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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初,有两个关于与专用汽车相关的文件发布,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另外一个则是“工信部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这两个文件核心内容是什么?政府管理汽车行业的方向又将如何调整?这个调整对于专用汽车行业有意味着什么?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发布,简化审批流程
一月初,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公告》)。根据了解,发布该公告的目的是规范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委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对现行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升级,升级后的合格证系统新增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功能。《信息采集公告》中将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分成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两种。两种车型都规定了不同的上传要求。
早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为了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推出在《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只要在《免税图册》范围中的车型都将免除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推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企业申请车辆免购置税的事项,而此次《信息采集公告》的发布也意味着今后的流程将为更为简便。之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中的第二十一条要求:“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若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相关要求,需要将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上报到国家税务总局并由其审核后才能下发免税图册。《信息采集公告》出台后,就意味着原来的操作流程已经取消,《信息采集公告》明确规定:“税务总局通过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采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后,编列免税图册下发执行。”企业只需要在车辆首次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同时上传《信息采集公告》规定资料信息即可,不再需要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这个时候出台这份《信息采集公告》,与2015年5月国务院发出的一份文件有关。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审批事项。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修改正式基于国务院的这份规定执行。
根据《信息采集公告》,具体信息采集操作如下:1.国产车辆,须由车辆生产企业在同一品牌型号车辆首次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同时上传《公告》规定资料信息;2.进口车辆,须由进口车辆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进口单位或纳税人在同一品牌型号车辆首次进口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车辆信息表,同时上传《公告》规定资料信息;3.已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发生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固定装置变化需要补充图片等情形的,应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变更信息采集表》,并分别上传《公告》规定资料信息。提交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已经提交信息的车辆,信息提交人可以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跟踪查询。
关于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在近年来已经经历了几次的调整,调整都是朝着简政放权,方便企业申报的方向发展。在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说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明确。包括了13种专用汽车在《免税图册》中不再列示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图片的通知。这13种专用汽车就包括了混凝土泵车、钻机车、洗井液、清腊车、修井(机)车、混砂车、压缩机车、采油车等等。对于生产这些类型产品的专用汽车企业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申报的难度和时间。
不过,在过去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定义,也曾引起了大量的争议,最为典型的例子是自卸式垃圾车。很多专用汽车企业都认为自卸式垃圾车应该属于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应当列入《免税图册》从而减免购置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2014年发布公告对这个争议盖棺定论,明确表示“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这对于专用汽车企业来说并非是好消息。
工信部调整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缩减申报流程
在2016年年初,工信部发布了“工信部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此之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车辆准入许可》)事项审批工作中,流程相对复杂,且产品检测多,让企业背负许多的申报工作量,造成了企业负担。《通知》的出台是工信部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做法,也是工信部响应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相关部署。
根据了解,《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调整了《车辆准入许可》的审批工作。
首先是调整审批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批环节。申报新产品或产品扩展变更时,不再要求先行申报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并进行审批。依照调整后的车辆产品技术审查流程,企业自行确定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车辆产品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其次是调整技术规范,取消不必要的产品检测。工信部已经对《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修订版)》。原《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工信部产业(2009) 716号文发布)同时废止。《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修订后,多项不必要的产品检测项目已经被取消,降低了企业在产品检测方面的成本。
最后是简化申报材料,建立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清单。工信部在对各类企业准入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进行梳理和简化调整后,制定了精简后的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清单。
政府简政放权 有利于专用汽车企业减负
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发布的《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还是工信部发布的“《工信部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其根本目的就是政府简政放权,减轻企业的负担。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结构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成为了改革的重点。如何让市场更好地配置资源,如何降低企业的负担,如何更好地监督市场成为了政府改革的目标。随着改革的一步步推进,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能让企业受益的简政放权的措施出台,这能让企业更专注于产品的开发和市场的开拓,这样的改革更有利于专用汽车行业健康长远快速的发展。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发布,简化审批流程
一月初,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公告》)。根据了解,发布该公告的目的是规范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委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对现行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升级,升级后的合格证系统新增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功能。《信息采集公告》中将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分成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两种。两种车型都规定了不同的上传要求。
早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为了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推出在《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只要在《免税图册》范围中的车型都将免除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推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企业申请车辆免购置税的事项,而此次《信息采集公告》的发布也意味着今后的流程将为更为简便。之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中的第二十一条要求:“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若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相关要求,需要将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上报到国家税务总局并由其审核后才能下发免税图册。《信息采集公告》出台后,就意味着原来的操作流程已经取消,《信息采集公告》明确规定:“税务总局通过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采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后,编列免税图册下发执行。”企业只需要在车辆首次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同时上传《信息采集公告》规定资料信息即可,不再需要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这个时候出台这份《信息采集公告》,与2015年5月国务院发出的一份文件有关。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审批事项。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修改正式基于国务院的这份规定执行。
根据《信息采集公告》,具体信息采集操作如下:1.国产车辆,须由车辆生产企业在同一品牌型号车辆首次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同时上传《公告》规定资料信息;2.进口车辆,须由进口车辆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进口单位或纳税人在同一品牌型号车辆首次进口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车辆信息表,同时上传《公告》规定资料信息;3.已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发生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固定装置变化需要补充图片等情形的,应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变更信息采集表》,并分别上传《公告》规定资料信息。提交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已经提交信息的车辆,信息提交人可以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跟踪查询。
关于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在近年来已经经历了几次的调整,调整都是朝着简政放权,方便企业申报的方向发展。在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说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明确。包括了13种专用汽车在《免税图册》中不再列示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图片的通知。这13种专用汽车就包括了混凝土泵车、钻机车、洗井液、清腊车、修井(机)车、混砂车、压缩机车、采油车等等。对于生产这些类型产品的专用汽车企业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申报的难度和时间。
不过,在过去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定义,也曾引起了大量的争议,最为典型的例子是自卸式垃圾车。很多专用汽车企业都认为自卸式垃圾车应该属于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应当列入《免税图册》从而减免购置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2014年发布公告对这个争议盖棺定论,明确表示“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这对于专用汽车企业来说并非是好消息。
工信部调整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缩减申报流程
在2016年年初,工信部发布了“工信部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此之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车辆准入许可》)事项审批工作中,流程相对复杂,且产品检测多,让企业背负许多的申报工作量,造成了企业负担。《通知》的出台是工信部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做法,也是工信部响应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相关部署。
根据了解,《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调整了《车辆准入许可》的审批工作。
首先是调整审批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批环节。申报新产品或产品扩展变更时,不再要求先行申报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并进行审批。依照调整后的车辆产品技术审查流程,企业自行确定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车辆产品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其次是调整技术规范,取消不必要的产品检测。工信部已经对《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修订版)》。原《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工信部产业(2009) 716号文发布)同时废止。《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修订后,多项不必要的产品检测项目已经被取消,降低了企业在产品检测方面的成本。
最后是简化申报材料,建立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清单。工信部在对各类企业准入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进行梳理和简化调整后,制定了精简后的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清单。
政府简政放权 有利于专用汽车企业减负
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发布的《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还是工信部发布的“《工信部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其根本目的就是政府简政放权,减轻企业的负担。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结构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成为了改革的重点。如何让市场更好地配置资源,如何降低企业的负担,如何更好地监督市场成为了政府改革的目标。随着改革的一步步推进,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能让企业受益的简政放权的措施出台,这能让企业更专注于产品的开发和市场的开拓,这样的改革更有利于专用汽车行业健康长远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