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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从指导思想、办案程序、证据要求、人权保障、法律监督等方面,在更高层次对公安机关办案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摒弃以前的办案思维,侦查方法,纠正以前不良的执法办案习惯,严格执行好刑事诉讼法,自觉规范刑案办案行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公安办案;规范作用
我国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法》是在总结1996年修订后十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情况,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修正,对公、检、法三机关诉讼职能和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要求,特别对安机关办案提出了全新的司法理念和侦查模式。笔者就公安机关如何严格执行好《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使公安办案更为规范,谈一些初浅的认识。
一、司法行为不规范产生的原因和危害结果
刑事办案不规范产生原因与公安现行的办案机制和办案的理念、水平有直接联系。
(1)办案的考评制度有缺漏。
主要是表现为对民警办案水平的不能准确评定。执法考评是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办案单位为了应对执法考评,以弄虚作假、隐案、黑案等形式规避执法考评,对群众的报案,不立案、不登记、不呈报审批,不按法律程序办理,自已当起最高裁决者,致使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民警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从主观上寻找原因,不去提高办案质量,大大降低考评制度的作用,不能真实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民警的水平。
(2)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公安部在1999年6月11日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0年6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公安民警执法中存在的执法问题如何处理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在实运行中仍存在重重的阻碍。基层单位的领导怕处理了民警影响工作積极性,法制部门的民警怕因此影响同事之间的关系,一线执法的民警认为在工作中的失误是可以容忍和谅解的,不必管得太严。对实际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法制部门不敢提出来,纪检督察部门不愿意查出来,单位领导不想追出来。对执法过错追究,领导担忧民警的掉饭碗下不了决心,法制、纪检、督察部门的民警担心自身利益出不了重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能落到实处,相关制度束之高阁。
(3)不规范的司法行为的危害结果。
一是人民群众丧失了对法律的信赖,丧失了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有些群众被被盗、被抢、被骗后,认为报案无用,从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自认倒霉。有些地方还出现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进行阻挠,或者爆力妨碍,群众将心中的怨气向公安民警发泄,造成袭警事件时有发生。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毀损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否定了广大民警流血流汗的劳动成果。
二是误导案件的当事人不按法律办事,不走法律保护之路。当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不求助公安机关,反去求助社会的黑恶势力,这样给了黑恶势力有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是使一些民警办案中背离了法律轨道。由于执法监督机制的缺漏,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监督不到位,执法责任追究不到位,有些民警受利益驱动不严格公正执法,反而徇私枉法,受贿索贿,丧失原则,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完善办案机制确保刑事诉讼法准确实施
完善办案机制,把各个办案民警,办案的各个环节都在有效的监督之下,促使民警自觉依法办案,从而确保《刑事诉法》得到准确的实施。
(1)完善执法办案机制。
一是从案件的源头抓起。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完善报警系统,对群众的报警要进行分类识别,自动导入到执法办案系统中,这一系统实行全国联网,然后与互联网、电信、移动等通信系统相配合,给报警人员的自动回复信息,让报警人有知情权,及时了解公安机关对报警情况的处理信息。
二是健全案件审核制度。实行案件主办民警制度,强力推行“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办案终身责任制,加强对案件办理中重点环节的工作监督,实行案件侦查工作的倒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的各环节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三是完善执法责任。明确公安机关的各部门、各警种、各岗位的执法权限和责任,任严格按照公安部1999年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象执行“五条禁令”一样,加强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对执法问题做到零容忍。
四是完善向案件当事人定期通报制。定期向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通报案件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运用好警综平台,及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到保密的除外),让人民群众能够从互联网上查知公安机关对案件查办的进展和对案件最后处理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监督作用,让权利来监督权力。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部门加大对案件当事人的跟踪回访力度,真实了解公安执法的社会效果。
(2)是加强民警执法办案能力的培养。
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广大民警开展业务培训,除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外,各级公安机关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战性,采用战训合一、随岗培训等岗位练兵模式,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通过学中干、干中学,迅速提高民警的办案能力。特别要组织民警加强对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法律学习要讲求实效,要认真领悟立法精神、熟练掌握具体规定、使民警熟悉办案程序的规定,养成依法办案的习惯,彻底摒弃过往只重言词证据法律思维和以人找证据的办案模式,要大胆应用科技手段,主动适应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正确使司法权力,履行好司法的职责,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实现人民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公安部1999年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4]公安部于2001年颁布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5]2010年6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6]公安部(1979年4月1日)制定颁布《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公安办案;规范作用
