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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贫困生认定是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影响到贫困生资助的效益和效率,关系到贫困生资助的公正与公平。本文在分析贫困生认定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贫困生认定改进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4-0020-02
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贫困生的比例不断增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也越来越大。但是在如何认定贫困生的问题上仍没有形成一个十分科学的体系。
一、贫困生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等学校认定贫困生的一般步骤为:首先由贫困生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学校将此作为参考,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查,之后经过层层审核确定出贫困生进行分类。高校普遍的参考标准主要有:①孤儿家庭,同时又无其他亲属给予正常的经济支持;②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去世或失去生产、生活能力;③家中有患重病的直系亲属,常年需要支出医疗费用;④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突发变故,短期内形成大量债务;⑤兄弟姐妹中间同时有两个人以上在大中专院校学习;⑥学生家庭纯收入在家庭所在地属较低水平;⑦学生月生活费在学校所属地的居民最低伙食费标准水平线以下。[注1]
1.认定缺乏切实的标准
目前,全国各地区、各高校之间尚未形成贫困生认定的科学统一的标准。教育部文件对贫困生只是一个理论上的界定,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度很大。高校在全国范围内招生,生源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地区的最低生活标准,各家庭的收入水平也不尽相同。而且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标准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地区不同高校间的消费水平也不同,甚至学生所在院系不同、专业不同,消费需求也会存在差异。采取机械性的统一认定标准有失公平。
2.部分贫困证明有失真实
学生提交的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贫困证明是证明学生家庭情况的权威凭证,但部分证明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乡情人情,加之开具证明不会有损本人及其所在部门的任何利益,当地工作人员很乐意出具这个凭证,甚至不审核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便随意开具证明。由于生源地分散,核实成本过高,学校不可能到当地对材料进行一一核实,这便使得证明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3.诚信缺乏,存在假贫困生。
国家高度重视贫困生的资助工作,财政也不断加大对贫困生资助的投入力度。然而一些家庭并不困难的学生看到贫困生每年得到不少的资助,便动起了“心思”,也开始和贫困生争“一杯羹”。此外,一些真正困难的学生由于认识上存在偏差,害怕当贫困生让别人瞧不起,硬着头皮充当有钱人,不敢正视贫困。假贫困生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助学金资助的效益与效率。
4.评定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班级公开投票选举及班主任(辅导员)参与评定是贫困生评定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一般认为同学之间接触比较多,了解更为深入,看起来公开投票的评定方法更为公平合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人缘成为影响评定结果的重要因素,真正困难的学生如不善于交际,则会在此吃亏。现在高校辅导员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为1∶200,因此辅导员不可能全面了解每一个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并且大学教学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学生与班主任不可能经常见面,再加上老师较为繁忙的日常工作,师生间谈话交流的机会自然很少,即使作为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的情况也知之甚少。这就为评定的公平公正埋下了隐患。一般辅导员、班主任会采取平均主义或根据个人主观意识来做出自认为比较公平的判断。
5.认定过程缺乏人情味
国家资助力度的加大与贫困生人数不断增加的矛盾使得贫困生的名额似乎永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在此情况下,班级公开投票评定时贫困生不得不当众述说自己的家庭情况。在这样的认定过程中,他们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痛说家史揭露隐私的方法,严重损伤了贫困生的人格尊严,背离了贫困生认定的初衷。
6.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由于是无偿受助,受助者不用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面使一些贫困生渐渐养成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一些并不困难的学生争当贫困生的不良风气。这种“救济式”的资助,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使本来有限的资助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7.资助时限定名额
虽然国家不断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但“僧多粥少”的状况仍没有根本性改变。高校应对这一问题的普遍做法是限定贫困生和特困生的名额,一般按班级人数的一定比例,每班限定一定名额进行资助。造成贫困生少的班级不贫困的学生挤进了贫困生的行列,而贫困生多的班级却由于名额的限定而使得部分贫困生享受不到应有的资助。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也大大降低了资助的效率与效益。
二、贫困生认定工作改进的思路
1.完善贫困生认定标准
教育部相关文件对贫困生的界定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只能从定性角度考察,无法从定量角度比较。在实际的认定工作中很难有效操作,在认定标准上很容易存在主观随意性,因此各地高校要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科学,实际操作性更强的标准,以提升认定工作的实际效果。可以参考以下方法:学生家庭每年都会有一定数目的收入,而学生上学成本则为困难学生家庭的主要支出,那么学生需要受到的资助则为学生上学成本[注2]与家庭每年可提供的最大限度的资金[注3]之间的差数。学校可根据各地、各家庭、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具体计算学生所需的资助费用,较为公平合理。
