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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意义上是排斥民族习惯法的,而实质侧面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必须适当,这为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权应置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视野下,是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限制的例外。司法者应当考虑民族习惯法的特点,重视以"违法性认识"以及"期待可能性"阻却犯罪或减轻责任,而指导性判例则有助于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的统一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