我国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法》是在总结1996年修订后十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情况,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修正,对公、检、法三机关诉讼职能和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要求,特别对安机关办案提出了全新的司法理念和侦查模式。笔者就公安机关如何严格执行好《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使公安办案更为规范,谈一些初浅的认识。
一、司法行为不规范产生的原因和危害结果
刑事办案不规范产生原因与公安现行的办案机制和办案的理念、水平有直接联系。
(1)办案的考评制度有缺漏。
主要是表现为对民警办案水平的不能准确评定。执法考评是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办案单位为了应对执法考评,以弄虚作假、隐案、黑案等形式规避执法考评,对群众的报案,不立案、不登记、不呈报审批,不按法律程序办理,自已当起最高裁决者,致使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民警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从主观上寻找原因,不去提高办案质量,大大降低考评制度的作用,不能真实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民警的水平。
(2)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公安部在1999年6月11日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0年6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公安民警执法中存在的执法问题如何处理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在实运行中仍存在重重的阻碍。基层单位的领导怕处理了民警影响工作積极性,法制部门的民警怕因此影响同事之间的关系,一线执法的民警认为在工作中的失误是可以容忍和谅解的,不必管得太严。对实际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法制部门不敢提出来,纪检督察部门不愿意查出来,单位领导不想追出来。对执法过错追究,领导担忧民警的掉饭碗下不了决心,法制、纪检、督察部门的民警担心自身利益出不了重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能落到实处,相关制度束之高阁。
(3)不规范的司法行为的危害结果。
一是人民群众丧失了对法律的信赖,丧失了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有些群众被被盗、被抢、被骗后,认为报案无用,从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自认倒霉。有些地方还出现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进行阻挠,或者爆力妨碍,群众将心中的怨气向公安民警发泄,造成袭警事件时有发生。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毀损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否定了广大民警流血流汗的劳动成果。
二是误导案件的当事人不按法律办事,不走法律保护之路。当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不求助公安机关,反去求助社会的黑恶势力,这样给了黑恶势力有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是使一些民警办案中背离了法律轨道。由于执法监督机制的缺漏,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监督不到位,执法责任追究不到位,有些民警受利益驱动不严格公正执法,反而徇私枉法,受贿索贿,丧失原则,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完善办案机制确保刑事诉讼法准确实施
完善办案机制,把各个办案民警,办案的各个环节都在有效的监督之下,促使民警自觉依法办案,从而确保《刑事诉法》得到准确的实施。
(1)完善执法办案机制。
一是从案件的源头抓起。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完善报警系统,对群众的报警要进行分类识别,自动导入到执法办案系统中,这一系统实行全国联网,然后与互联网、电信、移动等通信系统相配合,给报警人员的自动回复信息,让报警人有知情权,及时了解公安机关对报警情况的处理信息。
二是健全案件审核制度。实行案件主办民警制度,强力推行“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办案终身责任制,加强对案件办理中重点环节的工作监督,实行案件侦查工作的倒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的各环节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三是完善执法责任。明确公安机关的各部门、各警种、各岗位的执法权限和责任,任严格按照公安部1999年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象执行“五条禁令”一样,加强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对执法问题做到零容忍。
四是完善向案件当事人定期通报制。定期向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通报案件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运用好警综平台,及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到保密的除外),让人民群众能够从互联网上查知公安机关对案件查办的进展和对案件最后处理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监督作用,让权利来监督权力。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部门加大对案件当事人的跟踪回访力度,真实了解公安执法的社会效果。
(2)是加强民警执法办案能力的培养。
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广大民警开展业务培训,除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外,各级公安机关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战性,采用战训合一、随岗培训等岗位练兵模式,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通过学中干、干中学,迅速提高民警的办案能力。特别要组织民警加强对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法律学习要讲求实效,要认真领悟立法精神、熟练掌握具体规定、使民警熟悉办案程序的规定,养成依法办案的习惯,彻底摒弃过往只重言词证据法律思维和以人找证据的办案模式,要大胆应用科技手段,主动适应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正确使司法权力,履行好司法的职责,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实现人民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公安部1999年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4]公安部于2001年颁布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5]2010年6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6]公安部(1979年4月1日)制定颁布《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