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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整个历史长河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一直以来都是法学家们研究探讨的焦点话题。现如今,法律和道德也越来越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法律秩序与道德秩序相互转化的论题,笔者认为二者间是相互渗透、相互区别的,并且逐步形成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两种发展趋势,本文针对这一现状进行深入探究。首先,阐明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概念,其次通过究其法律与道德二者的发展历史来进一步分析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相互转化原因。
【关键词】:法律秩序;道德秩序;相互转化
从广义上来讲,法律与道德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道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是依靠传统的习俗,大众所向的善恶丑美标准来衡定人行为规范的。法律是由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从狭义上讲,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道德是依靠人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则是通过必要的强制措施来约束行为的。这样也就可以说道德是法律产生的源泉,法律是对道德的进一步补充,二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
一、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概念
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关系,以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发展。道德秩序是通过人内心长期形成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得以协调稳定发展的范畴。随着法律与道德间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紧接着,商朝的“商刑”的发展也是一个相互转化的发展趋势,其具体也就表现在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两种发展趋势。
二、道德的产生及其渊源
“道德”二字最早出现于《荀子》当中,在荀子的《劝学》当中荀子以“学不可以已”作为整篇文章的中心论点,采用大量的修辞手法论据来论证这一观点,在论证过程中将培养人的道德规范意识、增强人的道德修养作为“学”的重中之重。在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道德的产生已经成为了必然。社会劳动实践是道德产生的动力因素,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意识水平的提高是道德产生的的诱因。就其本质而言,道德是在人类意识形态的作用下通过一种特殊的调节规范体系来评价衡定人行为的真善恶丑。古代的道德规范最早表现为儒家思想中“三纲五常”的教化,“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为“仁、义、礼、智、信”。“仁”是道德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行为规范,也是其他道德规范的总称,孔子将“仁”定义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孟子认为“仁”指仁政、爱仁。“义”被视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美德,它是提高道德修养的重要性認识。“礼”是对“义”的补充,是一种道德的约束。“智”强调智慧、知识的重要性。“信”指待人接物时的诚信、忠信。再后来随着会社的不断发展,道德规范不断延伸到忠孝、诚信、廉耻等领域,也预示着我国道德范畴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产生及其渊源
“法”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再根据较为确凿的史书证明,至少从东汉上溯到夏时期,法与刑与律都是通用的。夏朝时“禹刑”的产生就标志着刑罚的出现,意味着夏朝法律制度的产生。因为,当时的禹刑就相当于今天的“法”就是统治者通过严酷的刑罚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来稳定统治秩序,是维护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紧接着商朝的商刑的出现,到了西周,周王朝再对此加以巩固,秦朝时商鞅变法,《秦律》、《法经》的产生等等都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在不断的发展中。通过对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法律产生是社会主义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夹击分化、国家公权力组织出现三者在政治经济上综合作用的结果,总的来说法律是我国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产物。换一种角度,也可以说法律是社会发展必然的结果。
四、法律秩序化与道德秩序化相互转化的原因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渗透的,从本质上来讲,二者的最终目的是大同小异的。道德和法律都是以上层建筑的范畴服务于经济基础建设的,通过不同的方式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道德虽然不是成文的法律,但它是法律的底线,道德是从意识领域去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违反道德,也就是触犯到了道德的底线,一定程度上只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并不能受到相应的惩罚,为了更好的稳定社会秩序,国家必须通过法律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对此,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的。所谓的法律秩序化与道德秩序化的相互转化也是必然的了。
道德和法律虽然有着相似之处,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二者是属于不同的研究范畴和学科领域的。首先,就其表现形式来分析,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无可替代的强制性。道德是人类在意识形态领域根据生活习惯约定俗称产生的一种大众所趋民心所向的观念。其次,在调解范围上,道德的调整相对模糊,并没有具体的范围,而法律则是成文的有具体的法律明文规定,一旦触犯,必将会接受相应的惩罚。同时,道德是从观念上进行约束人的行为的,法律是明确的涉及到了具体的事实行为。所以说,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又是相区分的,不能够将二者混为一体泛泛而谈。
前几年发生在广东南海黄岐的“小悦悦”事件引发了广大社会群体的关注,社会道德舆论在潜在过路人的冷漠、自私、无情,见死不救,是整个社会道德现状的真实写照。“过马路扶不扶”“辱母杀人案件”的相继产生无不反映出我国国民素质在社会道德素养提高上存在着很大一个大窟窿,法制建设上存在漏洞,折射出现阶段我国深刻的社会道德危机。面对层出不穷的类似案件,使整个国家和社会民众的不得不去深思,人们为什么不去扶,不去伸出援助之手?在我认为,最多的原因还是整个社会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道德危机的出现根源还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完善。
道德是法律的底线,对于道德不能管辖的事件,必须通过法律给予强制手段加以制裁,对此,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政策,加大立法工作的完善是我国法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法,同时也要强化社会各界的思想道德教育,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世界观。
