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法律思维在新闻评论写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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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思维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其本质特征在于“规范性”,同时,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分析与探索也是法律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析了法律思维对新闻评论的题材选择、评论思路和前瞻性思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思;新闻评论;法规
  
  新闻评论重在理性、建设性地发表评论者独立的观点、逻辑思维和制度关照,因此备受评论者强调。近些年来,新闻评论逐渐摆脱杂文的文风,充分运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知识进行富有逻辑性的公共表达,已经成为近年来新闻评论的一大特色。本文选取有代表性的新闻评论文本为例,分析对法律思维在新闻评论写作的中的作用,并就教于方家。
  一、什么是新闻评论的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有不同的定义,参与讨论的学者较多,但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看法。
  梁慧星教授认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法学教授在内的“法律人”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的,换言之,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维是规范性的思维[1]。
  而青年学者胡平仁认为,学者所谓法律思维,是一种以“法律”为坐标和工具、按照法律观念和逻辑来理性地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和思维能力。第一,理性思维与感性经验的相互校正;以合法与非法以及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分析为线索和重心;根据正当程序展开“交涉”;以求实的态度凭借重构的事实决断;恪守法律规则的普遍性适用[2]。胡平仁还认为,应该将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区别开来。法学思维侧重于“关于法律的思考”。具体而言,法学思维以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以批判性思考为主导;以实证性研究为根底。根据这些特点,胡平仁认为“在现有的法学学科中,最能体现法学意识、代表法学思维的,非法理学莫属”。
  从两位学者的表述来看,就强调法律规范性来说,胡平仁的法律思维表述基本等同于梁慧星教授的法律思维界定。但是,因为胡平仁强调了法学思维乃是“关于法律本身的思考”,着力区别其批判性思考的超越性,似乎显得与梁慧星教授的界定不一致。但是梁文也说明,法律思考极其强调法律的正义性。而法律的正义性,即指法律本身须符合社会正义,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性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则,如技术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从这个角度来看,梁慧星教授的法律思维事实上包含了胡仁平的两种概念。鉴于目前学界并不提倡那种只精于法律条文的匠人思维,而是提倡法律人在法律事务性和理论上方面的融汇,因此笔者在此不拟细分法律思维与法学思维的区别。而且,本文从新闻评论写作的角度涉入这一问题,也就是更看重带着法律意味的思维方式,重在思维训练的借鉴价值,因此也不拟纠结两个概念的差别。
  新闻评论学者马少华先生认为,一个写新闻评论的人,不大可能掌握所有的法律条文,就像他不可能掌握其他所有知识一样。新闻评论的认识与表达,也不可能是“法条+新闻”这么简单的结构。关键在于评论者一方面又有法制基本精神的完整理解,另一方面要有对我国法律整体结构、分类门径的掌握。前者提供给评论者基本的敏感;后者使评论者能够迅速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印证自己的敏感[3]。在这里,法律是思维向导,增强新闻评论敏感;法律知识是武器库,随时可以提出来解决评论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综合上述定义,笔者提出,所谓新闻评论的法学思维是,在坚持理性和建设性的原则下,通过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新闻评论写作中理性地关注社会的权力、义务分配形式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各种制度构建,并富有法学的批判意识。这里批判意识和建设性并不矛盾,批判性不是一味负面评价式的否定,而是辨证、理性地看待事物,肯定合理方面,否定不合理的方面,在破中有立,立中有破,因此也是一种建设性的思维方式,两者可以和谐地结合在一起。
  二、法律思维可以为新闻评论写作提供选题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发现这样的现象,即国家已经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行政部门没有积极推行,普通民众法律知识相对欠缺,一些法律条文甚至重要的法律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从而执行力也大受影响,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这时候新闻评论有必要在法律条文的实施上发出自己的声音,为社会造就以人为本、健康向上、和平民主的舆论环境。一个典型的事例是中国青年报发表的《国旗为谁而降》这篇评论。
