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构成理论角度看类型化思维

来源 :今日湖北·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rsha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类型化思维是法律思维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大陆法系,类型化思维已经深入地镶嵌在各个部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之中。这种思维方法虽然在法律应用中起到了相当的指导作用,但也有其自身的不足之处。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对类型化思维进行分析。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类型化思维
  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基本可以理解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总和,它是立法者将大量的反社会、反规范行为进行抽象,并对其加以类型化分类的结果。陈兴良就认为“现代刑法学之区别于前现代刑法学,在思维方法上的根本标志就是类型化方法在刑法学中的采用”。豍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犯罪论的核心,也是刑法学的基础。在构成要件引入刑法短短100多年的时间,理论界却产生了诸多的争论。此背后反映的实质是学界所追求的是一种统一的类型化的思维方法,这实际上是在确信思维规律化的基础之上做出的尝试。
  然而,从刑法理论发展历史来看,这种类型化的思维一经确定,并非一劳永逸,犯罪构成理论在近代一直就存在不同的立说,各派之间争流不断。主要争论集中在以日、德为代表的三阶层,前苏联为代表以及被我国实践长期采用的四要件说,以及以英美为代表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期间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论远不止这些,以张明楷豎(其早期观点)和肖中华为代表的学者还提出,犯罪客体不应该属于犯罪构成,提出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三要件说。就是在德日刑法学内部,也存在三阶层与二阶层之争,三阶层是通说,二阶层也有个别学者主张。例如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教授就是二阶层的有力主张者,其犯罪论体系的构造豏:犯罪构成包括客观面和主观面,客观面以客观构成要件为原则,违法性阻却事由为例外;主观面以主观构成要件为原则,责任阻却事由为例外。关于犯罪构成,各国甚至一国内部就众说纷纭,根据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下面本文将针对三阶层和四要件之间的争论进行简单论述。
  一、三阶层与四要件概述
  1、三阶层理论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将构成要件分为以下三个:一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二是违法性,三是有责性。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的符合性和一致性。它是成立犯罪的第一要件,任何行为成立犯罪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某一构成要件类型。传统三阶层理论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是针对犯罪构成客观要素进行的评价,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但后来德国刑法学者又对该当性理论进行了修正,他们认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应当加入主观因素,要求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有认识,并且有实施的意思,称作构成要件的故意和构成要件的过失,例如在目的犯、倾向犯、表现犯中仍然要在该当性中包含其目的、主观倾向和引导表现犯的行为人的内心状态等主观因素。而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和过失,则要放到有责性中讨论,因此有责性中所谓的故意和过失指的是,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和作为构成要素的过失。其内涵以及与构成要件故意、过失的区别,将在下文有责性中进行论述。
  违法性。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它包括作为犯罪成立要素的个人主观心理状态以及相关要素。行为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这里所说的故意是指在认识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具有违法性认识以及产生这种认识的可能性;过失是指违反主观注意义务而具有谴责的可能性。这里主要是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可责难性,它更重视犯罪意思的形成,而前文所述的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则重视犯罪事实的构造。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2、四要件理论
  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即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方面的要件,且将这四个要件视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对于构成犯罪,起到的是同时同力的作用,只有四个要件完备,才能构成犯罪。
  3、二者比较
  经过比较不难发现,三阶层和四要件学说所包含的要素基本一致,但与四要件学说不同的是,这三个要件之间呈递进式的关系,三阶层强调三者间的层次,将各要素排列组合,适用的时候要一一排除,是一种递进式逻辑;就像做饭时将材料备齐后一一入锅,讲究运用的次序。而四要件力图将各要素通盘考虑,将构成要件相加整合,是一种耦合式逻辑,犹如做饭时将菜肴一并下锅。尽管这两种做法各有风味,但都受到了不同侧面的抨击。
  二、对两种理论的批评
  1、对四要件的批评
  首先,犯罪客体存在于构成要件之中,缺乏实在性。四要件中的犯罪客体解释的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性质上是社会学的某种要素,并非犯罪构成要件的范畴,将犯罪客体囊括进构成要件,难免有以小盖大之嫌。王政勋教授指出:“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理解为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无法科学解释正当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也无法解决正当行为的地位问题。豐再者,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还存在将价值判断过于前置的问题,危害结果优先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考量,不利于保障人权和实现刑法的功能。其次,不讨论违法性问题,对正当行为处置不当。在四要件体系中,没有将违法性视为具体的构成要件,只是将违法性作为社会危害性的一部分进行犯罪性质化的概括。另一方面,正当防卫等所谓正当行为又没有纳入犯罪构成,而是游离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这样,就会出现行为虽然符合犯罪构成,但却因为行为正当,排除了其社会危害性而不构成犯罪的现象,又使犯罪构成具有明显的形式主义特征。此情形下,就出现了符合犯罪构成但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例如,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从事不法侵害的情形,依据四要件理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从事不法侵害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被害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若依据三阶层理论,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行为,进行分层评价,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考虑,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只因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从而排除其有责性。   2、三阶层理论上的缺陷。
  对于日德的三阶层理论,学界的“抱怨”主要是在于其与四要件存在差别,实务中易出现矛盾,而且较四要件更加复杂,可操作性不强,但这些是新事物被接受的必然过程,不足为意。尽管三阶层对比与四要件理论,批评声要小很多,但有两点仍然值得注意。首先,有学者指出德日三阶层理论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诸多缺陷。豑由于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中都设置了出罪功能,可能会使法官具有较大的出罪权。在有责性当中,存在着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比如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以为冲突和自救行为),它们在理论上具有无限性,甚至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危害程度,也可能因为具有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存在而豁免犯罪。豒在有责性当中,由于存在无期待可能性这一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同样容易造成出罪的无限性和随意性。有学者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期待可能性应属于犯罪豁免的问题,即行为已构成犯罪后,,根据政策的考虑豁免其犯罪,它与赦免(指赦免犯罪的情形) 一样属于犯罪豁免范畴, 而不是犯罪成立的问题。豓
