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zhiqi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确定了免除我国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刑事司法制度,这对挽救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和重新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相对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而言,我国的立法还存在不足,毕竟前科免报不同于前科消灭。本文在简要介绍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必要性及我国在这方面做的有益尝试的基础上,重点讨论其如何构建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
  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前科制度却已经在我国法制中发挥了实际作用。97刑法中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一制度被学界普遍称之为前科报告制度,是我国关于前科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但是相对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前科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并存的基本刑罚制度,我们国家缺少了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仅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我们知道,前科免报不同于前科消灭,但刑八的这一突破性规定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创造了立法与司法的条件。一、前科与前科消灭的概念界定
  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所以理论界对于前科也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有关前科的定义更是形成了诸多的观点,这些观点的争议点集中于:(一)是以受过有罪宣告即可构成前科,还是必须同时具备有罪宣告并被判处相应刑罚这两个要件才构成前科;(二)犯罪人所遭受的刑罚处罚是只限于实体刑,还是同时可以包括缓刑;(三)构成前科的客观事实是仅仅限于犯罪事实,还是同时可以包括违法事实。①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我认为前科仅以有罪宣告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被处以刑罚或者何种刑罚以及刑罚是否被执行,都不影响前科的成立。理由主要在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只要对犯罪人进行有罪宣告,就会存在犯罪记录,不以获得刑罚处罚为前提②,且前科应权衡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判有罪免刑的被告人仍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不应被排除在前科之外。有鉴于此,第二个争议点也迎刃而解了,我赞成缓刑也可构成前科。至于第三个争议点,我认为违法事实不应构成前科,因为违法事实超出了前科作为刑法学的体系和范畴,将其并入前科容易导致前科性质模糊,因而是不可取的。综上,我认为前科的概念应定义为:前科是指曾经被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③二、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由于处于特殊的生理与心理时期,其犯罪往往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娱乐性与冲动性的特点。他们一方面极容易被影响或被引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又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而我国刑法第一百条不加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地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这无疑是对犯罪人贴上了永久的犯罪标签,导致犯罪人长期被摒弃于社会正常生活之外,半强迫的成为社会正常生活的对抗者,这对于犯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具有极为不利的影响。虽然我国在2011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但是却没有对消除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做出规定,我们知道前科记录的无限期存在,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而且还将违反其存在的初衷,容易导致矫枉过正,成为促进再次犯罪的反向力量,《刑法修正案八》这种点到为止的规定被学界戏称为“半截子革命”,并未能彻底清除未成年犯所背负的犯罪人标签,也未能有效保护未成年犯走出高墙复归社会时所享有的平等权。由此可见,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大势所趋。它不仅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实现我们国家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与功能,比较好的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三、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有益尝试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前科消灭制度。有的国家在其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设置中,设立专门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及其消灭问题加以特别规定,如俄罗斯刑法典;有的国家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如瑞士刑法典;还有的国家在少年刑法典中设立了与普通刑法典不同的、自成体系的少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如德国少年刑法典。④而我国在这方面也进行过诸多有益的尝试:
  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颁布《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这被认为是开创了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先河。
  2006年11月,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2007年2月,南京市玄武检察院也出台了被称之为“不起诉污点消除”的政策。⑤
  2008年1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意见(试行)》;⑥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有条件的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2010年山西、贵州、山东等省作为试点进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
  2010年6月,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明确提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综上,我国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方面的有益探索可谓硕果累累,而我国去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规定更是为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创造了立法和司法条件。四、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路(一)消灭条件
  1.罪质条件
  关于前科消灭的罪质条件,多数国家的刑法典并没有予以严格的限制,即无论何种罪质的前科,均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后得以消灭。这样就可以给有任何形式前科的人提供消灭前科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前科消灭制度的积极作用。⑦而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的普遍观点是将前科消灭的罪质限定在轻罪,具体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以及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而且要求系初犯、偶犯或过失犯罪。⑧我认为我国在前科消灭罪质条件方面限制过窄,应参照世界多数国家的作法,即规定所有具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均享有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犯罪记录的权利。这是因为未成年犯罪人一般犯罪意识较模糊,激情犯罪居多,又可塑性强,易改造,且不人为限制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罪质条件也符合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   2.悔改条件
  有前科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有悔改表现,这是影响前科能否被消灭的重要条件。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悔改条件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内心彻底悔悟。但是这是主观方面的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我们需要将其外化,形成具体的量化标准来判定未成年人是否有悔改表现。对此,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文献,法定的基本悔改条件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前科存续期间未犯新罪。朝鲜、越南等国家是如是规定的。(2)在前科存续期间未犯较重罪行。日本刑法典第34条,蒙古刑法典第52条都有如此规定。(3)不再犯新罪,并且完成民事义务。如韩国刑法典第81条的规定。⑨最高院的悔改条件规定限于服刑期间,而悔改条件应贯穿于服刑期间与服刑完毕的考察期间。至于在服刑完毕的考察期间,我们可以参照朝鲜、越南等国家的规定,在前科存续期间未犯新罪。综上,我认为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服刑完毕的前科存续期间未犯新罪,品行端正,即可视为符合悔改条件。
  3.时间条件
