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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09年4月,于某向县信用联社借款30万元,找到我丈夫请求提供担保。我丈夫一口应承,并把房产作了抵押。抵押合同上要求有我们夫妻二人的亲笔签名,可是当时正好我不在家,我丈夫就请邻居大嫂出面代替我在合同上签了字。两年之后——即2011年4月,于某未能按期还信用联社的本金利息,信用联社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还款,并请求判令拍卖我家的抵押房产,从价款中优先偿还贷款本息。请问:当初拿房屋做抵押是我丈夫自作主张,抵押合同上的字也不是我签的,这样的抵押担保,能算数吗?
答:
被丈夫擅自抵押出去的房产,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和丈夫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平等的处理权,意味着夫妻在处理大宗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如果一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另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效力必然受到影响。
你丈夫以房产为他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他应当与你协商,征得你的同意。抵押合同由邻居大嫂代替你签名,作不得数,因为没有你的同意,这抵押担保是无效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房产对于你和丈夫来说,属于共同共有,丈夫擅自将房产抵押,你这个共有人“视为同意”了吗?抵押合同签订之后,你是否及时知道丈夫将房产抵押的情况?你在来信中没有言明。不过,即便你及时知道了这个情况,这也要信用社举证证明,只要你自己不说,信用社自然无法尽到举证责任。因此,从前述规定来看,你丈夫擅自以房产提供的抵押担保,是无效的。
2009年4月,于某向县信用联社借款30万元,找到我丈夫请求提供担保。我丈夫一口应承,并把房产作了抵押。抵押合同上要求有我们夫妻二人的亲笔签名,可是当时正好我不在家,我丈夫就请邻居大嫂出面代替我在合同上签了字。两年之后——即2011年4月,于某未能按期还信用联社的本金利息,信用联社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还款,并请求判令拍卖我家的抵押房产,从价款中优先偿还贷款本息。请问:当初拿房屋做抵押是我丈夫自作主张,抵押合同上的字也不是我签的,这样的抵押担保,能算数吗?
答:
被丈夫擅自抵押出去的房产,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和丈夫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平等的处理权,意味着夫妻在处理大宗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如果一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另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效力必然受到影响。
你丈夫以房产为他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他应当与你协商,征得你的同意。抵押合同由邻居大嫂代替你签名,作不得数,因为没有你的同意,这抵押担保是无效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房产对于你和丈夫来说,属于共同共有,丈夫擅自将房产抵押,你这个共有人“视为同意”了吗?抵押合同签订之后,你是否及时知道丈夫将房产抵押的情况?你在来信中没有言明。不过,即便你及时知道了这个情况,这也要信用社举证证明,只要你自己不说,信用社自然无法尽到举证责任。因此,从前述规定来看,你丈夫擅自以房产提供的抵押担保,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