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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区别于传统自由权之处在于其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国家的实现义务是社会权实现的主要因素。社会权的双重性质理论是在德国宪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基础上提出来的,其对社会权的实现的国家义务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和建构力。本文拟以社会权的双重性质理论为视角来审视社会权实现的国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