  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进行,而且参照世界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期限的规定,应较之成年人更为宽缓。关于前科消灭期间的立法设置,世界上其他国家大概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依靠前罪的刑罚轻重或刑期的长短来对前科消灭期间做出规定,英国、俄罗斯、越南、瑞士、阿尔巴尼亚、朝鲜等国均为这种规定;另一种是并不依靠前罪的刑罚轻重或者刑期的长短,而是对前科消灭期间干脆做统一的规定。我认为第一种方法更加科学,因其倾向于我们国家在制定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期间时以前的罪刑罚的轻重或刑期的长短为依据,这个期限不宜过长,过长容易给未成年人造成压力,不利于改造;也不易过短,过短起不到教育的作用,且容易使前科制度限于形式主义的尴尬境地。至于前科期间的起算点,一般认为从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另外,当出现了关乎未成年人升学、就业、出国等特别重要的人生机遇时,我认为可以允许未成年人申请前科提前消灭,这也不失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激励机制,促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二)消灭方式
  自然消灭和裁判消灭是前科消灭的两种重要方式。
  前科的自然消灭,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首选模式,主要是指对于一般犯罪而言,根据宣告刑罚的轻重由法律规定不同的前科消灭期间,经过该期间,有前科者没有实施新的犯罪,那么其前科记录就由司法机关自动予以撤销,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不复存在。
  裁判撤销是指有前科者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具有前科的事实和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表现,做出是否撤销前科的决定。裁判撤销主要是针对申请前科提前消灭的情形以及犯罪性质特殊或身份特别的前科者,虽然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但其前科消灭依然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具体判定的情形。由于裁判撤销程序的复杂性,我们在此予以简单介绍:
  1.申请主体
  鉴于未成年人维权能力比较差,所以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们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申请主体宜从宽规定。除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之外,也可以由法院、检察院或刑罚执行机关主动发起。
  2.申请形式
  申请裁判撤销一般应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应由受理机关代笔填写相关的法律文书,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名。
  3.审批机关
  由于一审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情况都比较了解,为了便于受理和审查以及出于权力集中的考虑,我们认为由一审法院作为前科消灭制度的审批机关较为合理,且最好由原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负责审批。
  4.裁判决定
  审批机关通过审查相关的申请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考察当事人的悔改表现之后,应在法定的期间内做出决定撤销前科或决定不予撤销前科的裁定,并及时地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的单位或团体。
  另外我们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同时,也应建立起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确保前科消灭制度公正、有序地施行。当出现特殊情况,如事后查明未成年犯罪人在前科期间犯有新罪的,应撤销其前科消灭裁定,此即前科消灭的再消灭⑩。
  注 释:
  ①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632页.
  ②马雷.《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2011年3月:第4页.
  ③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9页.
  ④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719页.
  ⑤马雷.《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2011年3月:第13页.
  ⑥黄晓亮,徐啸宇.《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法学杂志》,2012年第3期:第16页.
  ⑦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707页.
  ⑧古瑞华.《我国前科制度若干问题探微》,《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3月第31卷第2期:第43页.
  ⑨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712页.
  ⑩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719页.
  
  参考文献:
  [1]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7(1).
  [2]王尚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3(1).
  [3]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8(1).
  [4]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王静思.监狱改造职能与前科消灭制度的契合[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5,32(5).
  [6]黄晓亮,徐啸宇.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J].法学杂志,2012(3).
其他文献
[摘要]在近年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研究生的管理工作越来越繁重,研究生秘书工作也在高校实施二级管理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研究生秘书已成为研究生管理工作中不可替代的桥梁和纽带。本文试以高校二级学院的研究生秘书工作职责为切入点,分析当前研究生秘书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及提高素质的途径。  [关键词]高等学校 二级学院 研究生秘书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该项目完善和熟化蔬菜根结线虫病的综合防控技术体系,集成包括不同类型杀线虫剂的选用、高效杀线虫剂的减量使用技术、化学防治与生物防治协调应用技术、生态调控和物理防治协
[摘要]随着近年,高等教育从培养精英人才转向培养大众人才,致使新型高校独立学院发展尤为迅猛。其中,拥有英语专业的高校不占少数,但是,由于英语方向人才近年的过度饱和,就业难变成了英语专业学生面临的普遍问题。本校英语专业学生如何在与其他高校同专业学生竞争时占有优势,自然成了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在这种局势下,加强对第二外语的学习,便可以大幅度增强其自身竞争力,在竞争时取得优势。那么,除了
【摘要】对于公证制度的研究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可谓是一项短板,在公证制度所包含制度中法定公证制度又是最具争议。笔者认为法定公证是整个公证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但过多的法定公证势必会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交易效率与民事主体的交易成本。而如何让把握临界点将是影响法定公证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关键词】法定公证;私法自治;交易成本  《公证法》第2条对公证进行了界定,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提高学生高中化学学习效率可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采用不同的学习方法;重视实验;制作易错题卡等方面入手,使学生爱学、会学高中化学。 Improve students’ high school chemi
【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的各项制度也随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制度也是公司治理的必然发展,但是,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却是名不符实,独立董事在一定意义上被架空,本文就此问题展开论述,研究独立董事的一些基本问题,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如何才能使其真正发挥效用、起到制约与激励作用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缺陷;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独立董事的界定及功能
针对高职土建类《建筑法规》课程教学现状,传统的教学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对实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明确教学培养目标的前提下,立足学生能力培养为抓手,着力从教学内容、教学
【摘要】近年来,高羁押率、超期羁押以及羁押中的刑讯逼供等问题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顽疾,对于这些问题,一般多是从法律文化传统、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寻找原因,就未决羁押制度本身反思较少,笔者拟从我国羁押制度自身进行剖析,针对我国未决羁押的常态化、恣意化、惩罚化等问题提出制度改革建议。  【关键词】未决羁押;司法审查;侦押分离  当今世界各国均以法律明确肯定了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分支——仿真模拟技术已运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将仿真模拟技术与中学物理竞赛结合起来,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采用实证分析法,以某次物理竞赛初三组
随着数学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数学教育工作者深刻地认识到在数学教学过程中创设“最近发展区”是促进数学教学最优化的方法.对如何创设数学教学的“最近发展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