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档案的身份识别及其凭证价值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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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口述档案是档案家族的特殊成员,具有“档案”性质及特殊的凭证价值。口述档案凭证价值是有条件的,条件在于:一是它真实地记录或反映了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二是这种记录或反映与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关键词:档案 口述档案 凭证价值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在诉讼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一切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据这一核心加以展开的,它关系到司法中的定案。有法学谚语曾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英国著名证据法学家边沁也认为,“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所以,证据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能否实现的前提。档案是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之一。对此,国内档案学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早就进行了研究并已达成共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或历史记录”,比如电子档案、口述档案等。它们是档案家族已经认可或正在进行鉴定与认可的新成员,但这种研究还有待深入。本文仅对口述档案的身份及凭证价值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以上问题的研究。
  
  1 口述档案的身份识别
  
  事实上,口述档案及口述档案工作在东西方都有悠久的传统。在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口述档案工作,当时的统治者派乐官采集民间诗歌,各地诸侯也每年向周王室选送诗歌。但是因文字和纸张的发明,“口说无凭”的思想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已成为档案工作和司法工作的一个固定思维,这也正是当前许多学者对口述档案的研究工作不敢越雷池一步的历史原因。那么,什么才是口述档案的真正定义呢?且让我们看一下以下各种关于定义的论述。
  
  1.1 口述档案概念的提出
  目前,“口述档案”这一术语的词形还不统一,大体有口述史料、口述资料、口头证据、口头传说、口述史、口述档案、口述文件、口述文献、活资料、活历史等不同的称呼。有关口述档案的定义也五花八门,众说纷纭,现择其要者列举如下:
  1.1.1 1984年国际档案理事会出版的《档案术语词典》对口述档案(法文Archivo oral,与英文Oral his-tory相对应)所作的解释是:“为研究利用而对个人进行有计划采访的结果,通常为录音或录音的逐字记录形式。”这是目前已知国际上较早使用的“口述档案”的概念。
  1.1.2 新加坡的谭莉莉在第十届国际档案大会上所作的报告《档案馆职能的扩大——关于口述史料的管理问题》中提出:“口述资料是留声机唱片或者录音带。”并指出,“口述资料的制作单位通常是广播电台和研究项目的录音采访。”
  1.1.3 在第十一届国际档案大会上,塞内加尔的萨利乌·姆贝伊以“口述档案”为题作了报告。他将口述档案定义为:“口述史的查访结果和口头传说的汇集组成了口述档案。”并解释说,“口述档案远不止于此,它还包括演讲、讲座录音、辩论、圆桌会议录音、广播电视、记录在电话机上的通信和指示,以及合唱和独唱的录音等。不过本文的主题只限于口述史档案和口头传说,它们必须附加上与历史事件或口头传说相关的书面文件。”
  1.1.4 由牛创平等编写的《英汉档案学词汇》中对口述文件(Oral records)下的定义是:“通过采访、录音等收集到的口述资料。”
  除以上几种外,国内学者基本上也都曾提出过自己对口述档案定义的不同理解。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对问题思考角度的不同,档案学界与历史学界的同一学科的不同学者之间对口述档案的认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就笔者来看,口述档案的概念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成需要的背景,即是为了记录历史事实,以印证历史和供社会利用;二是其制作的过程应是采访和录音或者是逐字的记录(是一个“有意”突现,“无意”隐化的过程);三是其载体形式比较丰富,可以是录音磁带、唱片、书面材料,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载体。因此,口述档案可以定义为:社会实践活动中,人类在事后通过采访、录音等手段,以录音磁带、唱片、书面材料或电子数据形式为载体,形成的反映实践活动过程的记录。
  