参考文献:
[1]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 李建华:《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
[3]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4] 徐显明主编:《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
【关键词】:法律秩序;道德秩序;相互转化
从广义上来讲,法律与道德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道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是依靠传统的习俗,大众所向的善恶丑美标准来衡定人行为规范的。法律是由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从狭义上讲,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道德是依靠人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则是通过必要的强制措施来约束行为的。这样也就可以说道德是法律产生的源泉,法律是对道德的进一步补充,二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
一、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概念
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关系,以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发展。道德秩序是通过人内心长期形成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得以协调稳定发展的范畴。随着法律与道德间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紧接着,商朝的“商刑”的发展也是一个相互转化的发展趋势,其具体也就表现在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两种发展趋势。
二、道德的产生及其渊源
“道德”二字最早出现于《荀子》当中,在荀子的《劝学》当中荀子以“学不可以已”作为整篇文章的中心论点,采用大量的修辞手法论据来论证这一观点,在论证过程中将培养人的道德规范意识、增强人的道德修养作为“学”的重中之重。在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道德的产生已经成为了必然。社会劳动实践是道德产生的动力因素,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意识水平的提高是道德产生的的诱因。就其本质而言,道德是在人类意识形态的作用下通过一种特殊的调节规范体系来评价衡定人行为的真善恶丑。古代的道德规范最早表现为儒家思想中“三纲五常”的教化,“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为“仁、义、礼、智、信”。“仁”是道德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行为规范,也是其他道德规范的总称,孔子将“仁”定义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孟子认为“仁”指仁政、爱仁。“义”被视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美德,它是提高道德修养的重要性認识。“礼”是对“义”的补充,是一种道德的约束。“智”强调智慧、知识的重要性。“信”指待人接物时的诚信、忠信。再后来随着会社的不断发展,道德规范不断延伸到忠孝、诚信、廉耻等领域,也预示着我国道德范畴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产生及其渊源
“法”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再根据较为确凿的史书证明,至少从东汉上溯到夏时期,法与刑与律都是通用的。夏朝时“禹刑”的产生就标志着刑罚的出现,意味着夏朝法律制度的产生。因为,当时的禹刑就相当于今天的“法”就是统治者通过严酷的刑罚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来稳定统治秩序,是维护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紧接着商朝的商刑的出现,到了西周,周王朝再对此加以巩固,秦朝时商鞅变法,《秦律》、《法经》的产生等等都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在不断的发展中。通过对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法律产生是社会主义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夹击分化、国家公权力组织出现三者在政治经济上综合作用的结果,总的来说法律是我国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产物。换一种角度,也可以说法律是社会发展必然的结果。
四、法律秩序化与道德秩序化相互转化的原因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渗透的,从本质上来讲,二者的最终目的是大同小异的。道德和法律都是以上层建筑的范畴服务于经济基础建设的,通过不同的方式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道德虽然不是成文的法律,但它是法律的底线,道德是从意识领域去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违反道德,也就是触犯到了道德的底线,一定程度上只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并不能受到相应的惩罚,为了更好的稳定社会秩序,国家必须通过法律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对此,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的。所谓的法律秩序化与道德秩序化的相互转化也是必然的了。
道德和法律虽然有着相似之处,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二者是属于不同的研究范畴和学科领域的。首先,就其表现形式来分析,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无可替代的强制性。道德是人类在意识形态领域根据生活习惯约定俗称产生的一种大众所趋民心所向的观念。其次,在调解范围上,道德的调整相对模糊,并没有具体的范围,而法律则是成文的有具体的法律明文规定,一旦触犯,必将会接受相应的惩罚。同时,道德是从观念上进行约束人的行为的,法律是明确的涉及到了具体的事实行为。所以说,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又是相区分的,不能够将二者混为一体泛泛而谈。
前几年发生在广东南海黄岐的“小悦悦”事件引发了广大社会群体的关注,社会道德舆论在潜在过路人的冷漠、自私、无情,见死不救,是整个社会道德现状的真实写照。“过马路扶不扶”“辱母杀人案件”的相继产生无不反映出我国国民素质在社会道德素养提高上存在着很大一个大窟窿,法制建设上存在漏洞,折射出现阶段我国深刻的社会道德危机。面对层出不穷的类似案件,使整个国家和社会民众的不得不去深思,人们为什么不去扶,不去伸出援助之手?在我认为,最多的原因还是整个社会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道德危机的出现根源还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完善。
道德是法律的底线,对于道德不能管辖的事件,必须通过法律给予强制手段加以制裁,对此,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政策,加大立法工作的完善是我国法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法,同时也要强化社会各界的思想道德教育,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世界观。
参考文献:
[1]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 李建华:《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
[3]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4] 徐显明主编:《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