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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法学教育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业道德教育与专业教育脱节的现象,而在日益法制化的今天,高校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显的越来越重要,本文从课程体系,教育途径,教育方法多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关键词]高校 法律职业 道德教育 教育方法
现代社会,法律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职业,其从业者需要经过系统的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担负起职业责任。而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者,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体系和职业技能,而且必须具备该职业所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然而,现行法学教育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业道德教育与专业教育脱节的现象,以致影响法学教育目的的实现,高校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问题已成为现实的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目前高校中,普遍开设思想品德课程,其内容多集中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公众道德的要求。尽管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一般的思想道德教育十分必要,但是体现法律职业特点和要求的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1.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者的社会责任
大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已逐渐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现代社会的大学正趋向于肩负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帮助人们树立信仰、确立善恶判断标准,即塑造与维护社会道德。就法学教育而言,属于职业教育的一种,法学教育必须传授给其受教育者适应职业需要的知识技能体系,包括独特的理论、语言、思维方式等等,以应对和处理将来面对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但是,法学教育并不是纯粹的职业教育,它还是在素质教育观念指导下的职业教育,它并不单是培养能出庭的法官、检察官及善讼辩的律师,它还肩负着缔造社会公正意识、捍卫社会正义精神的重任。由此所决定,法律教育同时必须是开发思想的教育和砥砺伦理的意识教育。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式教育只能培养出机械地运用法律知识的“法律技工”,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者”;而缺乏职业道德的“法律技工”,不但不能成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反而可能会沦为背离法律精神、影响法律实施的社会渣滓。所以说,法学教育归根结底还是对未来“法律职业者”的全面的素质教育,其教育内容应当包括职业技能的培养与职业道德的塑造两部分,并且应当将职业道德的塑造作为法学教育的首要价值目标,这是大学的社会责任。正如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所指出的:“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
2.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必然要求
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在我国,没有关于法律职业的明确范围,学术上和实践中往往在不同范围上使用法律职业这一概念,广义的法律职业泛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仲裁员、法学教学和研究人员等,狭义的法律职业仅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我国《司法资格考试大纲》确定的“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内容则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职业道德。严格地讲,法律职业的范围必须有所限定,它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训练、具有专门法律知识体系和技能、具备特定的职业道德修养的社会活动,其主体主要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职业因其与法律的紧密联系,它不仅具有职业的一般特征,而且有不同于一般职业的独特品质,那就是以实现法律之道德追求为价值取向和行为目标。因为法律包含着人类关于“善”的判断和理想以及对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的追求,这种道德追求不仅需要在立法中得以体现,而且需要专门的法律职业者将其中蕴涵的伦理精神发挥到最大程度,并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起到推动作用。因为“如果我们不能够造就一大批尊重规则、追求正义的法律家并且使他们来操作法律的程序,那么,制定再完备的法律规范,设置再合理的司法制度,最终的结果仍将是徒劳无益的。”所以,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存在的基础和本质要求。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意义决定了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而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忽视,将会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道德建设,导致社会对这一职业群体的不尊重和对这一职业的非议,降低社会大众的对法律实施的信心和守法的自觉性。
3.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塑造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品质的必要途径
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与提升,一方面有赖于法律职业者在学习和执业过程中的自我修养,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外在的教育。尽管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得到普遍的认可,但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却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提出了要求并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考核内容,但是其考核要求与法律职业者应有的道德素养相去甚远,而且仅仅通过考试是无法塑造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品质的,必须借助于长期的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职业化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具有密切联系,需要对法律职业者进行专业的系统化的职业教育,以培养和训练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在此,我们必须克服过去对于职业道德的某些误解,比如我们在理解职业道德时,往往过分关注其“道德”的特性,却不注意其“职业”的特性及与道德的联系,因而主要从普通伦理的角度去对待职业道德,大多期望通过个人修养来提升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却忽视在职业教育的同时进行相应的职业道德教育,这也是造成某些法律职业者缺乏职业道德的原因。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与内容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高校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合理的内容,这是教育活动有效开展的必要保证。
