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21年5月7日,河南洛阳“警务室内伤人案”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这起发生在洛阳市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内的刑事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其曲折的案发经过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2019年4月6日下午,在当地从事管道疏通的两家人因张贴广告引发纠纷后,来到警务大队值班室调解。其间,22岁男子陈文超与34岁男子王志超发生厮打,陈文超用钥匙将王志超的右眼打伤。陈文超辩称自己系“正当防卫”,但未被法院认可。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后,陈文超提起上诉。5月7日,该案开庭重审,陈文超“护母伤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庭审焦点。
见到母亲被打,男子冲上去打伤对方
2021年5月7日,河南洛阳“警务室内伤人案”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这起发生在洛阳市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内的刑事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其曲折的案发经过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
据报道,2019年4月6日下午,洛阳市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的值班室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案发前,均在当地从事管道疏通的两家人因张贴广告引发纠纷,随后到警务大队值班室调解。
据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调解过程中,22岁男子陈文超与34岁男子王志超发生厮打,陈文超用钥匙将王志超的右眼打伤。经鉴定,王志超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根据社区警务大队辅警张居正的讲述,“他们一见面就吵起来了,我们将他们劝开,并让他们坐下。我在登记他们的信息时,中队长马腾在一旁听他们讲情况,但刚说没几句话后,王西云(陈文超母亲)就用手指着对方,胡雪芳(王志超妻子)就用手拨挡王西云的胳膊和脑袋,然后二人当即撕扯了起来。”
张居正还说道:“王志超冲上去后,陈文超用手朝王志超乱打,我们赶紧制止他们。这时我们看到陈文超手里拿着一串钥匙,王志超的右眼流着血,又发现胡雪芳头后部也流着血……我们立即将王西云和陈文超控制住。”
社区警务大队中队长马腾也说,胡雪芳和王志超情绪比较激动,先动手打王西云的胳膊和头部,陈文超在旁边看见母亲被打,也冲上去和王志超厮打在一起。陈文超用右手打王志超的面部,“事情发生的非常突然”。
因故意伤害罪,男子获刑4年
现场民警证实,本案中,是受害人一方首先动手。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认为,王志超一方虽有过错,但结合本案案情,因王志超伤势严重,未对王志超一方作出处理。
因故意伤害罪,陈文超一审获刑4年。但陈文超及其家属不服,认为是对方动手在先,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陈文超称,他不可能眼睁睁看着母亲被打。发现母亲被欺负后,他欲上前阻止,結果第一次被人绊倒了,第二次上前时被王志超拦下,随后起了肢体冲突。陈文超认为,对方有4人在场,其中3名男子,己方只有母子二人,自己“护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顶多属于防卫过当”。
陈文超在进入警务室前,打开了手机的录音功能,将事发情况录了下来。录音内容显示,在值班室内,王西云说完“咱好好说啊”后,胡雪芳一连说了5次“你给我指一下试试来”,又说“我搧死你”。
其间,陈文超在30秒内连续说了10余次“不要动啊,都别动”,并喊道“警察赶紧制止了,警察咋不制止呢”?随后,现场变得混乱,录音里传出王志超和胡雪芳不断骂着脏话的声音和叫喊声。之后,“干啥呢!都松手!松手!”的喝止声出现。
双方发生冲突被拉开后,陈文超要求警方查一下谁先动的手,录音里传出“不讲是谁先动的手,来到这以后,只讲是谁将谁弄伤了,该拘留拘留,该判刑判刑”的声音。
录音还显示,王西云强调是对方先动手时,一个男子的声音传出:“给你普及一下法律知识,打架斗殴不论谁先动手,按结果判……打架斗殴只看结果,不看谁先动手,学过法律没有?”
王西云表示,以上“结果判”等言论,出自现场民警。洛阳市金谷分局则向检方出具《情况说明》,认为该录音不能直观反映本案过程。此外,警务室摄像头损坏,没有拍到相关画面。
2019年12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文超有期徒刑4年。法院认为,受害人王志超对本案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陈文超正当防卫“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陈文超不服,以应按正当防卫改判无罪或按防卫过当减轻处罚、受害人王志超眼伤鉴定时机和鉴定意见存在疑问为由,提出上诉。
重审后,检方称“故意伤害”事实清楚
2020年7月20日,洛阳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陈文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决定撤销原判、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1年5月7日,该案在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据悉,庭审时,控辩双方就该段录音内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方认为该段录音不能反映本案过程,且该录音系陈文超偷偷录制,不具备合法性。
检方仍旧认为,陈文超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提出了3到10年的量刑建议。
本案受害人王志超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向陈文超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2.8万余元。
王志超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称,他在警务值班室内被陈文超用钥匙打伤眼睛,属于重伤二级。“被告人至今无悔改之意,被告人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请求法院予以严惩,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被告辩称“母亲被辱骂、殴打时出手救母,系正当防卫”
5月7日的庭审中,陈文超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他提出了一个灵魂拷问:“在我母亲被辱骂、被殴打的情况下,我出手救母的行为,如果不算正当防卫,那什么算正当防卫?如果我不这么做的话,我还能做什么?”