2.完善相关法规,强化责任制。
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生源地有关认定部门的责任,对失职造假的不良行为要加大惩戒力度,严格把好“证明”关,提高贫困证明的权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高校也应加强校规校纪的约束作用,追究假贫困生的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不诚实行为,给予相应处分,严重者要记入诚信档案,以示惩戒。
3.加强诚信教育树立正确价值观
诚实守信是当代大学生理应具备的道德品质,高校要加强诚信教育,强调诚信为本。一方面纠正那些并不困难的学生“争吃免费午餐”的错误观念,让他们把机会留给真正困难的学生;另一方面,真正困难的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视贫困,明白接受资助不是耻辱。引导贫困生树立自立自强的人生观,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
4.增强参与评定者的责任意识
高校相关工作人员站在评定工作的第一线,对贫困生评定的准确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增强参与评定者的责任意识,高校也要依据需要配足配齐班主任和辅导员,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参与评定者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贫困生评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认定程序,尽量做到客观公正。
5.贫困生认定坚持以人为本
在资助过程中,除了关注物质上的资助,也要注重精神上的关怀,以人为本。在认定中,要切实关心学生,维护学生的尊严,尽量避免公开投票等展示贫困的评定方式。认定应体现对学生的关怀,让他们感受到温暖。例如可以通过个别谈话,贫困生以信件的形式说明家庭情况等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认定。
6.改变无偿性资助的传统模式
改变无偿性的直接补助方式,使贫困生在享受资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可以将助学金以借款方式无息借给贫困生,将来有偿还能力时再还;也可以让受到资助的学生承诺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做贡献;或者在校期间为受助学生提供一些勤工助学的岗位。有偿性资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部分贫困生“等、靠、要”的错误观念,同时也让不诚信的假贫困生由于不愿承担义务而打消争取贫困生名额的念头。
只有建立合理的贫困生认定体系,才能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与效率,做到物尽其用,从而实现国家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初衷。
注 释
1党振峰.高校贫困生认定及资助方法初探[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72
2 学生上学成本包括学费、食宿费、书本工具费、交通费等其他必须费用
3 家庭每年可提供的最大限度的资金是家庭成员每年的收入、家庭财产、亲友及其他方面的补贴之和,除去家庭成员必须的生活开支的结余。
参考文献
1 党振峰.高校贫困生认定及资助方法初探[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2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Z],2007.6.26
【关键词】贫困生认定改进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4-0020-02
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贫困生的比例不断增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也越来越大。但是在如何认定贫困生的问题上仍没有形成一个十分科学的体系。
一、贫困生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等学校认定贫困生的一般步骤为:首先由贫困生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学校将此作为参考,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查,之后经过层层审核确定出贫困生进行分类。高校普遍的参考标准主要有:①孤儿家庭,同时又无其他亲属给予正常的经济支持;②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去世或失去生产、生活能力;③家中有患重病的直系亲属,常年需要支出医疗费用;④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突发变故,短期内形成大量债务;⑤兄弟姐妹中间同时有两个人以上在大中专院校学习;⑥学生家庭纯收入在家庭所在地属较低水平;⑦学生月生活费在学校所属地的居民最低伙食费标准水平线以下。[注1]
1.认定缺乏切实的标准
目前,全国各地区、各高校之间尚未形成贫困生认定的科学统一的标准。教育部文件对贫困生只是一个理论上的界定,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度很大。高校在全国范围内招生,生源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地区的最低生活标准,各家庭的收入水平也不尽相同。而且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标准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地区不同高校间的消费水平也不同,甚至学生所在院系不同、专业不同,消费需求也会存在差异。采取机械性的统一认定标准有失公平。
2.部分贫困证明有失真实
学生提交的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贫困证明是证明学生家庭情况的权威凭证,但部分证明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乡情人情,加之开具证明不会有损本人及其所在部门的任何利益,当地工作人员很乐意出具这个凭证,甚至不审核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便随意开具证明。由于生源地分散,核实成本过高,学校不可能到当地对材料进行一一核实,这便使得证明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3.诚信缺乏,存在假贫困生。
国家高度重视贫困生的资助工作,财政也不断加大对贫困生资助的投入力度。然而一些家庭并不困难的学生看到贫困生每年得到不少的资助,便动起了“心思”,也开始和贫困生争“一杯羹”。此外,一些真正困难的学生由于认识上存在偏差,害怕当贫困生让别人瞧不起,硬着头皮充当有钱人,不敢正视贫困。假贫困生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助学金资助的效益与效率。