1.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塑造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当然,这种品质作为个体较为稳定的精神特质,并不是短时间就能形成的,它需要通过学习、教育、实践等途径,在长期修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不断提升的;它既需要一般的大众伦理道德教育的基础,同时也需要专门化的终身的职业道德教育。而高校的教育,只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系统的环节之一,不过由于它是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阶段,因而,将为法学专业学生日后最終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品格奠定基础,这个基础主要包括激发道德情感和树立道德观念两个方面。具体而言,激发道德情感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学生产生强烈的道德愿望、坚定道德意志,树立道德正义感、是非感、荣辱感以及道德责任感、义务感;而树立道德观念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学生认识道德的本质、功能和意义,熟悉有关道德的基本理论和思想观念,形成正确的道德信念、信仰和理想。丰富的道德情感和正确的道德观念,将会使学生全面认识法律职业的道德价值,并为其在将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中选择正确的道德行为提供强大的情感支撑和力量源泉。此外,虽说学习过程中的法学专业学生尚未进入实际的职业实践,但是大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也须将初步培养学生应对和处理实际道德问题的能力设定为自己的教育目标。
2.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是为实现教学目的而服务的,在确定时必须结合教育目标,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必须基于对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的界定。职业道德,是与人的职业角色和职业行为相联系的道德。除一般的职业道德要求外,各行各业尚有自己特殊的与本行业的社会地位、功能、权利义务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就内容而言,包括两部分:一是普通的职业道德要求,如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具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中,诸如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等规范即是可以适用于其他其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二是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如法官职业道德所要求的如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则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法律职业者而言,首先应是遵守普通职业道德规范的典范,同时应当恪守本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因此,基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同样包含一般的职业道德要求和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两个方面。
第二,必须基于对法律和法律职业价值的理解。法的产生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具有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基本价值,这些基本价值同样也是人类的道德追求,而法律职业的基本价值就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这是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因此,不仅法律,包括法律职业都具有伦理性。一个具备法律职业道德品质的法律职业者必须对法律制度伦理有着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否则难以培养其职业道德操守,试想,如果法官自己对法律就缺乏信仰,那么他如何适用法律排解纠纷,维护正义?所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制度伦理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两部分。
第三,必须基于对道德构成的认识。全面、完整意义上的道德,包括有客观基础、思想感情、规范系统和实践方式四大部分,法律职业道德同样也应包含以上基本构成要素。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帮助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引导学生遵循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及组织学生开展法律职业道德实践等方面内容。故而,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应是根据以上原则所形成的合理的、完整的内容体系。此外,作为一门学科,“法律职业道德”还是一门跨法学、伦理学等学科的交叉学科,其相关的学科知识也必须在教学内容中予以科学糅合。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施机制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而如何实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则不仅需要重构现今的法学教育理念,而且需要围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结合其教育内容,构建合理的具体的实施机制。
1.合理的课程体系
法律职业道德既是一种意识也是一种能力,既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实践,它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培育。其中,就需要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首先,在设置法学教育整体教学计划时,必须以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和塑造法律职业道德双重目的为指导;其次,在具体课程设置上,考虑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需要,一是开设一门“法律职业道德”之类的课程,传授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知识、进行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此课程应为必修课。二是开设必要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及跨学科的选修课程,必要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如哲学、社会学等可以使学生深化人文背景,提升道德修养,而跨学科的选修课程如医学、环境科学等可以使学生更深刻地理解法律伦理的内涵,引发其思考。三是除必修的法学专业课程外多开设一些能够展现法律魅力并有助于学生坚定法律信仰的选修课程,如有关法学家论著导读,有关法律思想分析等等。总之,在课程的设置上,以能使学生全面接受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为主旨,为其在学习过程的方方面面提供道德信仰的“土壤”。
2.复式的教育途径
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之类的课程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单一的课程因课时所限,显然无法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全部展现,而且因其与具体法律制度的距离也容易导致教学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教育效果。特别在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涉及道德与法律的诸多争论和许多新的道德问题,往往在一些具体的部门法学中得以体现,如“安乐死”等问题。因此,完整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于全部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实行专门课程与专业课程并行的教育途径。做到这一点,尚须法学专业课程的授课教师转变观念,那种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专任教师的任务”或者“占用课时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影响专业教学”的观念必须摒弃。专业课教师的任务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而且在于培育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如此,通过复式的教育途径,必将深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3.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就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而言,其条文本身是易于理解的,况且经过多年的思想道德教育,一般的职业道德规范以为学生所熟知;而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又不同于中小学生,其对知识的需求层次和对教学方法的要求也更高,加之法律职业道德非单纯的灌输和说教能够形成的。因此,如果仅是简单地解释条文、“老生常谈”或教师的“满堂灌”,都会使学生产生抵触心理,无法实现课程教学目标。若要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必须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法,代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在具体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可以根据课程特点、教学内容等适当选择,必要的理论讲授是必不可少的,而其他如案例法、讨论法、辩论法、调查法等都可以发挥自身的特点。总之,必须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参与和引发学生思考,使学生无形中受到心灵的启迪,升华道德修养。