陈文超的辩护人认为,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事先在具有斗殴意图的支配下,相互侵害的行为。“本案中,陈文超与其母亲王西云去派出所的目的是调解纠纷,而非‘约架’。根据陈文超提交的事发过程录音及在场警察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陈文超一方来到派出所后一直保持克制,多次告诉对方‘冷静,不要动,有监控看着’,事先明显不具有斗殴意图。”
陈文超辩护人说,陈文超作为儿子,看到自己的母亲先是被人辱骂、后被殴打,出于本能保护救助母亲,其对王志超的不法侵害即时产生了还击意图,不是事先的斗殴意图,更不是伤害意图。所以,陈文超的行为不符合“斗殴”构成要件。
陈文超辩护人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2款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据此,陈文超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王志超一方先辱骂、动手殴打陈文超母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在双方事先不具有斗殴意图、不构成“互殴”的前提下,王志超一方先动手就是不法侵害,陈文超即时还击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陈文超辩护人强调,陈文超的主观意图仅是为了救母,使母亲及自己免受不法侵害。“试问,如果你是陈文超,你怎么办?如果说陈文超当时的还击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试问应该选择怎样的还击方式?”
在网上,很多人了解到陈文超“伤人”的原因是“护母”,都本能地表示同情。但还得根据事实而论,要依法而论,不能道德先行。
在这里,有些常识需要被重申:
一、法律不在乎人情,也不能强人所难。
如果真是“以四对一”,还咄咄逼人,那作为儿子站出来保护母亲,是情理之中的举动,无可厚非。相关部门在定性时,必须顾虑到这里面的常情常理,不能背离情理法。
二、正当防卫该激活时要激活,不能把所有的“双方动手”都视作互殴。
于欢案就是一个标志性事件:于欢保护被羞辱的母亲,起初就被认定是故意伤害,但后来舆情汹涌,他的反击就被视作防卫行为。
该案最终走向如何,还得看事实,不偏不倚,不能只听一面之词,更不能只看一方说法。但毫无疑问,法不能给不法让步,法还得给人情留空间。
法院表示,该案将择期宣判。
(《成都商报》)
见到母亲被打,男子冲上去打伤对方
2021年5月7日,河南洛阳“警务室内伤人案”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这起发生在洛阳市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内的刑事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其曲折的案发经过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
据报道,2019年4月6日下午,洛阳市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的值班室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案发前,均在当地从事管道疏通的两家人因张贴广告引发纠纷,随后到警务大队值班室调解。
据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调解过程中,22岁男子陈文超与34岁男子王志超发生厮打,陈文超用钥匙将王志超的右眼打伤。经鉴定,王志超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根据社区警务大队辅警张居正的讲述,“他们一见面就吵起来了,我们将他们劝开,并让他们坐下。我在登记他们的信息时,中队长马腾在一旁听他们讲情况,但刚说没几句话后,王西云(陈文超母亲)就用手指着对方,胡雪芳(王志超妻子)就用手拨挡王西云的胳膊和脑袋,然后二人当即撕扯了起来。”
张居正还说道:“王志超冲上去后,陈文超用手朝王志超乱打,我们赶紧制止他们。这时我们看到陈文超手里拿着一串钥匙,王志超的右眼流着血,又发现胡雪芳头后部也流着血……我们立即将王西云和陈文超控制住。”
社区警务大队中队长马腾也说,胡雪芳和王志超情绪比较激动,先动手打王西云的胳膊和头部,陈文超在旁边看见母亲被打,也冲上去和王志超厮打在一起。陈文超用右手打王志超的面部,“事情发生的非常突然”。
因故意伤害罪,男子获刑4年
现场民警证实,本案中,是受害人一方首先动手。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认为,王志超一方虽有过错,但结合本案案情,因王志超伤势严重,未对王志超一方作出处理。
因故意伤害罪,陈文超一审获刑4年。但陈文超及其家属不服,认为是对方动手在先,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陈文超称,他不可能眼睁睁看着母亲被打。发现母亲被欺负后,他欲上前阻止,結果第一次被人绊倒了,第二次上前时被王志超拦下,随后起了肢体冲突。陈文超认为,对方有4人在场,其中3名男子,己方只有母子二人,自己“护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顶多属于防卫过当”。
陈文超在进入警务室前,打开了手机的录音功能,将事发情况录了下来。录音内容显示,在值班室内,王西云说完“咱好好说啊”后,胡雪芳一连说了5次“你给我指一下试试来”,又说“我搧死你”。
其间,陈文超在30秒内连续说了10余次“不要动啊,都别动”,并喊道“警察赶紧制止了,警察咋不制止呢”?随后,现场变得混乱,录音里传出王志超和胡雪芳不断骂着脏话的声音和叫喊声。之后,“干啥呢!都松手!松手!”的喝止声出现。
双方发生冲突被拉开后,陈文超要求警方查一下谁先动的手,录音里传出“不讲是谁先动的手,来到这以后,只讲是谁将谁弄伤了,该拘留拘留,该判刑判刑”的声音。
录音还显示,王西云强调是对方先动手时,一个男子的声音传出:“给你普及一下法律知识,打架斗殴不论谁先动手,按结果判……打架斗殴只看结果,不看谁先动手,学过法律没有?”
