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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政治体制改革处于我国改革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以“人民民主,法治国家”为目标,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应以法治为核心指向,有助于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更有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关键词: 政治体制改革;法治;民主
【中图分类号】 D52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0-0285-02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从早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期提出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发展诉求,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人民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所向坚定不移。“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连,坚持政治体制改革以法治为核心指向,将对我国政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极大地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1 法治——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价值取向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理念。总的来说法治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同时也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从法治的角度看,“法律如欲成为法律,不能仅仅表示一个权威机关的意志,这个权威机关之所以令人尊重,仅仅因为它是根据自己所能运用的强制权力;反之法律必须符合某种更为正当有效的东西”。[1]这些表明,法治有其超越于法律条文的价值基础,没有这个价值基础,即使严格依照实在的法律条文办事,也不能说是真正实現了法治。法治的主要标志不在于有无法律,法律多少,甚至也不在于法律实现的状况,而在于法律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决定着法律的“合法性”。法治要求法律以民主政治为其价值,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法律上的表现正是一个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为把我国建成为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法制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化应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价值取向。
2 从人治到法治——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国走向法治的过程是一个漫长又艰辛的过程,是一个观念更新、社会转型和制度创新的过程。
2.1 旧中国的“人治”历史变革。
中国探索和走向法治的道路漫长而又曲折。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年之久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建立在封建專制和农耕经济基础之上,是典型的“人治”。1840年鸦片战争打响后,国人逐渐开始了对制度的反思与革新,催生了用西方法律和制度改革传统旧制的“维新变法”运动以及推翻封建帝制的“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废除了传统的封建法制,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人治的状况,反而通过“党国”的形式继承并强化了人治,加之当时中国国内军阀混战、国内革命及随后的八年抗战等情况使得建立现代法制只是一个设想,始终未能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实。民国时期虽然接受了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但从未建立起真正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因此中国法律和制度既有中西方现代法律的雏形,又受半封建统治的限制,彻底的法制实施和社会变革仍需要历史的发展机遇。
2.2 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程。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为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而奋斗。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曾在根据地局部执政条件下颁布实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文件,进行了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初步实践。[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启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全面拨乱反正以后,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这一重要讲话标志着新中国法治建设新时期的到来。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导思想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8月18日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吹响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号角。继党的十三大报告在论述了为什么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怎样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之后,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进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之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十五大报告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标志着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从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公民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等等。从人治走向法治,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稳步向前推进的鲜明轨迹,见证了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就政治体制改革而言,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突出成就。对于现代中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3 政治体制改革应坚持以法治为核心指向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在各方面取得了进展,最重大的成就是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牢牢把握民主和法治这两个主题。坚持以法治为核心指向,民主渐进,将进一步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3.1 坚持法治核心指向有助于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把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具体规定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人身自由等,这些都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法律依据,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初步形成。1978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讲到民主问题时,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党的十四大时期将稳定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把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定位为完善人大、政协制度,建立和改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推动人事和机构改革等,初步显示了民主法治的精神。政治体制改革理论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增益和创新,例如“依法治国”概念;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等等。由此观之,法治对民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法治和谐共生,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民主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社會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在我国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把社会主义民主的各项内容运用法律和制度肯定下来,并形成全社会崇尚法治的风气,以形成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新规范。
因此,政治体制改革以法治为核心指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就是要确保法律的实施,而这离不开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这也就为民主提供了权力制约机制。同时,以法治为核心指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要靠执政党自身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而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只有坚持政治体制改革以法治为核心目标指向,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和发展。
3.2 坚持法治核心指向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在新的历史起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为“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可见,我们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发展道路”概念提出伊始,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系统阐述了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继“依法执政”理念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决策,强调“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思想表明了在法治体制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执政新思维。到了十八大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中心来推进的。十八大报告在论及政治体制改革时,就已经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5]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大会上系统阐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由此可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最稳健的、最有序的,也是最有保障的。这种法律秩序下的保障,能够把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倒退性的回复,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稳步向前。
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心,也是决定中国改革成败的关键,正如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经指出的:“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6]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指向是一致的:基本完善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包括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大中国的框架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形成能够覆盖和包容港、澳、台地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央政府主导的、统一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深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坚持以法治为核心指向,才能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突出成就。
参考文献
[1]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85.320.
