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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高官因贪腐被处以死缓而暂留生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13项非暴力性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后,质疑同属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是否将被废除死刑?笔者从腐败状况、经济水平和民意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当前中国对贪污贿赂犯罪不能废除死刑。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13项非暴力性经济犯罪取消死刑,虽没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但其在犯罪目的和手段上也属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否也会在不久的将来被废除死刑?笔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存废,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而奢谈,总的原则就是要看死刑是否符合当前的国情民情,是否还有用,是否已经过时。下面,从腐败状况、经济水平和民意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当前中国对贪污贿赂犯罪不能废除死刑。
一、当前的腐败状况决定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从没放松对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的打击,但尽管反腐措施不断出台,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腐败现象并没得到有效地控制,相反呈持续上升趋势,大案要案猛增,犯罪金额越来越大,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多变,而犯罪领域也逐步扩展到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是多发点,金融、建筑领域成为高发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对之深恶痛绝。如何有效遏制腐败,已成为当前重中之重。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从严才是反贪治腐的杀手锏。在监管缺失、防腐机制欠健全,特别是金融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申报制这二大反腐最有效的措施未实行的情况下,对腐败的惩治,只能是以严刑峻法来震摄和打击,杀鸡儆猴,压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保留死刑更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其他刑罚相比,死刑的威慑作用无与伦比,正如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所说:“至于说死刑对遏止腐败没有太大效果是站不住脚的,生命对绝大多数来说都是宝贵的,说一个人宁愿用其他东西来换最宝贵的东西,就是违背最基本的常识”。假如一味地依照“国际惯例”,废除了贪污贿赂犯罪死罪,那就无异于摘下了悬在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贪污受贿再多,其罪也不会致死,贪污受贿只会愈发肆无忌惮,更加助长和纵容其贪腐。
二、当前的经济水平决定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世界上一些国家之所以敢于废除了死刑,关键是它们有着与死刑基本相同震摄力的替代刑罚,用来填补死刑废除后所遗留的空缺,例如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与死刑一样,让犯罪分子心存畏惧。但在我国,并没有终身监禁这一处罚规定,而无期徒刑并非真正的无期,大都十多年后就刑满释放,与终身监禁的威慑力无法相提并论,如果废除了死刑,将去掉贪官心中的最后一个恐惧,导致贪腐进一步泛滥,给整个社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所以,废除死刑的话,必然涉及调整我国的刑罚结构,增加终身监禁和大幅度提高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期限、有期徒刑的上限,最终会造成看守犯人、建造监狱、老年罪犯在监狱中的医疗费用等支出大量提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成本远远高于处死犯罪人的成本,而我国的经济水平能承受得起吗?
不可否认,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上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经济总量在去年已超越日本,居世界第二位,但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二、三千多美元,仍居世界后列,属于下中等收入国家,还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不发达的状态,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决定了在中国当前的社会条件下,还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基础。
三、当前的民意决定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民意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但法律不能无视民意的存在,否则法律便不可能得到人民的认同,从而丧失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民意能否得到彰显,“是社会公正实现程度的一个尺度,也是刑罚目的实现程度的一个标志”。休谟也说过:政府只建立在民意之上。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意志是国家意志的基础,决定了法律制定、修改应当推崇对务实和秩序价值的追求,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意见为方向,以人民群众的感受为依据,以人民群众的认同为动力。故是否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必须倾听民声,看是否违背社会普遍的是非善恶观,以期减少社会对抗,赢得民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而在当前,提倡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几乎都是专家、学者,对于绝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绝对不能废除死刑,每当有学者提出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后,必定引起群情汹涌,骂声一片。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的法律修订逆公众意识的主流而动,将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同,可能会付出激怒民情甚而激起民变的沉重代价。
因此,基于我们的国情民情,当前保留贪污贿赂犯罪死刑仍有必要,废除死刑为时尚早。实际上,在腐败依然严重的今天,我们讨论的不应该是废除死刑问题,而应该是如何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和完善法制,如何健全反腐机制,如何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问题,做到标本兼治,进一步遏止贪腐现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形法适用总论(下卷)[M],法律出版社,1999,
