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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肉搜索行为的界定
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但大家都非常反感一种现象,叫做网络暴力。它正在一步一步地污染我们的网络环境。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污蔑。那些在网上随意谩骂,甚至恶意诅咒别人的人,他们以网络为武器,对素未谋面的人进行人身攻击。他们这个群体被叫做是网络喷子,我们也给了他们可爱的称呼叫键盘侠。他们挥舞着道德的大棒,制造话语暴力,对当事人进行侮辱或威胁。在网路世界里,把自己的价值观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不断地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而这种网络暴力的危害性不可小视,往往给当事人名誉和精神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从普通人到明星,都随时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下一个受害者。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包括网络诽谤、网络语言暴力及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往往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物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人肉搜索在某些事件上也曾发挥过积极作用。因此遇到一些事件的时候某些人便选择用人肉搜索的方式解决。相当于在法律上还没有判定之前,网络便提前予以宣判。在微博上输入“人肉小偷”的字樣,结果发现出来很多相关微博,这些微博无一例外地都将小偷的样貌、身材等特征详细描述一番并附上所谓小偷的照片。这些被人肉搜索的究竟是否真的是小偷,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判定。
二、人肉搜索行为的特征
1.人肉搜索具有极强的杀伤力
2012由导演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搜索》引发了人们对网上人肉搜索的争议。影片讲述的是一个叫叶蓝秋的女白领因为被查出患有绝症,情绪非常低落,所以她在坐公交车的时候就没有给老人让座并且出言不逊。这件事被偷拍并且被媒体和网络广泛的报道后,她因此被人肉搜索,个人信息也被添油加醋的曝光,成为了人人径向谩骂的对象。最终因为不看舆论重负跳楼自杀。影片搜索是一起警钟,来提醒大家慎用人肉搜索。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影片里的事实在现实当中真实的发生了。2013年12月2日广东一家服装店的店主因为怀疑一个女孩在购物的时候有偷窃行为,就将该女孩在店里购物的图像发到了微博上,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并要网友帮其扩散。微博发出后留言的人很多,大多数人对偷衣服的行为表达了愤怒和谴责。还有不少人表示认识这个女孩。不到十分钟,女孩的姓名、住址、电话、学校纷纷出现在网页上。随后该高中生成为了众多网民谩骂的对象。最终她因不堪忍受压力而投河自杀。之前大量转发蔡某的微博并表示对其大力支持的网友开始转变成对蔡某的谩骂,曾经去人肉别人的店主现在又陷入其自身被人肉的境遇。
2.人肉搜索往往具有强烈的放大功能,它把模糊的线索迅速清晰起来,把分散的线索迅速集中起来,在趋向集中的过程中它就可能失控,所以人肉索搜这中网络工具在使用的时候应当有法律的制约,如果不加限制就会造成法不责众,人人都可以参与的局面。
三、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最大的困境是人肉搜索主体难以确定。2018年8月20日,安医生与丈夫去游泳,在泳池里一个13岁的男生可能冒犯了安医生,于是双方就起了冲突。随后第二天,男孩的父母又到安医生工作的单位大吵大闹,又把剪辑过的视频发到了网上。视频放出来之后女医生夫妇不出意外的遭到了人肉搜索。网友也开始一边倒的谩骂安医生和丈夫。让人更惋惜的是,事发五天后,安医生实在无法忍受网络暴力选择了轻生。让然感到讽刺的是,当女医生轻生之后。那个13岁的男孩以及他的家长同样成为了人肉搜索的对象。让女医生走上绝路的是那个13岁的熊孩子吗?再怎么说他毕竟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是对女医生夫妇不依不饶的孩子家长吗?事实很明显,最终击垮女医生的是网上铺天盖地的诋毁和谩骂。然而在本案中那些信息提供者、网络暴力实施者、以及众多参与者却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在发生严重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情况下,究竟哪些主体起的作用大,在现实生活中很难确定,谁也看不见躲在“面具”背后的那张脸。
三、治理思路及建议
1.在网络上如何规范网民行为,阻止网络暴力蔓延,互联网企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站应当尽到管理责任,发现人肉搜索行为,应当及时的制止。同时呼吁网民不要参与人肉搜索这种不道德、非理性的网上行为。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发生犯罪行为,首先必须承担责任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保障网络系统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必要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督促有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责任,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义务,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平台提供者怠于履行平台监管义务是刑法规制网络平台的实质依据。其理论基础是不作为犯而非中立的帮助犯。网络的重要性决定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重要性,这也是刑法规制网路平台提供者的根由。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没有尽到监管义务,也没有及时删除有关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时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人肉搜索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客观行为之一。因为人肉搜索的过程本身就是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情节严重的更会造成受害者精神崩溃,自杀等问题。因此将其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客观行为当中,有利于减少不当的人肉搜索行为。