  按照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国旗法》规定,除了国家重要领导人逝世应下半旗外,对国家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以及因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也应或也可下半旗志哀。这项立法反映了社会进步,无疑使我国的降半旗制度走上了民主化、规范化的轨道。当时还是学生的郭光东发现,从“目前实践(1998年,引者注)和人们的观念看,下半旗的对象还仅限于逝世的国家重要领导人,其他几类对象尚未予以充分重视”。因此,郭光东撰写评论指出,针对1998年3656名普通民众在洪灾中死难这样的事件,“倘若今后再有我们不愿其发生的重大伤亡,请切记关注《国旗法》的相关法条,以下半旗的仪式寄托全国人民的哀思,体现国家对普通公民生命的珍重”。这篇评论针对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同时也体现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问题进行思考,发表后产生了连续性影响。不少媒体转载,不少评论员也频繁提及这篇文章。更重要的是,国旗“也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而降变成了现实,200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以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公告发出后仅几个小时,中国网络新闻媒体发起集体行动,暂停了娱乐、游戏等休闲内容,向四川汶川大地震中的遇难同胞表达哀悼之情。这篇立足于法律和人性的评论发表之后,产生了推动现实的重大力量。这篇新闻评论产生了持久的影响力。因为它通过一个对具体事物的判断,反映了普遍的问题,更主要是,这篇评论背后有一个法律的支点:《国旗法》的具体规定。这样的评论是有力度的。
  三、法律思维可以为新闻评论写作提供新颖的思路
  新闻评论以说理见长,而且新闻评论和新闻报道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那就是评论写作不仅追求价值判断,而且还追求论点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这样的判断是一个普遍判断,有些评论本身就非常具有理论的高度。这样的评论脱离了就事论事的层面,从而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要写作这样的评论,必须有一定的理论思维。作为与现实结合得十分紧密的一种问题,政治学、管理学和法学理论都是必要的知识储备,而法学中法理层面的知识,则可以为评论的理论提升提供重要的写作思路。
  四、法律思维有助于新闻评论的前瞻性思考
  法律思维既强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应该“是怎么样”,同时也思考公理、正义这类问题。因此“应该怎么样”也成为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和立法的问题表面看来只是法官、法律学者和人大代表的问题,但是因为新闻评论者“话说天下大势”,法律问题往往成为新闻人“前瞻性”关注的重要话题。如果说新闻报道重在描述世界,新闻评论重在解释世界的话,那么这里其实还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新闻报道和评论都有一个重要的指向:改造世界。我国的法制处在不断的完善和健全之中,媒体的力量应该推动这一进程,而新闻评论作为以观点见长的文体,可以为法制建设建言献策,这也构成评论写作重要的内容。对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新闻评论发出了这样的“恶法”应该有法“不依”,展开声讨,而对于一些事关改革发展、国计民生的法律,新闻界则可以呼喊这样的法律及早出台,及早走向法制化。
  新闻评论人、学者马少华认为,一个好的评论选题,实际上应该暗合了社会公众可能尚未清醒地意识到的普遍思考的期待,这种思考和期待,往往在等待着一个人通过一篇新闻评论来说破。这篇评论针对多年以来在政府“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当事人”不明,指出根本问题是政府的权利范围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回到“征收立法”问题上,而立法只能交给立法机关,而不是由政府(国务院法制办)来完成。近年来媒体追求理性、建设性的角度看问题,这篇评论也是对法制的制度性反思,也是这篇评论的一大亮点。这样的评论会显得客观化,和那种“为名请命”的评论来开了距离。法制建设建立在社会各方的利益平衡点上,是各方利益的妥协,这是一个清醒的理性博弈过程。这种过程和评论的理性思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或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投入新闻评论写作,正是反映了他们对层出不穷的新闻现象有着法律知识背景的判断标准,能够发现这些新闻事物的认识价值。法律知识是新闻评论的重要武器库,法律思维是新闻评论的重要思维工具。如果新闻评论人员能够自觉地掌握法律知识,从法学中借鉴有用的元素用之于新闻工作,在写作和理论修养方面将会得到不小的收获。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怎样进行法律思维?[EB/OL].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6267.
  [2]胡平仁.法律人的思维方式[J].怀化学院学报, 2007,(03):38-41.
  [3]马少华.新闻评论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6.
  
  [作者简介]席孝春,四川遂宁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讲师; 李兴亮,重庆大学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新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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