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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是包括《格萨尔》在内的我国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采"多元"模式的实证。但应看到,作为突出行政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足以对传统口头文学中的私权提供充足的保护。特别知识产权架构下的民间文学艺术立法需突破诸如"作品范围"、"权利人范围"、"付酬方法"等理论分歧。因而,开发补救措施,如民间文学艺术登记、同意制度和数据库制度等,可作为防范民间文学艺术滥用的替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