王西云表示,以上“结果判”等言论,出自现场民警。洛阳市金谷分局则向检方出具《情况说明》,认为该录音不能直观反映本案过程。此外,警务室摄像头损坏,没有拍到相关画面。
2019年12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文超有期徒刑4年。法院认为,受害人王志超对本案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陈文超正当防卫“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陈文超不服,以应按正当防卫改判无罪或按防卫过当减轻处罚、受害人王志超眼伤鉴定时机和鉴定意见存在疑问为由,提出上诉。
重审后,检方称“故意伤害”事实清楚
2020年7月20日,洛阳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陈文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决定撤销原判、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1年5月7日,该案在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据悉,庭审时,控辩双方就该段录音内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方认为该段录音不能反映本案过程,且该录音系陈文超偷偷录制,不具备合法性。
检方仍旧认为,陈文超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提出了3到10年的量刑建议。
本案受害人王志超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向陈文超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2.8万余元。
王志超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称,他在警务值班室内被陈文超用钥匙打伤眼睛,属于重伤二级。“被告人至今无悔改之意,被告人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请求法院予以严惩,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被告辩称“母亲被辱骂、殴打时出手救母,系正当防卫”
5月7日的庭审中,陈文超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他提出了一个灵魂拷问:“在我母亲被辱骂、被殴打的情况下,我出手救母的行为,如果不算正当防卫,那什么算正当防卫?如果我不这么做的话,我还能做什么?”
陈文超的辩护人认为,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事先在具有斗殴意图的支配下,相互侵害的行为。“本案中,陈文超与其母亲王西云去派出所的目的是调解纠纷,而非‘约架’。根据陈文超提交的事发过程录音及在场警察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陈文超一方来到派出所后一直保持克制,多次告诉对方‘冷静,不要动,有监控看着’,事先明显不具有斗殴意图。”
陈文超辩护人说,陈文超作为儿子,看到自己的母亲先是被人辱骂、后被殴打,出于本能保护救助母亲,其对王志超的不法侵害即时产生了还击意图,不是事先的斗殴意图,更不是伤害意图。所以,陈文超的行为不符合“斗殴”构成要件。
陈文超辩护人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2款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据此,陈文超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王志超一方先辱骂、动手殴打陈文超母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在双方事先不具有斗殴意图、不构成“互殴”的前提下,王志超一方先动手就是不法侵害,陈文超即时还击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陈文超辩护人强调,陈文超的主观意图仅是为了救母,使母亲及自己免受不法侵害。“试问,如果你是陈文超,你怎么办?如果说陈文超当时的还击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试问应该选择怎样的还击方式?”
在网上,很多人了解到陈文超“伤人”的原因是“护母”,都本能地表示同情。但还得根据事实而论,要依法而论,不能道德先行。
在这里,有些常识需要被重申:
一、法律不在乎人情,也不能强人所难。
如果真是“以四对一”,还咄咄逼人,那作为儿子站出来保护母亲,是情理之中的举动,无可厚非。相关部门在定性时,必须顾虑到这里面的常情常理,不能背离情理法。
二、正当防卫该激活时要激活,不能把所有的“双方动手”都视作互殴。
于欢案就是一个标志性事件:于欢保护被羞辱的母亲,起初就被认定是故意伤害,但后来舆情汹涌,他的反击就被视作防卫行为。
该案最终走向如何,还得看事实,不偏不倚,不能只听一面之词,更不能只看一方说法。但毫无疑问,法不能给不法让步,法还得给人情留空间。
法院表示,该案将择期宣判。
(《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