4.必要的实践环节
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都是实践活动,不能仅仅停留于课堂教学,必须通过具体的道德实践使学生达到“知行统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构建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这一教学体系可以与培养学生专业综合素质的实践教学活动结合起来,同时进行。在具体实施途径上,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选择:第一,一般的社会实践。通过参观有关法律职业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提供法律服务等方式,使学生初步了解法律职业道德;第二,模拟法庭。模拟法庭训练不仅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而且通过具体的职业角色体验,可以使学生感受职业道德要求、提高道德行为能力;第三,診所教育。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实践性课程,这种教学模式重视能力的培养, 有利于全面提升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来说,它打破了传统教育中说教的方法,通过对真实案件的处理,引导学生思考和选择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从而达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目的。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作些有益的尝试;第四,实习,包括阶段性实习和毕业实习。职业道德与职业实践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在具体的实践中才能检验个人的职业道德品质。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必须深入到具体的职业实践中,定期安排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实习,使学生在特定的职业环境和情感体验场所中切身体会法律职业者所面临的道德选择,这将有利于其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形成,提高其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 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品格的养成。
总之,作为素质教育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知识、能力、修养皆备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技能倘若没有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之匹配的话,那么他的这种技能有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的工具,其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实施高校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参考文献:
[1]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李德顺,孙伟平.道德价值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江苏淮海工学院)
[关键词]高校 法律职业 道德教育 教育方法
现代社会,法律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职业,其从业者需要经过系统的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担负起职业责任。而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者,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体系和职业技能,而且必须具备该职业所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然而,现行法学教育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业道德教育与专业教育脱节的现象,以致影响法学教育目的的实现,高校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问题已成为现实的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目前高校中,普遍开设思想品德课程,其内容多集中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公众道德的要求。尽管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一般的思想道德教育十分必要,但是体现法律职业特点和要求的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1.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者的社会责任
大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已逐渐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现代社会的大学正趋向于肩负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帮助人们树立信仰、确立善恶判断标准,即塑造与维护社会道德。就法学教育而言,属于职业教育的一种,法学教育必须传授给其受教育者适应职业需要的知识技能体系,包括独特的理论、语言、思维方式等等,以应对和处理将来面对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但是,法学教育并不是纯粹的职业教育,它还是在素质教育观念指导下的职业教育,它并不单是培养能出庭的法官、检察官及善讼辩的律师,它还肩负着缔造社会公正意识、捍卫社会正义精神的重任。由此所决定,法律教育同时必须是开发思想的教育和砥砺伦理的意识教育。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式教育只能培养出机械地运用法律知识的“法律技工”,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者”;而缺乏职业道德的“法律技工”,不但不能成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反而可能会沦为背离法律精神、影响法律实施的社会渣滓。所以说,法学教育归根结底还是对未来“法律职业者”的全面的素质教育,其教育内容应当包括职业技能的培养与职业道德的塑造两部分,并且应当将职业道德的塑造作为法学教育的首要价值目标,这是大学的社会责任。正如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所指出的:“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
2.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必然要求