[2] 《人民民主 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版,第77页。
[3]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4]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5] 中国走向法治30年(1978-2008)/蔡定剑,王晨光主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2
[6]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作者简介:李昭仪(1993——),女,吉林白山市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政治体制改革;法治;民主
【中图分类号】 D52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0-0285-02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从早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期提出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发展诉求,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人民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所向坚定不移。“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连,坚持政治体制改革以法治为核心指向,将对我国政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极大地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1 法治——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价值取向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理念。总的来说法治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同时也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从法治的角度看,“法律如欲成为法律,不能仅仅表示一个权威机关的意志,这个权威机关之所以令人尊重,仅仅因为它是根据自己所能运用的强制权力;反之法律必须符合某种更为正当有效的东西”。[1]这些表明,法治有其超越于法律条文的价值基础,没有这个价值基础,即使严格依照实在的法律条文办事,也不能说是真正实現了法治。法治的主要标志不在于有无法律,法律多少,甚至也不在于法律实现的状况,而在于法律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决定着法律的“合法性”。法治要求法律以民主政治为其价值,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法律上的表现正是一个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为把我国建成为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法制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化应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价值取向。
2 从人治到法治——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国走向法治的过程是一个漫长又艰辛的过程,是一个观念更新、社会转型和制度创新的过程。
2.1 旧中国的“人治”历史变革。
中国探索和走向法治的道路漫长而又曲折。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年之久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建立在封建專制和农耕经济基础之上,是典型的“人治”。1840年鸦片战争打响后,国人逐渐开始了对制度的反思与革新,催生了用西方法律和制度改革传统旧制的“维新变法”运动以及推翻封建帝制的“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废除了传统的封建法制,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人治的状况,反而通过“党国”的形式继承并强化了人治,加之当时中国国内军阀混战、国内革命及随后的八年抗战等情况使得建立现代法制只是一个设想,始终未能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实。民国时期虽然接受了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但从未建立起真正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因此中国法律和制度既有中西方现代法律的雏形,又受半封建统治的限制,彻底的法制实施和社会变革仍需要历史的发展机遇。
2.2 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程。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为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而奋斗。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曾在根据地局部执政条件下颁布实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文件,进行了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初步实践。[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启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全面拨乱反正以后,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这一重要讲话标志着新中国法治建设新时期的到来。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导思想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8月18日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吹响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号角。继党的十三大报告在论述了为什么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怎样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之后,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进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之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十五大报告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标志着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从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公民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等等。从人治走向法治,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稳步向前推进的鲜明轨迹,见证了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就政治体制改革而言,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突出成就。对于现代中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3 政治体制改革应坚持以法治为核心指向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在各方面取得了进展,最重大的成就是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牢牢把握民主和法治这两个主题。坚持以法治为核心指向,民主渐进,将进一步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3.1 坚持法治核心指向有助于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把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具体规定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人身自由等,这些都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法律依据,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初步形成。1978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讲到民主问题时,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党的十四大时期将稳定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把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定位为完善人大、政协制度,建立和改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推动人事和机构改革等,初步显示了民主法治的精神。政治体制改革理论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增益和创新,例如“依法治国”概念;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等等。由此观之,法治对民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法治和谐共生,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民主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社會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在我国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把社会主义民主的各项内容运用法律和制度肯定下来,并形成全社会崇尚法治的风气,以形成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新规范。
因此,政治体制改革以法治为核心指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就是要确保法律的实施,而这离不开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这也就为民主提供了权力制约机制。同时,以法治为核心指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要靠执政党自身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而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只有坚持政治体制改革以法治为核心目标指向,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和发展。
3.2 坚持法治核心指向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在新的历史起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为“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可见,我们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发展道路”概念提出伊始,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系统阐述了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继“依法执政”理念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决策,强调“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思想表明了在法治体制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执政新思维。到了十八大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中心来推进的。十八大报告在论及政治体制改革时,就已经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5]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大会上系统阐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由此可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最稳健的、最有序的,也是最有保障的。这种法律秩序下的保障,能够把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倒退性的回复,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稳步向前。
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心,也是决定中国改革成败的关键,正如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经指出的:“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6]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指向是一致的:基本完善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包括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大中国的框架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形成能够覆盖和包容港、澳、台地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央政府主导的、统一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深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坚持以法治为核心指向,才能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突出成就。
参考文献
[1]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85.320.
[2] 《人民民主 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版,第77页。
[3]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4]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5] 中国走向法治30年(1978-2008)/蔡定剑,王晨光主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2
[6]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作者简介:李昭仪(1993——),女,吉林白山市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