[2]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朱曾汶译,政治中的人性[M],商务印书馆,1995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13项非暴力性经济犯罪取消死刑,虽没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但其在犯罪目的和手段上也属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否也会在不久的将来被废除死刑?笔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存废,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而奢谈,总的原则就是要看死刑是否符合当前的国情民情,是否还有用,是否已经过时。下面,从腐败状况、经济水平和民意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当前中国对贪污贿赂犯罪不能废除死刑。
一、当前的腐败状况决定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从没放松对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的打击,但尽管反腐措施不断出台,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腐败现象并没得到有效地控制,相反呈持续上升趋势,大案要案猛增,犯罪金额越来越大,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多变,而犯罪领域也逐步扩展到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是多发点,金融、建筑领域成为高发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对之深恶痛绝。如何有效遏制腐败,已成为当前重中之重。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从严才是反贪治腐的杀手锏。在监管缺失、防腐机制欠健全,特别是金融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申报制这二大反腐最有效的措施未实行的情况下,对腐败的惩治,只能是以严刑峻法来震摄和打击,杀鸡儆猴,压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保留死刑更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其他刑罚相比,死刑的威慑作用无与伦比,正如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所说:“至于说死刑对遏止腐败没有太大效果是站不住脚的,生命对绝大多数来说都是宝贵的,说一个人宁愿用其他东西来换最宝贵的东西,就是违背最基本的常识”。假如一味地依照“国际惯例”,废除了贪污贿赂犯罪死罪,那就无异于摘下了悬在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贪污受贿再多,其罪也不会致死,贪污受贿只会愈发肆无忌惮,更加助长和纵容其贪腐。
二、当前的经济水平决定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世界上一些国家之所以敢于废除了死刑,关键是它们有着与死刑基本相同震摄力的替代刑罚,用来填补死刑废除后所遗留的空缺,例如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与死刑一样,让犯罪分子心存畏惧。但在我国,并没有终身监禁这一处罚规定,而无期徒刑并非真正的无期,大都十多年后就刑满释放,与终身监禁的威慑力无法相提并论,如果废除了死刑,将去掉贪官心中的最后一个恐惧,导致贪腐进一步泛滥,给整个社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所以,废除死刑的话,必然涉及调整我国的刑罚结构,增加终身监禁和大幅度提高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期限、有期徒刑的上限,最终会造成看守犯人、建造监狱、老年罪犯在监狱中的医疗费用等支出大量提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成本远远高于处死犯罪人的成本,而我国的经济水平能承受得起吗?
不可否认,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上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经济总量在去年已超越日本,居世界第二位,但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二、三千多美元,仍居世界后列,属于下中等收入国家,还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不发达的状态,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决定了在中国当前的社会条件下,还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基础。
三、当前的民意决定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民意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但法律不能无视民意的存在,否则法律便不可能得到人民的认同,从而丧失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民意能否得到彰显,“是社会公正实现程度的一个尺度,也是刑罚目的实现程度的一个标志”。休谟也说过:政府只建立在民意之上。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意志是国家意志的基础,决定了法律制定、修改应当推崇对务实和秩序价值的追求,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意见为方向,以人民群众的感受为依据,以人民群众的认同为动力。故是否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必须倾听民声,看是否违背社会普遍的是非善恶观,以期减少社会对抗,赢得民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而在当前,提倡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几乎都是专家、学者,对于绝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绝对不能废除死刑,每当有学者提出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后,必定引起群情汹涌,骂声一片。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的法律修订逆公众意识的主流而动,将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同,可能会付出激怒民情甚而激起民变的沉重代价。
因此,基于我们的国情民情,当前保留贪污贿赂犯罪死刑仍有必要,废除死刑为时尚早。实际上,在腐败依然严重的今天,我们讨论的不应该是废除死刑问题,而应该是如何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和完善法制,如何健全反腐机制,如何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问题,做到标本兼治,进一步遏止贪腐现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形法适用总论(下卷)[M],法律出版社,1999,
[2]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朱曾汶译,政治中的人性[M],商务印书馆,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