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在我国,没有关于法律职业的明确范围,学术上和实践中往往在不同范围上使用法律职业这一概念,广义的法律职业泛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仲裁员、法学教学和研究人员等,狭义的法律职业仅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我国《司法资格考试大纲》确定的“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内容则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职业道德。严格地讲,法律职业的范围必须有所限定,它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训练、具有专门法律知识体系和技能、具备特定的职业道德修养的社会活动,其主体主要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职业因其与法律的紧密联系,它不仅具有职业的一般特征,而且有不同于一般职业的独特品质,那就是以实现法律之道德追求为价值取向和行为目标。因为法律包含着人类关于“善”的判断和理想以及对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的追求,这种道德追求不仅需要在立法中得以体现,而且需要专门的法律职业者将其中蕴涵的伦理精神发挥到最大程度,并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起到推动作用。因为“如果我们不能够造就一大批尊重规则、追求正义的法律家并且使他们来操作法律的程序,那么,制定再完备的法律规范,设置再合理的司法制度,最终的结果仍将是徒劳无益的。”所以,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存在的基础和本质要求。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意义决定了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而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忽视,将会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道德建设,导致社会对这一职业群体的不尊重和对这一职业的非议,降低社会大众的对法律实施的信心和守法的自觉性。
3.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塑造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品质的必要途径
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与提升,一方面有赖于法律职业者在学习和执业过程中的自我修养,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外在的教育。尽管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得到普遍的认可,但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却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提出了要求并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考核内容,但是其考核要求与法律职业者应有的道德素养相去甚远,而且仅仅通过考试是无法塑造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品质的,必须借助于长期的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职业化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具有密切联系,需要对法律职业者进行专业的系统化的职业教育,以培养和训练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在此,我们必须克服过去对于职业道德的某些误解,比如我们在理解职业道德时,往往过分关注其“道德”的特性,却不注意其“职业”的特性及与道德的联系,因而主要从普通伦理的角度去对待职业道德,大多期望通过个人修养来提升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却忽视在职业教育的同时进行相应的职业道德教育,这也是造成某些法律职业者缺乏职业道德的原因。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与内容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高校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合理的内容,这是教育活动有效开展的必要保证。
1.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塑造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当然,这种品质作为个体较为稳定的精神特质,并不是短时间就能形成的,它需要通过学习、教育、实践等途径,在长期修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不断提升的;它既需要一般的大众伦理道德教育的基础,同时也需要专门化的终身的职业道德教育。而高校的教育,只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系统的环节之一,不过由于它是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阶段,因而,将为法学专业学生日后最終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品格奠定基础,这个基础主要包括激发道德情感和树立道德观念两个方面。具体而言,激发道德情感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学生产生强烈的道德愿望、坚定道德意志,树立道德正义感、是非感、荣辱感以及道德责任感、义务感;而树立道德观念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学生认识道德的本质、功能和意义,熟悉有关道德的基本理论和思想观念,形成正确的道德信念、信仰和理想。丰富的道德情感和正确的道德观念,将会使学生全面认识法律职业的道德价值,并为其在将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中选择正确的道德行为提供强大的情感支撑和力量源泉。此外,虽说学习过程中的法学专业学生尚未进入实际的职业实践,但是大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也须将初步培养学生应对和处理实际道德问题的能力设定为自己的教育目标。
2.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是为实现教学目的而服务的,在确定时必须结合教育目标,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必须基于对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的界定。职业道德,是与人的职业角色和职业行为相联系的道德。除一般的职业道德要求外,各行各业尚有自己特殊的与本行业的社会地位、功能、权利义务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就内容而言,包括两部分:一是普通的职业道德要求,如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具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中,诸如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等规范即是可以适用于其他其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二是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如法官职业道德所要求的如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则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法律职业者而言,首先应是遵守普通职业道德规范的典范,同时应当恪守本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因此,基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同样包含一般的职业道德要求和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两个方面。
第二,必须基于对法律和法律职业价值的理解。法的产生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具有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基本价值,这些基本价值同样也是人类的道德追求,而法律职业的基本价值就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这是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因此,不仅法律,包括法律职业都具有伦理性。一个具备法律职业道德品质的法律职业者必须对法律制度伦理有着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否则难以培养其职业道德操守,试想,如果法官自己对法律就缺乏信仰,那么他如何适用法律排解纠纷,维护正义?所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制度伦理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两部分。