  1.2 口述档案的“档案”性质
  口述档案概念提出之后,许多学者和实践工作者都试图通过一定的理论和形式对它的性质进行审查。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口述记录而不是档案,因为“这种口述记录是依靠大脑事后追忆而成的,并不是在当时的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或是“作为档案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并非为了形成档案而供众多人去利用,最初是为记录和办事工具,为了处理当时的某种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而口述档案的产生则是“为了抢救历史文化遗产,由当事人、知情人口述事情有关情况,有目的地记录下来”的,所以档案与“口述档案”是“根本不同的两种事物,将档案作为‘口述档案’的属概念是不科学的。”
  当然,也有许多人同意口述档案是档案的一个门类。无论是否定或肯定口述档案的“档案”性质,许多学者都竭力从档案的本质属性,即原始记录性、确定性、社会性和历史性四个方面去论证自己的观点,从口述档案形成过程的事后补制性、变异性,甚至是价值的大小来寻找理论的支撑。
  笔者认为,口述档案性质判别的标准应是唯一的,这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矛盾主要方面的性质决定事物性质这一科学的认知原理,而这一唯一标准就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确定性、社会性、历史性及价值这些属性,对档案而言应是居第二位的。因为确定性和价值还表现出相对的弹性。对口述档案所谓的变异性,许多人往往只看到了一面而忽视了它的另一个方面,即确定性的相对稳定性,这与档案的“固化”并不对立;相反,正是由于档案只体现出相对的稳定性,才需要有“固化”这么一个过程,才需要有笔录和录音这么一些“固化”的手段。
  即使我们根据原始记录性来研究口述档案的性质,也在它的标准原则中产生着争辩:
  1.2.1 什么才是原始记录性?从本质属性来判断口述档案的身世,是最科学的研究方法。然而,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档案不是事后编写和另外收集的材料,它具有很强的原始性”,“口述档案只是历史的记录,并不具备或很少具有档案的原始性”;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则认为事后编写的口述档案仍然是历史的原始记录,问题的焦点在于什么才是原始记录性。“原始”一词在一般词典上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开始的”;另一种是“古老的,未经开发的”,显然这两种解释都不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案。
  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有学者提出“原始记录性”应理解为“客观历史的主观再现”,原始性即客观性。档案是人的主观意识与客观事实相互作用的产物,记录性即是主观的意识作用于客观的实践历史,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能当客观实践先在人脑中产生印象,人类又通过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将印象转化为客观以保持实践过程的原始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口述档案与其他种类的档案事实上 生成的过程是一样的,即都具有原始记录性。
  1.2.2 直接形成的才是原始记录吗?持反对态度的学者认为,口述档案是事后补制的,而非是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直接生成的原始记录。而支持者则反驳说,档案直接形成过程只是档案的原生性规定,不是档案的本质特征。他们认为,反对者将“直接生成”推理为“同步形成”,从而得出事后追忆的口述档案违反档案形成过程的结论,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判断“直接形成”的标准并不是以时间上的“同步”与“不同步”来确定的,而应理解为“活动过程中直接产生、活动主体的直接反映”,口述档案是否符合“直接形成”这一规定,取决于口述者是否为直接参与当时历史活动的主体,档案信息是否由记录和反映了当时的活动内容。
  依笔者之见,我们应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或阐述“直接形成”的概念,遗憾的是一直未能找到相应的法律解释,所以笔者希望能从立法上完善相关名词的解释。按词典里的解释,“直接”是指不经过中间事物的或不通过第三者的,那么就是指在两者之间没有其他的间隔。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考虑,在档案形成的过程中,什么才是直接而非间接形成?档案学者张辑哲将档案形成过程深入阐述为“有意”、“无意”+时间,把档案产生归结为“有意”、“无意”、“既无意又有意”三种情况,而且档案产生的过程要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当人们需要借助其了解、证实一些以往的事实及历史过程时,它们就真正变成了档案。可见由时间作为直接与间接的判断标准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实践主体对实践活动的亲自反映”原则作为直接形成的判断标准。在口述档案形成的过程中,首先,作为制作者的主体,是进行采访和录音、笔记的记录者,而非口述者。其次,口述者是档案内容中的主体,发生的实践活动过程则是档案内容的客体。再次,最后形成的口述档案,是制作者实践的记录客体。口述档案从产生的过程来看,与会议上的记录员记录的档案并无差别,即并非是口述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转述,记录者并非通过第三者转换而成。因此,口述档案虽然是事后补制的,却不能因此而抹煞其产生过程中的直接生成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口述档案应是档案的一个分支。依据口述档案的载体形式,可以将口述档案细划分成口述笔录档案、口述录音档案、口述笔录录音综合型档案、口述电子文件档案等几个子类。口述档案不仅具有一般档案的特点,而且因其产生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它的凭证价值的有效性也十分复杂与特殊。
  
