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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学者普遍认为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即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其中前两个原因是债发生的主要原因。也是比较普遍的两个原因。在我国新的《合同法》颁布以后,有关合同方面的债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而侵权之债目前还是由《民法通则》来调整,随着民法典的制订被提上日程、侵权法也看到了独立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