3.应该对发起人肉搜索这种行为进行法律限制。人肉搜索首先是要有人,有人在网络上发起针对第三人的信息的征集令或者通缉令,然后有人根据这个通缉令或者这个信息征集令补充我们每个人知道这个信息,发起者这种行为有明显的违背法律的嫌疑。所以可以从源头去制止这种严重危害网络环境的行为。在刑法中设立类似“人肉搜索罪”,让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发起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但大家都非常反感一种现象,叫做网络暴力。它正在一步一步地污染我们的网络环境。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污蔑。那些在网上随意谩骂,甚至恶意诅咒别人的人,他们以网络为武器,对素未谋面的人进行人身攻击。他们这个群体被叫做是网络喷子,我们也给了他们可爱的称呼叫键盘侠。他们挥舞着道德的大棒,制造话语暴力,对当事人进行侮辱或威胁。在网路世界里,把自己的价值观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不断地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而这种网络暴力的危害性不可小视,往往给当事人名誉和精神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从普通人到明星,都随时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下一个受害者。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包括网络诽谤、网络语言暴力及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往往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物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人肉搜索在某些事件上也曾发挥过积极作用。因此遇到一些事件的时候某些人便选择用人肉搜索的方式解决。相当于在法律上还没有判定之前,网络便提前予以宣判。在微博上输入“人肉小偷”的字樣,结果发现出来很多相关微博,这些微博无一例外地都将小偷的样貌、身材等特征详细描述一番并附上所谓小偷的照片。这些被人肉搜索的究竟是否真的是小偷,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判定。
二、人肉搜索行为的特征
1.人肉搜索具有极强的杀伤力
2012由导演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搜索》引发了人们对网上人肉搜索的争议。影片讲述的是一个叫叶蓝秋的女白领因为被查出患有绝症,情绪非常低落,所以她在坐公交车的时候就没有给老人让座并且出言不逊。这件事被偷拍并且被媒体和网络广泛的报道后,她因此被人肉搜索,个人信息也被添油加醋的曝光,成为了人人径向谩骂的对象。最终因为不看舆论重负跳楼自杀。影片搜索是一起警钟,来提醒大家慎用人肉搜索。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影片里的事实在现实当中真实的发生了。2013年12月2日广东一家服装店的店主因为怀疑一个女孩在购物的时候有偷窃行为,就将该女孩在店里购物的图像发到了微博上,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并要网友帮其扩散。微博发出后留言的人很多,大多数人对偷衣服的行为表达了愤怒和谴责。还有不少人表示认识这个女孩。不到十分钟,女孩的姓名、住址、电话、学校纷纷出现在网页上。随后该高中生成为了众多网民谩骂的对象。最终她因不堪忍受压力而投河自杀。之前大量转发蔡某的微博并表示对其大力支持的网友开始转变成对蔡某的谩骂,曾经去人肉别人的店主现在又陷入其自身被人肉的境遇。
2.人肉搜索往往具有强烈的放大功能,它把模糊的线索迅速清晰起来,把分散的线索迅速集中起来,在趋向集中的过程中它就可能失控,所以人肉索搜这中网络工具在使用的时候应当有法律的制约,如果不加限制就会造成法不责众,人人都可以参与的局面。
三、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最大的困境是人肉搜索主体难以确定。2018年8月20日,安医生与丈夫去游泳,在泳池里一个13岁的男生可能冒犯了安医生,于是双方就起了冲突。随后第二天,男孩的父母又到安医生工作的单位大吵大闹,又把剪辑过的视频发到了网上。视频放出来之后女医生夫妇不出意外的遭到了人肉搜索。网友也开始一边倒的谩骂安医生和丈夫。让人更惋惜的是,事发五天后,安医生实在无法忍受网络暴力选择了轻生。让然感到讽刺的是,当女医生轻生之后。那个13岁的男孩以及他的家长同样成为了人肉搜索的对象。让女医生走上绝路的是那个13岁的熊孩子吗?再怎么说他毕竟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是对女医生夫妇不依不饶的孩子家长吗?事实很明显,最终击垮女医生的是网上铺天盖地的诋毁和谩骂。然而在本案中那些信息提供者、网络暴力实施者、以及众多参与者却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在发生严重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情况下,究竟哪些主体起的作用大,在现实生活中很难确定,谁也看不见躲在“面具”背后的那张脸。
三、治理思路及建议
1.在网络上如何规范网民行为,阻止网络暴力蔓延,互联网企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站应当尽到管理责任,发现人肉搜索行为,应当及时的制止。同时呼吁网民不要参与人肉搜索这种不道德、非理性的网上行为。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发生犯罪行为,首先必须承担责任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保障网络系统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必要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督促有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责任,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义务,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平台提供者怠于履行平台监管义务是刑法规制网络平台的实质依据。其理论基础是不作为犯而非中立的帮助犯。网络的重要性决定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重要性,这也是刑法规制网路平台提供者的根由。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没有尽到监管义务,也没有及时删除有关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时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人肉搜索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客观行为之一。因为人肉搜索的过程本身就是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情节严重的更会造成受害者精神崩溃,自杀等问题。因此将其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客观行为当中,有利于减少不当的人肉搜索行为。
3.应该对发起人肉搜索这种行为进行法律限制。人肉搜索首先是要有人,有人在网络上发起针对第三人的信息的征集令或者通缉令,然后有人根据这个通缉令或者这个信息征集令补充我们每个人知道这个信息,发起者这种行为有明显的违背法律的嫌疑。所以可以从源头去制止这种严重危害网络环境的行为。在刑法中设立类似“人肉搜索罪”,让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发起者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