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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优先认购权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在保护股东比例性利益不被稀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阻碍了公司充分实现其经济效益。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之构建常常面临着维护股东比例性利益和实现融资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立法者应在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之基础上,利用制度设计最大程度消除优先认购权对融资效率的负面影响,平衡股东比例性利益与公司融资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