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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鹿的三聚氰胺事件,双汇的瘦肉精事件,到修正的毒胶囊事件,老酸奶事件,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解决这一问题的道路上,除了政府的监管、法律的制裁,更为商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依然必不可少。多年来专家呼吁的食品安全责任险,此刻也许能为此提供一个突破口。
现实尴尬
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出现的并不晚,却未能像交强险一样被人们所熟知,投保率也仅在10%左右,大多数集中在出口食品企业,而国内食品企业投保的很少。一方面是因为欧美等国家对食品进口有相关的准入许可证,如产品要出口美国,必须出示出口责任证书,需要以公司作为投保人,对方采购商为附加被保险人,为产品投保。二是产品责任险也与国外高度发达的侵权责任制度和成熟的保险市场密不可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可以在保险人政策范围内根据企业投保需求确定,费率一般根据保障额度、营业规模、业务类型、场所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食品安全责任险实行预收保险费制,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和再保险的方式将同质的分散性风险集中起来设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可以使受害者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承保的责任范围如果是由于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缺陷如瘦肉精事件和毒胶囊事件,保险公司是免赔的,但是事前的风险控制能够减低企业此类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国外,责任险的投保率超过50%,我国除交强险之外其他责任险单靠保险公司的推进很难达到实质性的效果。此外消费者在消费观念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问及消费者食品安全责任险时多摇头不知。
目前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如企业无力赔偿,最终还需政府买单,造成了“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的局面。以“三鹿事件”为例,政府耗资11.1亿元为受害的27万多名患儿进行赔偿,还有很多人都是自掏腰包。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自愿增加其财务负担而购买保险的。
此外,我国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开发也还不到位,不同的食品企业和食品,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险企需推出不同风险的产品。而这类保险产品开发难度大,再加上目前投保企业少,险企自然不愿花成本来开发和推广。
此外,我国政府监管部门繁多,在食品安全这块九龙治水的局面,也导致问题的责任模糊不清,给了食品企业黑色膨胀的空间。
破冰之举
4月14日,在京举办的“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高层研讨会”上,湘鄂情作为京城首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公司,与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险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计划用100万元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累计赔偿金额高达1亿元。正式投保后,消费者在湘鄂情就餐时如发生食物中毒或遭遇摔伤、烫伤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4月18日,扬州工商局率先在江苏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全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20家中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首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
一时间,食品安全责任险成为保险业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国际上,通常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责任保险,来保障市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足够的赔偿。目前,我国国内交强险的投保率和旅责险的投保率已达100%,这也给食品安全责任险提供了有迹可循的参考。去年“两会”期间,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总裁吴焰就曾在议案中提出: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除了强制实施,政府部门也可以运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对承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提高其投保的积极性。
对保险公司来讲,还需要其开发更多适合市场的同类产品,针对企业承受风险能力和行业职能的不同,开发不同的条款,厘定不同的费率。通过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其风险监控的能力:确立免赔责任、赔款限额和保险费率的方式来约束企业对自身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连同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企业改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减少保单赔款限额或增加保险费率的处罚,提高企业风险意识。
现实尴尬
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出现的并不晚,却未能像交强险一样被人们所熟知,投保率也仅在10%左右,大多数集中在出口食品企业,而国内食品企业投保的很少。一方面是因为欧美等国家对食品进口有相关的准入许可证,如产品要出口美国,必须出示出口责任证书,需要以公司作为投保人,对方采购商为附加被保险人,为产品投保。二是产品责任险也与国外高度发达的侵权责任制度和成熟的保险市场密不可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可以在保险人政策范围内根据企业投保需求确定,费率一般根据保障额度、营业规模、业务类型、场所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食品安全责任险实行预收保险费制,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和再保险的方式将同质的分散性风险集中起来设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可以使受害者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承保的责任范围如果是由于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缺陷如瘦肉精事件和毒胶囊事件,保险公司是免赔的,但是事前的风险控制能够减低企业此类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国外,责任险的投保率超过50%,我国除交强险之外其他责任险单靠保险公司的推进很难达到实质性的效果。此外消费者在消费观念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问及消费者食品安全责任险时多摇头不知。
目前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如企业无力赔偿,最终还需政府买单,造成了“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的局面。以“三鹿事件”为例,政府耗资11.1亿元为受害的27万多名患儿进行赔偿,还有很多人都是自掏腰包。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自愿增加其财务负担而购买保险的。
此外,我国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开发也还不到位,不同的食品企业和食品,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险企需推出不同风险的产品。而这类保险产品开发难度大,再加上目前投保企业少,险企自然不愿花成本来开发和推广。
此外,我国政府监管部门繁多,在食品安全这块九龙治水的局面,也导致问题的责任模糊不清,给了食品企业黑色膨胀的空间。
破冰之举
4月14日,在京举办的“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高层研讨会”上,湘鄂情作为京城首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公司,与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险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计划用100万元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累计赔偿金额高达1亿元。正式投保后,消费者在湘鄂情就餐时如发生食物中毒或遭遇摔伤、烫伤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4月18日,扬州工商局率先在江苏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全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20家中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首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
一时间,食品安全责任险成为保险业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国际上,通常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责任保险,来保障市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足够的赔偿。目前,我国国内交强险的投保率和旅责险的投保率已达100%,这也给食品安全责任险提供了有迹可循的参考。去年“两会”期间,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总裁吴焰就曾在议案中提出: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除了强制实施,政府部门也可以运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对承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提高其投保的积极性。
对保险公司来讲,还需要其开发更多适合市场的同类产品,针对企业承受风险能力和行业职能的不同,开发不同的条款,厘定不同的费率。通过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其风险监控的能力:确立免赔责任、赔款限额和保险费率的方式来约束企业对自身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连同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企业改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减少保单赔款限额或增加保险费率的处罚,提高企业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