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雾霾的环境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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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戴伟,汉,江苏,硕士研究生,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学。
  摘要:当前我国雾霾污染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雾霾治理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针对雾霾的成因和雾霾治理的特点,本文认为应通过加强政府的环境规制来解决雾霾问题。从环境规制的理论出发,分析了在政府对雾霾的环境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规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优化雾霾治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雾霾;治理;环境规制
  雾霾如今已成为笼罩在全国各大城市上空的阴影,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逐渐由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向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扩散。雾霾的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如PM2.5、PM10)等这三项,其中可吸入颗粒物是导致雾霾天气的主要原因。它的来源包括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冬季烧煤供暖产生的废气以及建筑工地和交通所产生的扬尘。
  雾霾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必然面临的问题,也是建设生态文明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对雾霾的治理成为当下迫在眉睫的任务,亟需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雾霾进一步恶化的趋势。针对雾霾的成因和治理的特点,政府可以采取基于市场的环境规制。本文结合环境规制理论,对政府雾霾治理情况进行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在雾霾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治理措施,为当下治理雾霾提供具有参考性的建议。
  1.我国对雾霾环境规制存在的问题
  1.1治理政策有效性不足
  针对雾霾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来加以治理,然而这些政策的有效性仍然不足。首先表现为治理政策缺乏刚性,虽然2014年3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但总体上类似政策仍然较少,说明我国在防治空气污染方面的立法仍然不足。这就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较低,大量工厂仍在进行违规排放,许多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其次,治理政策还不够具体,很多目标没有细化,很多政策难以落到实处。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正式发布,对雾霾防治过程中地方政府、公众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但还不够细化,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仍然有待观察。
  1.2约束激励机制缺乏
  在雾霾治理过程中,虽然我国明确了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通过与各地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来强化政府的内部约束,而外部约束激励机制仍然缺乏。首先,雾霾治理的信息公开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导致公众对政府治理雾霾效果难以有效监督,同时在中央的行政压力之下,地方政府极有可能出现虚报和夸大等现象。由于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完善,在政府的环境规制过程中就有可能存在与企业的合谋寻租行为;而在规制政策的具体执行中,也存在不同的标准,对小型排污企业排污量的控制反而要比大型排污企业更为严厉;很多地方的排污检测设备并没有发挥作用,并经常出现数据失真情况。其次,针对雾霾环境规制的法律保障不足,比如目前的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仍然不够完善,这就对民间环保团体提出环境民事诉讼造成了阻碍,使公众对政府环境规制的监督难以落实。
  1.3社会参与雾霾治理途径缺失
  针对雾霾问题,光靠政府的环境规制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公众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从而发挥公众和第三方的作用。但实际上,公众在参与雾霾治理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公众和民间团体能够对公共部门施加的压力有限,难以真正调动公众的参与热情;其次,公众与政府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公众作为委托方对政府规制进行监督的成本较高,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难以有效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民间环保组织可以作为外部监督力量,虽然热情较高且具有一定专业能力,但由于大多数组织缺乏独立性,数量太少且内部组织管理能力较弱,难以真正发挥对政府环境规制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2.雾霾环境规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2.1规制执行阻力
  被规制对象(排污企业)只有改变既有的生产方式,增加生产成本才能满足政府环境规制的目标和要求,从节省成本的角度出发,企业会尽力规避政府的环境规制政策,从而产生了规制执行阻力。
  政府实施环境规制政策的过程,其实是一个政府和企业进行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也有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这种议价能力与两个重要因素有关。一是企业在地方经济中的地位,一般而言垄断企业具有较高的谈判地位,在与政府的博弈中占据优势。对于从事石油、电力和其他高污染行业的垄断企业,政府往往纵容其污染排放,除了垄断,也因为这些企业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这是政府两个最基本的目标。二是政企关系,也是影响政府环境规制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纽带,使政府与企业博弈过程中容易产生合谋寻租行为,从而让企业能够规避环境规制政策。
  2.2规制执行压力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对政府施加压力,敦促环境规制政策的执行。随着社会公众的教育水平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质量有更高的要求,环保意识有所提高,对政府的环境规制执行压力也就相应提高。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对政府施加环境规制压力,比如媒体的舆论攻势和居民意见的合理表达。由于雾霾问题的日益严重,公众对环保的关注度增加,能够促使政府的环境规制行为得到改善,为环保投入更多精力。
  2.3规制执行能力
  政府需要具备充分的资金、人力资源和管理水平,才能有效约束和激励企业,保证环境规制政策的执行效果。当前,我国环保部门普遍存在责任缺位的现象,地方政府的管理水平不高,这些都障碍了政府环境规制执行能力的提高。地方政府在考虑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也要更多把环境目标考虑在内,才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3.对雾霾环境规制的对策建议
  3.1完善对企业的奖惩机制
  一方面,政府需要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比如征收排污费、强制停产整顿等措施,以增加企业的污染成本,使其承担污染企业的责任,将污染环境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另一方面,要对积极治理污染的企业予以奖励,包括提供各种物质奖励,以及授予产品环境质量标志来提高企业声誉。政府应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引入市场机制,用市场的方法来解决雾霾问题,为企业积极减排提供激励。
  3.2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雾霾治理制度体系
  首先,要完善雾霾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为雾霾治理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才能将具体治理措施落到实处。要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注重构建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放的处罚力度。其次,要建立起工业绿色GDP核算体系,在GDP中考虑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成本,并将绿色GDP纳入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之中。第三,完善雾霾治理的财税金融制度。建立促进雾霾治理的税收调节机制,对重污染企业提高税负,以税收杠杆来促进环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
  3.3优化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作为环境保护的委托方,应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参与到对政府规制行为的监管中来。通过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可以敦促政府采取更有效的规制政策和措施。环保组织能够为公众的参与提供有效途径,通过将公民组织起来,提高公民的参与度,完善治污信息公开制度和沟通渠道,改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公民以集体身份与政府进行对话,将有利于降低公众自身的监督成本,提升公众的参与热情,使公众对政府的约束效力增强,减少雾霾环境规制中的不当行为。(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旭光.雾霾治理与经济发展探究[J].产业经济,2013(8):24.
  [2]贺灿飞,张腾.环境规制效果与中国城市空气污染[J].自然资源学报,2013(10):24.
  [3]王书斌,徐盈之.环境规制与雾霾脱钩效[J].中国工业经济,201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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