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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众传播的任何一种较为完整的理性认识,都将涉及两类主体的权益问题。一类主体为大众传播的提供(生产)者,另一类主体为大众传播的享用(消费)者。早期的大众传播学研究对前一类主体的权益及予了较多的关注与思考。这一方面是因为大众传播的提供者能够通过组织化的手段,有效地集中,表达和争取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大众传播提供者的权利得失,必然关系到大众传播享用者的利益增减,甚至对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和民主权利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举足轻重的信息产业,大众传媒业也有着自身的利益,为了维护这一利益,它有时会降低自律水准乃至滥用行业职权侵害受众的利益。换句话说,大众传播从业者的权益并不完全等同于大众传播消费者的权益。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联合国大会在1989年通过的决议“交流为人类服务”中提出:国家应当发展有关传播媒介的教育,强调批评精神,使传媒消费者得以维护其权益。1991年,我国大陆的学者开始以受众权益为题发袁论文。到目前为止,国内的受众权益研充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一套严谨的学术规范和专业话语;对国外尤其是传媒法治发达国家在保护受众权益方面形成的制度和采取的有效措施,也还缺乏全面的了解。但是,从积极的方面看,目前的种种不足和幼稚为后续的研究留出了广阔的拓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