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结于传统观念与知识产权之间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eeyong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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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由于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而在网络中迅速窜红,并且成为兔年春晚的草根明星。旭日阳刚的成名不仅折射出公众对于身处社会底层的农民群体的同情与关爱,而且也反映了公众对《春天里》这一艺术作品的认可和喜欢。据媒体报道,旭日阳刚成为受追捧的草根歌手之后,全国各地的商演邀约纷至沓来。然而,就在大量翻唱汪峰的歌曲的演出活动中,旭日阳刚却并未向原创作者汪峰支付过任何版税。为此,汪峰于2011年2月10日通知旭日阳刚,禁止其在此后的商演中再行演唱包括《春天里》在内的其所有的作品。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后,立刻引起轩然大波,舆论的焦点不仅聚焦在当事双方的是非恩怨上,更多的是集中在版权保护的问题上。
  《春天里》的故事所引发的版权之争,现实地反映了中国公众对待版权态度上的变化过程。从鲁迅先生在《孔乙己》中所讽喻的“窃书不算偷”,到当今“普世价值”的“窃书就是贼”,在短短的一百年间,中国人的观念几乎经历了碧落黄泉般的颠覆。在尚不知所以然的懵懂中,版权却有如利器一般实实在在地摆在人们面前。就像旭日阳刚所遭遇的处境一样:一路高歌猛进的途中,却突然撞到了著作权的玻璃墙上,虽然没有头破血流,却不得不戛然而止。在《春天里》的故事中,一些民众对于汪峰的责难是不难理解的,因为,祭出版权的符咒来阻挡一对儿草根的求生之路,似乎有失宽容和厚道。然而,对于汪峰而言,同样也有诉不完的酸楚,作为艺术创作的权利人,如果任凭他人免费搭车,岂不会生计无着?
  《春天里》的故事,暴露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龃龉。对于中国人而言,版权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外来的东西。换句话说,版权从来都不是中国自己土生土长的东西,而是彻头彻尾的舶来品。非但如此,中国在对待这样的舶来品时,既没有为其提供充分的思想文化的土壤,也没有为其准备制度嫁接的母本,它的到来,犹如一片浮云。
  一百年前,处于风雨飘摇中的晚清王朝为了摆脱西方列强治外法权的羁绊和舒缓外交压力,开展一场法律改革运动。《大清著作权律》便是这场运动的直接产物。发动这次改革的主要原因来自几个方面:一是,清王朝的衰败与西方殖民主义侵入的交汇,促使晚清政府开始关注西方法治;二是,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互动发展所形成的刺激;三是,西方列强加剧入侵程度所引起的催化作用;四是;领事裁判权给晚清政府造成的压力。在对待著作权的问题上,晚清政府与西方列强可以说是各怀异志。晚清政府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来满足西方列强的要求,以换回列强撤销在中国的治外法权;而西方列强的目的则是想通过强迫清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本国公民的在华利益。由此可见,发生在清末的法律改革完全是迫于外部压力而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其初衷是为了迎合西方列强的意愿,以期求得取消治外法权和延续清王朝的统治。正如美国哈佛大学William P. Alford教授所指出的那样,“20世纪以前,中国所努力提供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行动,无外乎是为了维护皇权统治的延续。那些由官方提供的保护只是偶然地触及到对个人财产利益的保护,或者对作者地位或发明创造的褒扬。即使是这种对于知识财产的有限保护也主要是因为其有助于实现其他目标才一直为清政府及其地方官员所容忍。”
  《大清著作权律》之后的一百年间,中国社会跌宕起伏,不仅经历了军阀割据、短暂复辟、国民革命、内忧外患,而且还遍历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各种形态。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在如此短暂的历史时期经历了如此复杂而深刻的剧变。
  发生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始终未能摆脱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纠缠。当然,由于时空变换,掌握在西方国家手里的已经不再是当年的“鸦片”和“治外法权”,而代之以的是“经济制裁”和“最惠国待遇”。当美国把贸易与知识产权捆绑在一起,并在全球范围内输出他们的知识产权观念和标准时,中国也只能是在被容忍的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做出有限的抗争。中国仍旧不得不靠健全法律制度和提高保护水平来满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期许,从而顺利地获得西方国家先进的技术和资金,以及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为达此目的,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陆续制定了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生和发展历程揭示了这样的轨迹:中国提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张,从其出发点到归宿都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在这里,工具主义的实用哲学贯穿于近百年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整个过程。作为对外部压力的被动反应,中国著作权的制度安排强调更多的是外部的契合性,而非内在的协调性。这种状况为著作权法在中国的有效实施造成了一种先天性的障碍。
  中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由此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价值文化。儒家所鼓吹的“有教无类”和“思想大同”,与现代知识产权观念存在着一种天然的隔阂。在中国步入现代化的今天,当儒家文化与马克思主义邂逅的时候,传统文化对知识产权的排斥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马克思在其代表作《资本论》当中,明确地把文学艺术创作活动看作为一种外化或异化的劳动,并进而将其归纳为资本家阶级对雇佣工人进行系统性剥削的对象。这样一种思想理念,被完整地融入了新中国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模式之中,并被演绎为人们判断事物和评价行为的基本准则。由此则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春天里》的故事中,许多民众会那样理直气壮地对汪峰发动批判。不过,毋庸置疑的是,伴随市场经济浪潮席卷而至的,一定是文学作品产权的固定化和明确化,非但如此,商品交易将无从实现。
  现实告诉人们,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来不以人们的主观好恶而改变,包括文学艺术作品在内的所有文学产权,都会被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付费使用也将会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标准被用来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这样的生活前景或许并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理想境界,然而,情何以堪,无可奈何花落去!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那么,同时也就意味着我们接受了知识产权这样一种分配资源的方式。在冰冷无情的市场规则面前,我们也只好“既来之,则安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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