4.评定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班级公开投票选举及班主任(辅导员)参与评定是贫困生评定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一般认为同学之间接触比较多,了解更为深入,看起来公开投票的评定方法更为公平合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人缘成为影响评定结果的重要因素,真正困难的学生如不善于交际,则会在此吃亏。现在高校辅导员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为1∶200,因此辅导员不可能全面了解每一个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并且大学教学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学生与班主任不可能经常见面,再加上老师较为繁忙的日常工作,师生间谈话交流的机会自然很少,即使作为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的情况也知之甚少。这就为评定的公平公正埋下了隐患。一般辅导员、班主任会采取平均主义或根据个人主观意识来做出自认为比较公平的判断。
5.认定过程缺乏人情味
国家资助力度的加大与贫困生人数不断增加的矛盾使得贫困生的名额似乎永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在此情况下,班级公开投票评定时贫困生不得不当众述说自己的家庭情况。在这样的认定过程中,他们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痛说家史揭露隐私的方法,严重损伤了贫困生的人格尊严,背离了贫困生认定的初衷。
6.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由于是无偿受助,受助者不用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面使一些贫困生渐渐养成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一些并不困难的学生争当贫困生的不良风气。这种“救济式”的资助,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使本来有限的资助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7.资助时限定名额
虽然国家不断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但“僧多粥少”的状况仍没有根本性改变。高校应对这一问题的普遍做法是限定贫困生和特困生的名额,一般按班级人数的一定比例,每班限定一定名额进行资助。造成贫困生少的班级不贫困的学生挤进了贫困生的行列,而贫困生多的班级却由于名额的限定而使得部分贫困生享受不到应有的资助。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也大大降低了资助的效率与效益。
二、贫困生认定工作改进的思路
1.完善贫困生认定标准
教育部相关文件对贫困生的界定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只能从定性角度考察,无法从定量角度比较。在实际的认定工作中很难有效操作,在认定标准上很容易存在主观随意性,因此各地高校要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科学,实际操作性更强的标准,以提升认定工作的实际效果。可以参考以下方法:学生家庭每年都会有一定数目的收入,而学生上学成本则为困难学生家庭的主要支出,那么学生需要受到的资助则为学生上学成本[注2]与家庭每年可提供的最大限度的资金[注3]之间的差数。学校可根据各地、各家庭、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具体计算学生所需的资助费用,较为公平合理。
2.完善相关法规,强化责任制。
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生源地有关认定部门的责任,对失职造假的不良行为要加大惩戒力度,严格把好“证明”关,提高贫困证明的权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高校也应加强校规校纪的约束作用,追究假贫困生的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不诚实行为,给予相应处分,严重者要记入诚信档案,以示惩戒。
3.加强诚信教育树立正确价值观
诚实守信是当代大学生理应具备的道德品质,高校要加强诚信教育,强调诚信为本。一方面纠正那些并不困难的学生“争吃免费午餐”的错误观念,让他们把机会留给真正困难的学生;另一方面,真正困难的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视贫困,明白接受资助不是耻辱。引导贫困生树立自立自强的人生观,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
4.增强参与评定者的责任意识
高校相关工作人员站在评定工作的第一线,对贫困生评定的准确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增强参与评定者的责任意识,高校也要依据需要配足配齐班主任和辅导员,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参与评定者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贫困生评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认定程序,尽量做到客观公正。
5.贫困生认定坚持以人为本
在资助过程中,除了关注物质上的资助,也要注重精神上的关怀,以人为本。在认定中,要切实关心学生,维护学生的尊严,尽量避免公开投票等展示贫困的评定方式。认定应体现对学生的关怀,让他们感受到温暖。例如可以通过个别谈话,贫困生以信件的形式说明家庭情况等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认定。
6.改变无偿性资助的传统模式
改变无偿性的直接补助方式,使贫困生在享受资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可以将助学金以借款方式无息借给贫困生,将来有偿还能力时再还;也可以让受到资助的学生承诺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做贡献;或者在校期间为受助学生提供一些勤工助学的岗位。有偿性资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部分贫困生“等、靠、要”的错误观念,同时也让不诚信的假贫困生由于不愿承担义务而打消争取贫困生名额的念头。
只有建立合理的贫困生认定体系,才能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与效率,做到物尽其用,从而实现国家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初衷。
注 释
1党振峰.高校贫困生认定及资助方法初探[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72
2 学生上学成本包括学费、食宿费、书本工具费、交通费等其他必须费用
3 家庭每年可提供的最大限度的资金是家庭成员每年的收入、家庭财产、亲友及其他方面的补贴之和,除去家庭成员必须的生活开支的结余。
参考文献
1 党振峰.高校贫困生认定及资助方法初探[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2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Z],2007.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