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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