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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运代理转委托中,现行法未对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问题予以规定。不少司法裁判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货主—货代1—货代2—承运人的层层委托关系中,将货主—货代—承运人的间接代理关系纳入货运代理转委托中的讨论十分必要。应分别在货主—货代1—货代2和货主—货代—承运人两种法律关系中对这两条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