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有些时候,在判决没有出来之前,没有人能够猜中结局。尤其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关于原告与被告两方的商标是不是近似、商品是不是类似、会不会发生混淆或误认,本身就充斥着不确定的主观判断。而此时此刻,如果你状告的还是鼎鼎有名的大公司,那么,猜中结局的难度就更大了。很多案件的结果好象都证实了这一点。
2006年,化妆品行业的超级公司欧莱雅为了纪念NUTRIX上市70周年,推出NUTRIX ROYAL(中文名:蜜妍滋养)系列。这很快引起了广州晖琳公司的注意。当时,晖琳公司的办公室总面积还没有欧莱雅中国总部的公司前台大。不过,晖琳公司手握尚方宝剑,它早在2002年即申请并于2004年就获准注册了“蜜妍”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正是第3类的化妆品等商品。
自2007年7月起,晖琳公司相继向广州、上海等多个地方工商部门投诉欧莱雅商标侵权。因为投诉进展缓慢,晖琳公司又迫不急待地向广州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就欧莱雅兰蔻“蜜妍”系列侵犯“蜜妍”商标专用权索赔500万元人民币。
看起来,晖琳公司志在必得。
不过,与超级公司作战,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2008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广东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批复,让事件的天平发生了倾斜:“根据来函和所附材料,我局认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化妆品商品标签上使用的‘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与第3363750号注册商标(蜜妍)不近似。”得知此消息后的晖琳公司犹如遭受当头一棒,随即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商标局,一审败诉后又向北京高院上诉。目前尚未查询到终审结果,看起来晖琳公司处境不佳。
其实,晖琳公司的结局并不孤单。有一些类似的案子,似乎可以让它平复一下心情。在10多年前,北京蓝光电梯公司认为韩国LG株式会社在电梯产品上使用的“LG及图”商标,与其注册的“LG及图”商标近似,而将后者告上法院,并提出1亿元的天价索赔,然而并没有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其中认为两个商标不相同不近似的理由之一是:北京蓝光公司的LG为汉语拼音字母,而韩国LG为英文字母,是两种不同的语言文字,虽然写法相同,但发音不同。当然,判决不侵权的依据还有其他一些考量因素,比如作为大宗商品,购买者不会轻易混淆电梯的生产者,但是前述理由还是有些让人瞠目结舌。
在有些情形下,感觉受到侵权威胁的大公司,还会等不及商标权人发动侵权诉讼,就急切地先把自己弄进了法院:以原告身份提出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红太阳公司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于2004年申请并于2007年核准注册了4233581号 和4425670号 商标,而江淮集团、江淮股份从2005年起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了椭圆形加五叉星标识 。在收到红太阳公司侵权警告的律师函后,江淮集团、江淮股份向合肥中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而合肥中院果然以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为由判决商标不侵权,安徽高院也在二审中维持一审判决,让江淮集团、江淮股份如愿以偿。
在这些案件中,涉嫌侵权的都是大公司。如果把这些原告与被告调换一下位置,再以同样的案情诉讼到法院,结果还会是这样吗?或许完全相反。
事实上,可能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法院似乎对大公司抱有天然地善意,一旦认定大公司根本没有搭便车的恶意后,总是自动降低了商标近似及混淆的认定标准。有些人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判决背后的“关系与腐败”,然而我愿意相信,事实上也确信,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法官真心的判决。
也许,这就是大公司的商标福利。
面对涉嫌侵权的大公司,法院有时会降低商标近似及混淆的标准。虽然有人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判决的背后,但也许这就是大公司的福利。
2006年,化妆品行业的超级公司欧莱雅为了纪念NUTRIX上市70周年,推出NUTRIX ROYAL(中文名:蜜妍滋养)系列。这很快引起了广州晖琳公司的注意。当时,晖琳公司的办公室总面积还没有欧莱雅中国总部的公司前台大。不过,晖琳公司手握尚方宝剑,它早在2002年即申请并于2004年就获准注册了“蜜妍”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正是第3类的化妆品等商品。
自2007年7月起,晖琳公司相继向广州、上海等多个地方工商部门投诉欧莱雅商标侵权。因为投诉进展缓慢,晖琳公司又迫不急待地向广州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就欧莱雅兰蔻“蜜妍”系列侵犯“蜜妍”商标专用权索赔500万元人民币。
看起来,晖琳公司志在必得。
不过,与超级公司作战,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2008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广东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批复,让事件的天平发生了倾斜:“根据来函和所附材料,我局认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化妆品商品标签上使用的‘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与第3363750号注册商标(蜜妍)不近似。”得知此消息后的晖琳公司犹如遭受当头一棒,随即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商标局,一审败诉后又向北京高院上诉。目前尚未查询到终审结果,看起来晖琳公司处境不佳。
其实,晖琳公司的结局并不孤单。有一些类似的案子,似乎可以让它平复一下心情。在10多年前,北京蓝光电梯公司认为韩国LG株式会社在电梯产品上使用的“LG及图”商标,与其注册的“LG及图”商标近似,而将后者告上法院,并提出1亿元的天价索赔,然而并没有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其中认为两个商标不相同不近似的理由之一是:北京蓝光公司的LG为汉语拼音字母,而韩国LG为英文字母,是两种不同的语言文字,虽然写法相同,但发音不同。当然,判决不侵权的依据还有其他一些考量因素,比如作为大宗商品,购买者不会轻易混淆电梯的生产者,但是前述理由还是有些让人瞠目结舌。
在有些情形下,感觉受到侵权威胁的大公司,还会等不及商标权人发动侵权诉讼,就急切地先把自己弄进了法院:以原告身份提出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红太阳公司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于2004年申请并于2007年核准注册了4233581号 和4425670号 商标,而江淮集团、江淮股份从2005年起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了椭圆形加五叉星标识 。在收到红太阳公司侵权警告的律师函后,江淮集团、江淮股份向合肥中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而合肥中院果然以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为由判决商标不侵权,安徽高院也在二审中维持一审判决,让江淮集团、江淮股份如愿以偿。
在这些案件中,涉嫌侵权的都是大公司。如果把这些原告与被告调换一下位置,再以同样的案情诉讼到法院,结果还会是这样吗?或许完全相反。
事实上,可能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法院似乎对大公司抱有天然地善意,一旦认定大公司根本没有搭便车的恶意后,总是自动降低了商标近似及混淆的认定标准。有些人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判决背后的“关系与腐败”,然而我愿意相信,事实上也确信,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法官真心的判决。
也许,这就是大公司的商标福利。
面对涉嫌侵权的大公司,法院有时会降低商标近似及混淆的标准。虽然有人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判决的背后,但也许这就是大公司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