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协商性刑事案件解决机制研究

来源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wqsswqs197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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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成为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公安机关对于协商性案件的解决也是在这个大潮流下孕育而生,有些学者认为对于公安机关协商性案件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只是主要的侦查机关,主要负责案件事实的查明,而对于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及其裁定.主要是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责,公安机关协商性案件的范围及权限必须最小且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会越权且缺少监督,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正是由于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且处于大多数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即使对于协商性案件的范围进行限制,这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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