第三,必须基于对道德构成的认识。全面、完整意义上的道德,包括有客观基础、思想感情、规范系统和实践方式四大部分,法律职业道德同样也应包含以上基本构成要素。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帮助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引导学生遵循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及组织学生开展法律职业道德实践等方面内容。故而,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应是根据以上原则所形成的合理的、完整的内容体系。此外,作为一门学科,“法律职业道德”还是一门跨法学、伦理学等学科的交叉学科,其相关的学科知识也必须在教学内容中予以科学糅合。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施机制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而如何实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则不仅需要重构现今的法学教育理念,而且需要围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结合其教育内容,构建合理的具体的实施机制。
1.合理的课程体系
法律职业道德既是一种意识也是一种能力,既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实践,它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培育。其中,就需要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首先,在设置法学教育整体教学计划时,必须以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和塑造法律职业道德双重目的为指导;其次,在具体课程设置上,考虑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需要,一是开设一门“法律职业道德”之类的课程,传授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知识、进行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此课程应为必修课。二是开设必要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及跨学科的选修课程,必要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如哲学、社会学等可以使学生深化人文背景,提升道德修养,而跨学科的选修课程如医学、环境科学等可以使学生更深刻地理解法律伦理的内涵,引发其思考。三是除必修的法学专业课程外多开设一些能够展现法律魅力并有助于学生坚定法律信仰的选修课程,如有关法学家论著导读,有关法律思想分析等等。总之,在课程的设置上,以能使学生全面接受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为主旨,为其在学习过程的方方面面提供道德信仰的“土壤”。
2.复式的教育途径
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之类的课程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单一的课程因课时所限,显然无法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全部展现,而且因其与具体法律制度的距离也容易导致教学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教育效果。特别在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涉及道德与法律的诸多争论和许多新的道德问题,往往在一些具体的部门法学中得以体现,如“安乐死”等问题。因此,完整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于全部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实行专门课程与专业课程并行的教育途径。做到这一点,尚须法学专业课程的授课教师转变观念,那种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专任教师的任务”或者“占用课时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影响专业教学”的观念必须摒弃。专业课教师的任务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而且在于培育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如此,通过复式的教育途径,必将深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3.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就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而言,其条文本身是易于理解的,况且经过多年的思想道德教育,一般的职业道德规范以为学生所熟知;而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又不同于中小学生,其对知识的需求层次和对教学方法的要求也更高,加之法律职业道德非单纯的灌输和说教能够形成的。因此,如果仅是简单地解释条文、“老生常谈”或教师的“满堂灌”,都会使学生产生抵触心理,无法实现课程教学目标。若要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必须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法,代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在具体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可以根据课程特点、教学内容等适当选择,必要的理论讲授是必不可少的,而其他如案例法、讨论法、辩论法、调查法等都可以发挥自身的特点。总之,必须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参与和引发学生思考,使学生无形中受到心灵的启迪,升华道德修养。
4.必要的实践环节
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都是实践活动,不能仅仅停留于课堂教学,必须通过具体的道德实践使学生达到“知行统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构建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这一教学体系可以与培养学生专业综合素质的实践教学活动结合起来,同时进行。在具体实施途径上,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选择:第一,一般的社会实践。通过参观有关法律职业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提供法律服务等方式,使学生初步了解法律职业道德;第二,模拟法庭。模拟法庭训练不仅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而且通过具体的职业角色体验,可以使学生感受职业道德要求、提高道德行为能力;第三,診所教育。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实践性课程,这种教学模式重视能力的培养, 有利于全面提升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来说,它打破了传统教育中说教的方法,通过对真实案件的处理,引导学生思考和选择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从而达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目的。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作些有益的尝试;第四,实习,包括阶段性实习和毕业实习。职业道德与职业实践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在具体的实践中才能检验个人的职业道德品质。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必须深入到具体的职业实践中,定期安排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实习,使学生在特定的职业环境和情感体验场所中切身体会法律职业者所面临的道德选择,这将有利于其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形成,提高其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 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品格的养成。
总之,作为素质教育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知识、能力、修养皆备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技能倘若没有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之匹配的话,那么他的这种技能有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的工具,其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实施高校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参考文献:
[1]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李德顺,孙伟平.道德价值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江苏淮海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