产品商标为二级域名的新域名,如trademark.TLD;c. 监测具有潜在侵权的域名注册。
域名交易
2010年3月15日,由四川中联拍卖行承办的国内首次域名拍卖引起了热议,此次拍卖的标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汽车、房屋等实物资产,而是一批知名的网络域名。千橡公司于去年10月份从国内域名投资者手中收购了蜻蜓拼音域名qingting.com,交易价达6位数人民币,目前,qingting.com作为蜻蜓网域名推出,网站尚在建设中。原阿里巴巴云计算资深总监李治国日前从国内投资者手里成功收购了lianpu.com双拼域名,收购价不详,lianpu.com已经作为小奥手机游戏城网站域名使用。易宝支付近日从域名投资者手中买下yibao.com域名,成交价在50万元人民币左右。
域名本身不是商标,但域名却相当于一种商标性的证明。据某国外媒体报道,海外域名市场举行的大型域名拍卖会,分为保留价域名和无保留价域名,可现场竞拍也提供网上竞拍方式。在拍卖的域名中,国际主流域名.com域名占据拍卖多份额。
长期以来,受旧规章制约,域名交易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新规定,域名拍卖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规定。目前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的两家域名交易网站分别是“易域网”和“易名网”。鉴于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域名市场的规范化和成熟化,从长远来看,域名之战,谁输谁赢还很难说。
域名纠纷
日益火爆的域名公开交易引起诸多业内人士担心:域名纠纷可能愈演愈烈。易名网上介绍:“域名投资在国外已经相当普通。它具有投资费用少、风险低、回报率高等特点,一个好的域名能够马上使你成为百万富翁。”的确,很多域名投资者正是抱着这样“一夜暴富”的心态进入这个行当的。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刚的分析,域名纠纷主要分为三类:抢注类、盗用类和权利冲突类。抢注是将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抢先注册为域名,但却“注”而不“用”。盗用是指不仅将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抢先注册为域名,而且进行商业使用,造成公众的混淆。权利冲突是指在域名注册之前就存在权利配置状况引发的冲突。
一些与重大事件相关的域名抢注现象更为普遍。如“五福娃”揭晓当晚,“五福娃”的.cn和.com域名就已经被抢注。部分域名随后在淘宝、易趣等网上热卖,一度被拍到5万元的天价。在“神六”发射前,“shen6”域名已被抢先注册,并被转让,最高报价达13万元。赠台熊猫团团、圆圆也免不了被抢注。“团团.com”、“圆圆.com”每一个的最低拍卖价都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团团圆圆.cn”、“团团圆圆.com”这两个最完整的域名更是开出了最低50万元人民币的天价。
域名资源的有限性,不可重复性,以及“先注先得”的域名注册原则是导致域名抢注的主要原因。根据2002年9月30日发布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被定性为“恶意”。但是对“不正当利益”的标准未做出界定。CNNIC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了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新《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以下情况实属“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新规定中的第一款较原来的规定在“恶意”的定性问题上更为明确:“权利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才能称为“受害人”。新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认可了域名交易的正当性。只要避开“权利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域名交易便可合法进行。CNNIC专家在解释上述修改时表示,旧办法存在“对于域名注册权利人权益保护不足”的不平衡保护原则,既不符合国际上“先注先得”的国际惯例,也有失“公平的原则”。
除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司法解释之外,我国几乎没有对域名进行法律规制的规范,况且,现有的法律规范层次较低,也较为简单,无法满足解决日益增多的域名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的需要。并且,在互联网上适用《商标法》的不确定性,使法院在众多判决中无法协调一致,而且还加重了商标权人的经济负担,进行域名特别立法已迫在眉睫。专家指出,域名纠纷的情况复杂,仅靠知识产权法调节远远不够,面对新情况,域名纠纷可能涉及的法律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诚实信用和社会公益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
域名发展
互联网域名体系近期会迎来一场大变革,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宣称计划扩充“通用顶级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s;GTLD)的范围,该计划早在2010年的相关会议上被提出讨论。但在12月10日的ICANN第39次会议上宣布暂缓推出。据最新消息,根据ICANN董事会的最新决议,此计划可能会在今年三月份在圣弗朗西斯哥会议上签署通过。但到本刊截稿时,Managing IP网站的消息称,ICANN会在4月14号讨论新顶级域名的申请指南。
ICANN将修改互联网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规则,将之前严格限制的新通用顶级域名的规则改为凡符合新申请条件的公司、注册机构、组织都可以提交申请,并成为该新通用顶级域名注册局。这个计划一旦顺利执行,将催生更多新的通用顶级域名。例如,时下流行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微博”便可享有面向个人的博客顶级域名.blog。为彰显品牌的独特性和传播性,从市场角度出发的新的品牌顶级域名.brand的市场需求和商业价值也不容低估。 据瑞士域名专家雅尼克•斯考(Jannik Skou)介绍:“到2012年,将有三百多个新通用顶级域名供感兴趣的公司、国家或机构采用。这些新通用顶级域名主要为“地理”顶级域名(如.africa)、“城市”顶级域名(如.paris)、“社团”顶级域名(如.music)等。”斯考先生建议公司在域名保护中应做到以下三点:a. 关注那些有趣的“地理”、“城市”、“商业”顶级域名;b. 一旦新的通用顶级域名启动,有必要立刻申请相应的以产品商标为二级域名的新域名,如trademark.TLD;c. 监测具有潜在侵权的域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