  2 口述档案的凭证价值
  
  众所周知,档案生命力的根基,就在于档案自身所特有的价值和作用;而档案的价值之根本是让历史说话,让事实说话,档案具有这种价值的基础就在于它是实践的历史记录。那么,作为口述档案,它的凭证价值的来源又是什么呢?
  2.1 口述档案凭证价值的来源
  第十二届国际档案理事会主席,原加拿大国家档案馆馆长让-皮埃尔·瓦洛认为:“档案是契约文件、行动记录和议事记录,是已做或计划要做的事,所体验和表达的思想感情和社会重大争论的可靠证明和根据。没有这样的档案文件,就没有什么家庭、社会和人群能够理解和证明各种事实,并将之与虚构假设相区分。”
  既然口述档案归属于档案,那么,首先应确定档案凭证属性的来源。“档案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或历史记录”,这种记录包括文字、图像、声音及实物、电磁记录物等。这些记录将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各种思想、行为等过程进行了反映或表达。档案之所以有凭证价值,是由档案形成过程及其结果的内容和形式特点决定的。首先,从内容来看,它是客观记录历史的情况,是令人信服的历史证据;其次,从档案的形式特征看,其载体上保留着真切的历史标记。由上可以看也,档案凭证价值的来源即是档案的历史记录性这一根本的属性。
  在前面的论述中,笔者已经提到过,虽然口述档案与其所反映的事物“同步形成”,但是口述档案也足实践主体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对实践的客观真实反映,因此口述档案同样具有凭证价值。如新加坡国家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口述档案收集工作,于1979年成立了口述历史组,从那时开始,他们先后访谈了2000多人,录制了14000多小时的录音带,已整理完成了一系列专题。新加坡通过这个录音计划,填补了新加坡受殖民统治无历史档案的空白。又比如,亲历和目睹“南京大屠杀”的中国人和日本人尚健在的已经不多了,能作见证的人亦即将与时俱逝,要彻底揭露“南京大屠杀”这一日军侵华战争中最突出的惨绝人寰的暴行,除了现在的文字档案外,还必须尽快开展对目击者的访问工作和保护大量的口述档案,以澄清史实,为大屠杀中死去的千千万万同胞伸冤。这就是说人们在现实的实践中,对口述档案的凭证价值给予了一定的肯定,并且,人们开始运用口述档案的凭证作用直接服务于社会各种需求。
  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当口述档案载体实物形态发生变化,会不会影响其凭证价值呢?前面提到,口述档案其载体形式非常之丰富。因此,答案当然不是简单的“会”或“不会”,而应结合实际情况来考虑。在诉讼中,传统档案常常是被作为法律证据的,传统档案当然也是这类原件或原物的一部分,所以也完全适用这些规定。所以,一旦口述档案在档案学界被正式接受,不管是来源于文件的口述档案,还是实物类档案(如产品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非文件口述档案,都不会随原始实物形态变化而改变自身的凭证价值。
  2.2 口述档案具有凭证价值的条件
  口述档案之所以能起凭证作用,是因为记录在档案上的内容或其表达的思想能证明某种事实是真实的。这就说明,口述档案要发挥其凭证作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2.2.1 口述档案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即提供作为凭证的档案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比如,何长工关于红军长征前夕与粤军谈判时的两次口述前后不一致。第二次提到了潘汉年坐了轿子,而第一次时则没有提到,这时候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明,就不能反映出哪一次口述档案是真实的。直到后来,口述人说出政治原因,因为第一次口述时潘汉年还没有平反,所以他没有提到这一事实,才真正使这份口述档案的真实性和凭证价值得以提升。内容虚假的口述档案,因为其本身记录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是不能作为证明其记录事实的凭据的,就没有凭证价值。
  2.2.2 口述档案反映的内容必须与某待证事实之间有联系。这种联系要求口述档案作为凭证,应该是能够全部或部分地证明有关事实是存在或不存在的。事实上,档案既可以用来作为凭据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也可以用来否定某种事实的存在。前者是口述档案作为凭据起正面的、肯定的证明作用;后者是口述档案作为凭据起反面的、否定的证明作用。无论口述档案对某种事实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只要它在作证明,只要它对问题解决具有影响和价值,就说明该档案与某种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当口述档案能够证明某种事实时,便起到了证明的作用,就有了凭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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