  另外,通过分析案例笔者发现,三阶层理论在实务运用中也会存在逻辑上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例如某案例:警察追捕逃犯过程中,将晨跑市民当作犯罪嫌疑人,开枪击伤致死,如何认定?根据三阶层理论,根据第一层构成要件该当性,本案中警察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通过第二层分析,就可能存在三种情况:情况一,由于其从事的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在对其行为主观方面进行认定过程中,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逃犯与晨跑市民过于相似,无法辨认),那么职务行为就可以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该警察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情况二,若经调查警察在追捕烦人的过程中,有意的追求犯人伤害的结果,故意将其打伤,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追求其故意伤害之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情况三,若该警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警察将晨练人员误认为犯罪嫌疑人,实际存有过失,那么就要到第三层有责性中进行论证。在第三层中,由于该警察符合法定年龄,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无法阻却有责性事由。经分析,此种情况下,该警察应该构成犯罪,但却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关键在于“过失”,此“过失”并非对故意伤害的事实认识不当,不属于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而是属于有责性要素中的“过失”,因此要到第三阶层中的主观要件进行讨论 。根据三阶层理论,尽管该警察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但由于此构成要件中缺乏有责性方面的认定,经过第三层有责性的讨论之后,发现警察行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更为恰当。这样与第一层的判断(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就出现了冲突,尽管该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能够进行“自我纠正”,但毕竟从认定的思维上走了弯路,也进一步证明了该论证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
  三、对类型化思维的警惕
  所谓类型化思维,指的是基于对概括主义的偏爱,在某一领域内,将处理对象的根本特征凝结并进行类属划分,用以一般化思考的方式。类型化思维的特点就是“双向性”,一方面它对生活的元素和具体的个案进行抽象和概括,展现的是一种抽象化的概括思维;另一方面它还以抽象化的思维去一般地分析具体的案件,试图对每个案件都做出思维上规范化的解释。从上述犯罪构成两种主要学说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学者采用类型化思维的影子。无论是三阶层还是四要件说,都是类型化思维的产物。这样做也是为了保证犯罪认定模式的一般化,对定罪进行一种常态化的引导,保证司法的公正、统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出于这样一种目的来适用犯罪构成理论,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然而在这种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思维方式中,难免会出现微小细节的流失,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活动发生着变化,实务中就会经常出现立法缺失、实践问题法律无法解决的情况。尤其在刑法领域,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控制了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且禁止使用类推,法官必须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进行裁判,因此对刑法学体系完备性要求极高。从思维方法的运用上来看,我们力图将思维方式看作某一数理公式,将适用的过程视为运算的过程,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事实上,看似真理的数学理论都可能随时间被推翻,一种思维方法也在所难免。因此,我们在运用类型化思维思考问题的时候,应该时刻保持一种警惕:任何一种抽象化类型化的思维,尽管来自实践,但却永远无法包含实践,原因可能有二:其一实践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不断有新问题出现;其二,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势必导致抽象的思维方法存在局限性。尽管类型化思维可能使问题得到简单化处理,然而一旦脱离了生活就很可能出问题。因此,私法实务中经常被提到的“眼光在法律和事实之间流转”,是值得提倡的。
  注释:
  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J].中外法学,2010(1):63.
  张明楷.犯罪论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36.
  [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 [M].东京大学出版社,2006:39.
  王政勋.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条件.陈明华等.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基本理论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欧锦雄.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与展望,刑法论丛( 第三卷) [M].法律出版社, 2009:75- 76 .
  欧锦雄.复杂疑难案件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对决—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对决[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3).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
其他文献
值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向前推进之际,琼中县推出大型诗词集《黎母山神韵》,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琼中位于海南岛中部,享有“海南之心、三江之源、森林王国、黎苗家园”等众
对于张于,除了重庆本土文化界的同行,一般读者也许比较陌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正如他自己所说:我的写作是民间的、自发的,正是这种民间情怀让我始终保持着对生活的冷静观察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从而带动了我国科技整体水平的不断进步.然而当前我国面临着资源稀缺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出现将会对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生产造成了非常
期刊
耳聋可遗传,遗传性耳聋包括先天性耳聋、迟发性耳聋、综合征性耳聋、非综合征性耳聋等.以先天性耳聋为例,每1000个新生儿中就有1~3个耳聋患儿,其中65%是遗传性耳聋,随着更多耳
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可以从三个方面八手:首先要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及时对学生学习进行学习方面的指导;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随着我国水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带动了我国各行各业的建设.在我国经济建设当中的重要行业,建筑工程管理质量的好与坏都将直接体现在人们生活水平的质量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
美国大学工程伦理学课程的经典教材《工程伦理概念和案例》提出了国际工程职业实践的“超文化规范”,但是它们只能为“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中国工程跨文化实践提供部分的
阿里巴巴网站上,很多东西都是进口的.为什么进口的东西多了?因为收入提高了以后,人们对于产品品质要求也高了.国庆节期间,我有一个朋友到德国去,回来带了一个双立人牌的指甲
由于地质条件、材料性质、荷载条件、施工条件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在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很难单纯从理论上预测其围护结构与相邻环境的变形规律及受力范围,因此必须在施